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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器官移植法呼之欲出 脑死亡备受争议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6-19

 

  我国首部器官移植法呼之欲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的消息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器官移植”立法缓慢推进

  在日前举行第六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据透露,该《条例》强调了非商业化原则,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将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而中国器官移植专家、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已基本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但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法律文件迄今却仍是空白。与此次被提及的《条例》一样,《脑死亡管理条例》也早就完成草稿,此前已经进行过七、八次讨论,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亮相。

  与急剧增长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进行得异常缓慢。陈忠华透露,一些自发组织团体如“同济脑死亡协作组”一直在默默推进此项工作,由于无法可依,工作只能慎之又慎,一点点缓慢推进。“随着技术的相对成熟,器官移植发展很快,这就好像很多车都涌到了路上,但是却发现没有红绿灯,也没有车道!”

缺乏相关法律问题多多

  据了解,目前中国人体器官供需矛盾过大。现在每年有近3000位患者接受肝移植,而需求者是30多万人。但我国现行的自发的活体或尸体器官资源捐献的方式,没能从法律上明确规范捐献的方式和途径,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导致极少有人提出捐献自己的器官,至今国内只有几十例的活体肝移植。陈忠华告诉记者,主动的器官捐献少之又少,迄今为止自己也只是碰到过4例。其中2例捐献成功救了4个人,而另2例,则分别由于受到了医院和司法机关的干预而未有结果。“我们进行这项工作非常谨慎,绝对不会有任何强求,只要有一点或者一个地方持异议我们都不会勉强。”

  供体不足使得我国每年的器官资源供求关系极不平衡。比如,我国人体器官目前的供求比为1∶100,仅以肝移植为例,每年全国约有3000名患者接受肝移植,但需要获得供体器官进行移植的患者却多达30多万。供需矛盾的尖锐化,使得器官移植在我国出现了一些无奈而又很不公正的现象。一是许多患者在长久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中痛苦地死亡,二是器官买卖在我国已形成市场,三是利用权势金钱或各种关系,“插队”来获取供体器官。“什么样的事情都已经或者正在发生”!

专家及“两会”代表呼吁立法

  与国外相比,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起步虽然晚了10年,但近15年来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仅以肾移植为例,2001年全国共实施肾移植5561例次,年移植数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但国外通常具备的法律法规《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器官移植伦理指南》,我国却一个也没有。一些专家很早就在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奔走呼吁。据了解,1996年,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随后,几乎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相关的议案或提案。近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据介绍,目前《脑死亡判定标准草案》(讨论稿)(以下简称《草案》)、《脑死亡判定标准技术规范》(讨论稿)已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其仅仅解决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地位。“脑死亡”一直处于法律“真空”。

  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2000年4月,卫生部正式启动脑死亡法规的制度规划,几年来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在武汉、杭州、长沙、北京等地就脑死亡判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条例进行起草和修订。其中对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制定尤其慎之又慎,严而又严,力求做到宁缺毋滥。

判定脑死亡是器官移植的关键

  与器官移植密切相关的脑死亡认识却存在一些误区。陈忠华透露,脑死亡作为器官移植最初的启蒙运动却没有走好,不少人认为,植物人就是脑死亡,甚至一些医生也经常将两者混淆。“现在我们只能一步步的首先消除这个误区,然后再慢慢让公众有个正确认识。”

  本月初,各地媒体广泛报道,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新条例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报道一度引起公众误解,有人担心,在器官移植蓬勃发展的现状下,脑死亡的诊断被滥用。

  著名神经内科专家、北京协和医院教授李舜伟指出,《草案》明确,脑死亡的诊断至少要由两位医生确定:其中一名是病人的主管医生,另一名必须为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或者ICU(重症监护室)的医生,具有10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开具“脑死亡证明”的医院则必须是市一级以上、卫生部评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上。专家强调,器官移植专科的医生不能参与脑死亡的诊断。不少人认为,植物人就是脑死亡,甚至一些医生也经常将两者混淆,李舜伟在会上再三强调:脑死亡的诊断要慎重,植物人是活人,万万不可下脑死亡诊断。

  医学定义的“植物人”虽然没有意识,但有苏醒和睡眠周期,有的会咀嚼、咳嗽,能自主呼吸,不用升压药能维持心跳,护理好的可以存活10年以上。“脑死亡”则没有任何的自主呼吸,必须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对外界毫无反应,医生进行检查,病人的呼吸、脑干反射和脑血流均已停止。

  李舜伟说,即使“脑死亡”通过立法,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将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作出脑死亡的诊断后,医生也不能在病人或家属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其器官作移植用途。以日本为例,医学界1985年已经确定脑死亡为死亡,但病人或家属愿意捐献器官的极少。中国人长期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损”传统观念以及迷信思想的束缚,脑死亡立法短期内未必能为移植增加大量器官来源。

  相关资料

首部器官移植地方法规诞生深圳

  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于2003年表决通过。这个《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一、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二、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三、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主要考虑现阶段移植手术费用较高、部分移植效果不够稳定,而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四、无伤害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要求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伤及非必要的部位,并对摘取部位进行合理处理。五、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献出最后的“爱心”。

  其中《条例》还涉及到“脑死亡”的敏感问题。会上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是关于是否在《条例》中引入“脑死亡”的概念,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赞成引入脑死亡概念的委员认为,执行脑死亡标准,可以及时获得器官,使器官的质量保持在较好的状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采用了这一标准,作为特区的深圳可以先行试验。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由于受我国国情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老百姓很难在实际生活中接受这一标准。《条例》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它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目前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器官移植的法规。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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