中新网3月19日电 新华社19日受权全文播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4日通过了关于这两个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约11000字,共分四个部分:关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关于监督和指导工作;关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关于2006年工作安排。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关于审判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共办结各类案件3196件(含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同比上升9.3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依靠同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共办结各类案件7940549件,上升0.85%,诉讼标的金额10597.96亿元。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制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国家安全、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毒品、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445件,上升11.25%。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发回重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罪犯844717人,分别上升6.17%和10%。依法严惩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案件238738件,判处罪犯321395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罪犯131869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案件15082件,判处罪犯20509人;审结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1050件,判处罪犯129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4277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193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178人。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共为117407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二)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必须依法及时处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矿产开采、企业改制、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借款担保、股东权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重大民事案件568件,诉讼标的金额104.4亿元。通过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上升1.31%,诉讼标的金额6530亿元。其中,审结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件1132458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21516件,诉讼标的金额23.7亿元;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0129件,诉讼标的金额306.5亿元;审结各类服务性合同纠纷案件268169件,诉讼标的金额329.1亿元;审结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1778件。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益,必须依法保护。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侵犯发明专利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网络和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年共审结各类重大知识产权案件77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共审结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529件,上升28.28%;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3393件,上升38.04%,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国际公平贸易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随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公共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协调与平衡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各类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62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上升3.81%。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6895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共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37192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予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等41620件。此外,还审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124629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991件,涉及赔偿金额3751万元。
(五)加强对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努力缓解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也是人民法院下大气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跨地区重大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共办理此类案件210件。同时,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会同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加大制约力度,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奖励财产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旧存360445件。执结2036717件,执行标的金额3120亿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1007432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31803件,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
二、关于监督和指导工作
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和指导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一)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涉诉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自身监督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信访处理机制,疏通信访申诉渠道,全年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下降0.15%,其中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加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共立案1834件,决定再审和指令下级法院复查383件。推行申诉和申请再审听证制度,全年共进行听证1000余件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下降5.33%,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196342件,其中符合法定条件进入再审程序的47902件,审结46468件,改判15867件,占当年生效案件总数的0.31%。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涉诉信访数量在连续几年攀升后开始回落。
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10107 件,下降18.15%,审结9949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2677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323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1065件;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3737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401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事由而终结审理的1746件。
(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保证各级法院准确理解法律、统一裁判标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司法解释15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28件。针对抢劫、抢夺犯罪高发的态势,及时制定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抢劫、抢夺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赌博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等行为做出界定。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条件、合同的效力等做出了具体规定。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案件确立了统一的标准。
(三)加强对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指导人民法庭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物质装备、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健全和完善基层法院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法院领导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同时,重点加强对基层法院法官、西部地区基层法院院长的培训,全年共培训基层法院院长535人,培训地方法院法官4379人,地方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全年共培训法官11万余人次。基层法官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和司法调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促进审判制度完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导各级法院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审判组织、审判监督、审判指导、执行机制等制度。同时,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去年,全国共有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164630件,上升16.53%,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透明度。
(五)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和伤残、孤寡、低保人员提供司法救助,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2005年,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66732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12.65亿元,上升16.24%。同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指导各级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
三、关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贪赃枉法等问题,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抓好自身班子建设的同时,加大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全年共派出九个调查组,协助地方党委对高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调研和考察,帮助建立和健全学习制度、监督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回避制度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选派优秀人才到部分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担任领导职务或挂职锻炼,充实法院领导班子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严肃查处少数法院领导班子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把进人关,严格执行法官任命前的审核制度,并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级法院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深入查找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广大法官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重点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要求各级法院认真检查裁判不公、作风粗暴、违法执行和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健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完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和交流制度,制定法官遴选方案,提高遴选质量。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制定《法官行为规范》,强化法官公正效率、文明廉洁等意识,从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涉诉信访处理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全国法院系统34771名执行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对312名不及格人员进行了二次培训或分流换岗。
(四)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和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广大法官深入学习宋鱼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和金桂兰“扎根基层,心系百姓”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2005年,共有379个集体、37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同时,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部署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人员。全年共查处上述违法违纪人员378人,下降18%,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6人,下降44.07%。
各位代表,一年来,内地法院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有关安排已经正式签署。去年,内地法院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相互委托、接受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959件。同时,人民法院还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17件。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对外司法交流与合作。经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我国成功承办了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出席会议的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长、检察长和国际机构负责人,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外法律界人士就反恐、反腐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商务等22个专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和交流。大会发表了《上海宣言》,在国际法律界产生重要影响,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与1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项司法合作,为各级法院开展对外司法交流创造了条件。
各位代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努力改进各项工作。一是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认真报告工作,并按照大会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汇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制定了《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与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205件。三是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四是主动征求和听取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采取措施,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切实予以解决。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困难,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少基层法院超负荷工作的状态亟待改善。二是中、西部地区法官队伍人才流失、青黄不接的问题较为严重。部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法官提前退休或离职,转行从事其他工作。三是一些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办案条件落后,办案经费短缺。对此,我们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通过全国法院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努力开拓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四、关于2006年工作安排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罚犯罪。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拐卖妇女儿童、制售毒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犯有其他罪行的实行数罪并罚,严格适用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资本;依法惩处商业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四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是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等行为,促进家庭邻里和睦和社区村镇稳定。二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三是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保护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认真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维护军地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五是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六是依法审理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三)加大涉农案件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毁坏农田水利、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制裁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制裁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民主管理的行为,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或征用、农副产品购销、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有关网络域名和商标权等纠纷,对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五)加大民事裁判执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加强执行监督,完善执行措施,对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二是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三是规范执行行为,明确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标准和条件,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一是积极建立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和巡回审判点等便民诉讼场所的建设,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二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诉信访渠道,增加申诉复查透明度,大力推行申诉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三是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一是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东、中、西部法官交流,互相学习,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抓好廉政建设,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是完善用人机制,努力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流失和青黄不接的问题。四是继续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指导思想,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八)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一是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二是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和执行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各位代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大会提出的要求,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二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实施情况检查,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四是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提高司法解释质量。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完)
[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4、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互联网络管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公布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包括执行的法院、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时间、进度、措施、结果等信息,以实现执行公开,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5、执行威慑机制: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6、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几项措施。提级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执行;交叉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两地或者多地法院相互执行对方或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
7、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因此,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8、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9、诉讼指南:人民法院采取的一项司法便民措施。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向当事人说明诉讼的程序、方法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帮助参加诉讼的公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0、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受理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而决定立案的一种便民措施。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预约开庭,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案件开庭时间的一种工作方式。
12、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途径采集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