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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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中国,论道我们的法律时,总是首先提到执行法律难,监督法律难,那么我们要审问一下,共产党取得政权,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已经干了五十多年了,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感叹法律执行难监督难呢?这么一设问,我们确实感到非常郁闷,因为我们不知道这样的问题还要担待多久才有希望解决。我们世世代代等待下去,还是顺应时代潮流着手解决中国的危机呢?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它事关改革的成败。
有人打趣说:“快了,等到黄河水清就能够实现了。”这话看起来很俏皮,实际上道出了人们对中国法律公信力的严重缺失。因为,古语云“黄河水清圣人出”,人们还在仰仗中国出现这么一位圣人能把握历史命脉,给中国以新的希望,然而,历史上黄河水从来就没有清澈见底过。法律执行难、监督难就像那黄河水,早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中国老百姓也对此十分麻木了,见怪不怪了。
是什么导致中国今天法律执行难、监督难呢?一说到这个问题,人们马上就联想并推究到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时代,又经历了共产党领导的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等等因素上,于是匆忙演绎出法律执行难、监督难完全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的结论。特别是那些御用文人,他们更会起劲地找出许许多多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并大肆借助把持下的宣传机器鼓噪不已。然而,就从提出改革开放之时算起,如今已经快接近三十年了,按一个人来说也算是快到而立之年了,再糊涂的人也应该立命创业兴业了,还有什么理由说道改革改到法律执行难、监督难的地步完全正常呢?难道越改革越没有出路了?没有别的解释,只能说是共产党本身在打着改革旗帜,不愿意改变法律制定、执行现状和实行有效法律监督。我们这样地说是有依据的,不是望空发目。
首先,共产党的执政体制就是以党委为领导核心的模式,政治垄断独裁!不是么?君不见,实务操作中,一切通过党委讨论研究;各个层次的组织都需要层层请示汇报;政府建制完全依靠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听取下级工作汇报,下级接受上级的指示来操作、管理和运行,全然不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力;......等等。这种方式就是以人治代替法治的模式,以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来代替中国的法律。领导指示比法律重要,法律轻贱到从属于领导意图,谁还会在意法律的威严和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呢?!在中国,政府的一切事务都是党来管制,政府成了一种附庸,一种多余的摆设。而且,这种双重机制也坏得很,不仅加大了政府成本,大量的政府人员需要中国百姓来凭白养活,而且还加重了社会腐败灾难。求实地讲,党委特权化是中国当代政治灾难多现的关键所在。
其次,宪法严重缺失对执政党进行有效监督的条款,宪法制定本身就是一党搞特权化的产物。至今,我们看不到宪法中关于党派的条款;看不到关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中违宪的责任调查、弹劾和起诉条款,违宪责任人没有成本;看不到违宪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执行方式,宪法的威严性和公信力无从体现;看不到宪法修订需要经过绝大多数公民或团体讨论的影子,看不到宪法什么情况下修订和由何种科学程序进行;宪法中也没有立法方面的务实条款,找不到能够保证立法公平公正的执行者和担责对象;宪法中没有赋予人民对宪法公信力表决权力,不在乎公民承不承认、反对不反对;宪法中没有人民对国家政府等公共管理机构进行实质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人民没有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的投票权,间接投票权也没有;宪法中连人民代表必须就选举投票经过当地大多数人民赞同之类的条款都没有;人民代表的选举连人民必须知情被选举人才能投票的条款也没有,选举往往是“拉郎配”表演;......可以想象,这样一部严重偏党性、倚重一党独裁统治模式的宪法又可能从最高层次实现法律执行和监督不走样吗?!这样产生的法律授权执行者也很难说明白他们真实合符人民意愿并能够忠实人民利益。所以,中国要真正法律执行不难,法律监督有力有效,就必须从一部严谨、科学、切实保障全体公民利益、剔除一党独裁统治模式、获得绝大多数公民拥戴的宪法开始。很显然,这样基本而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要求是不可能求得现阶段主政的共产党赞同,除非等待社会发展到近似前苏联或清政府那样从幕前走到幕后的历史转折点。从历史来看,没有科学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宪法作保障,由此基础所建立的其他法律都是很难保障其本身的科学性、威严性和公信力。诚然,一党独裁垄断的社会体制也迟早会促成爆发社会动乱,社会始终会在动乱——平乱——发展——动乱的循环中进行。
