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8-28
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强调该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本报记者
杨杰 摄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可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
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被表决通过
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等等,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胡锦涛强调正确实施监督法
中共中央日前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监督法摘要
「关键词」执法审查———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关键词」质询———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再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关键词」特定问题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关键词」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省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据新华社电
■解读
昨日,闭会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视点1
“两高”司法解释应备案审查
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问题,乔晓阳表示,有些方面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和立法法衔接性的规定,并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视点2
刑讯逼供等问题成监督热点
乔晓阳指出,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中,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另外,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视点3
监督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压力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否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对此,乔晓阳表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涉及到具体案件,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压力。
乔晓阳表示,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组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 杨华云
■释疑
监督法为何历时20年出台?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乔晓阳表示,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审议进程
2002年8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2004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2006年6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2006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次审议
[新京报]
相关评论
抓准契机,强化人大监督权
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所规定之监督权,拥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从提出到如今制定出台,历经20年。这主要因为这部法律触及到政体与基本架构问题。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依照这一架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均源出本级人大。不过,在现实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仅就行政机构来看,其权力不仅源于地方人大,也源于上级政府的授权,这就导致了人大监督权行使的不足。从法理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拥有的权力中,仅次于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的,就是监督权。通过这一权力,人大也可以确保其他部门执行法律及人大的决议,但事实上,各级人大的这一权力并未形成预期的那种力量。
此前人们议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法没有出台。现在监督法出台,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也规范了行使这一权力的程序。比如,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尤其重要的是,《监督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以一种强有力的政令撤销权,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但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种种权力能否从法律文本上走入现实中,依然需要不断努力。《监督法》能否满足公众对人大监督权的心理期待,就看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抓住此一立法机遇,建设和巩固实施监督权的制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此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改进自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数量比较少,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七八个部门的事务,监督效率不高。另一方面,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也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而他们又没有聘请专业助手。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最大挑战。
监督权要真正在“一府两院”心目中具有权威性,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必须紧紧地抓住两点:第一,强化对“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命权及官员的问责。第二,强化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控制与预算执行的监督。假如人大常委会能按照法律,独立地罢免不称职的官员,则其权威立刻就可以树立起来。同样,假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从预算编制阶段,就介入其所对口的行政部门的财政资金分配决策过程,则其日常的监督就不会被行政部门轻视。
当然,人大强化监督权的正道,是实现监督的公开性,让民意成为人大监督权的后盾。这样的权力,将有可能打开一条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之路。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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