第三,所有法律不是由非法律执行机构来草拟和制定,而完全是忠实法律的执行者——政府机关一手来操作,包括法律的审议和修订都是如此。立法和执法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这当然是非常糟糕的事情。法律的制定者,同时充当法律的执行者,可以想象这种法律会是什么样的面目了。一部法案,只有政府和执政党来说话,公民没有任何参与权力,甚至保障法律草拟制定公平、公正的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力也没有,更别说有法律起草拟定责任与义务条例等立法法律了,...这样的法律自然多有利于执政党,而很难全面顾及到全体公民本身的利益。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拟定得多,不利于自身的条款拟定得少,甚至不拟定。我们的法律中为什么很难对政府等部门进行监督呢?就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条目中很少有给予我们公民切实的监督权和程式,包括宪法都是这样做的。所以,我们的法律也非常泛泛,法律制定更是很少关注细节,看不到多少有利于法律执行的细则条目,操作起来很难。这样的法律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政治宣传意义,一种麻醉公民的政治“鸦片”。这也就造成了法律执行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含水量非常高。我们的法律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伸缩性呢?还不是执行者为了执行中有利于发挥特权的作用吗?橡皮筋法律,对于执行者有利的方面就会加大发挥;对于执行者不利的方面就会尽可能降低标准,这就造成了同样的法律、同样的事件,法律执行对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和结果。如此操作,何来社会公正、公平与道义呢?!何来社会稳定呢?何来人民安居乐业呢?法律的松紧尺度没有统一的法律细则标准,这实际上是在破坏法律的公信力和加大法律的执行难度。
第四,法律执行机关执法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通过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人来执行和保障。无论是法律审判仲裁机关,还是法律保障执行机构,忠实于法律是其基本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然而,我们的法律执行者都不这样来保障法律的威严性和公信力,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条子关注和遵照执行胜过任何法律本身。他们有很多变通之术,根本不在乎法律。中国养就太多有眼无珠的执法者,也直接造成了法律执行难和监督难,更是加速社会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执法者不能保证社会公义,社会秩序还能很好?!所以,从本源上讲,社会秩序的混乱是法律执行的混乱和不公所造成!中国那么多冤假错案是怎么来的?难道不是执法者所为吗?!中国执法者违法成本是世界上最低的,不按法律办事,轻视法律,违背法律,甚至可以不了了之。假如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从重量刑,谁还敢玩弄法律呢?!然而,中国对此种情况是能放过的放过,能了化的了化,专管法律执行的人员都可以如此轻贱法律,法律又何来威严与尊严可言呢?!我们国家能不法律执行难、监督难吗?!
已经说了这么多,还需要说吗?我不想说了。这样的大问题能够解决一个么?我也不相信!不仅不相信,而且我感觉垄断统治还可能会愈演愈烈!所以说,中国改革到头来极大的可能会是一场空!甚至是一场大范围的内乱!不是么?当今中国政治精英中,谁有魄力说搞一部公民投票的宪法就能搞一部呢?!不是我看得渺小,恐怕当今天下确实还没有降生这个种呢!就凭谁当政谁就可以在宪法上践留脚印的做法来看,中国降生一部真正公正、公平、科学的宪法也是万万难!也许中国只有等到下一次社会动乱之后才可能实现这个基本满足全体中国公民的意愿。
请记住,历史发展一点不需要我们那么多的口水,中国的体制也不是我们回避或者忌讳说出动乱两个字就不会酿造危机!!!
以上分析就权作我留给历史的预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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