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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则不能挑战司法公正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7-17
假如秘密消息太多,在法庭上都不肯公开的话,未见得就是一件好事情。因为司法公正对一个社会的重要性,和新闻原则相比,至少旗鼓相当。 在一些西方国家,人们常常把新闻记者称为“无冕之王”。确实,遇到记者,就连王家和总统都要让三分。上层发生丑闻,不论你是多么想掩盖起来,都很难躲避比侦探还凶的记者们的刺探,也无法阻止被探去的消息公开。因此,上层人士遇到记者揭露自己的丑闻,甚至都无法事先知道自己明天就要“见报”。 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中,7月6日,一名《纽约时报》的女记者米勒,因拒绝交出秘密新闻来源,被联邦法官霍根判作“藐视法庭罪”,因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接受记者们的上诉,宣布维持原判、执行判决,当场由三名执法人员将女记者押往华盛顿旁边的亚力克山大监狱。 这一幕几乎震动了世界,全球报纸都大力报道。而实际上,这在美国并不是“史无前例”的事情。美国记者被法庭要求交出秘密新闻来源,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一次,也是大家都意料之中的判决。 因此,在法官宣判之后,那些气愤的新闻界人士,也表示对宣判“并不意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正因为新闻被看做是维护社会正常的一个最重要力量,记者才通行无阻,被赋予许多特权。例如,公共人物要告媒体诽谤,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是,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中,又没有一个力量是可以完全不受约束的。 可以说,美国新闻界受到的约束,主要是来自新闻业的竞争本身。在一个有成熟新闻业的社会里,一个媒体制造假新闻,以不严肃的态度经营,会很快被同行揭露,被读者抛弃,被激烈竞争的媒体市场淘汰。长期以来,美国的媒体和社会的成熟度,是一个良性互动的关系。 媒体是被成熟的读者逼得专业化。其中一个指标,就是透明度越来越高,秘密来源越来越少。公布新闻来源,是表示自己消息可靠,因而敢于承担责任,是对自己有利的策略。《时代》杂志负责人公开承认,报道失误多半是由秘密来源造成。 可是同时,新闻界要在同行之间竞争,又少不了秘密新闻来源。水门事件中的“深喉”,就是一个内部知情者、一个重大独家新闻的来源。如“深喉”那样能提供耸动内幕,又是媒体梦寐以求的事情。 此等好事,却有两个前提,一是消息要可靠,这全靠媒体凭经验全面判断。二是不要惹上官司。惹上官司,秘密消息来源就和法律正面相撞。记者通行无阻,却不能无法无天,和法律顶车。在法庭上,只要法官判定,某方要求这部分证据必须公开呈递给法庭是合理的,证人就不能秘而不宣,否则就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要求面对证据,和证人对质的权利。证据及其来源若不公开,就不能被法庭采信。当你在法庭上要求面对证据,对方却说这是秘密来源,不必公开。这显然不能保障公民免于被诬陷的权利。所以,设想一下,假如你自己是那个被诬陷的被告,就很难赞同说,记者不公开消息来源,是纯粹的“英雄行为”。 因此,只要你的新闻上了法庭,只要法庭认为记者必须公开秘密来源,让“来源”到法庭作证,你就只有两条路:公开新闻来源,或者冒被判“藐视法庭罪”而坐牢的风险。假如没有后一条,新闻业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制约,法律也就没有了尊严。其实,这又是一个两种权利“何者为先”的矛盾,保护新闻的秘密来源重要,还是保护被告权利、法庭获得证据重要。 事实上,美国对记者还是相当宽容的。记者因藐视法庭罪坐牢,一般都时间很短。这次的女记者米勒,判的是关押到10月份大陪审团结束工作,或者是她交出“秘密来源”。也就是说,她不交,也就是三个来月的刑期。与其说这个判决是用严厉惩罚强制她交出新闻来源,还不如说更有宣示法律尊严的意味。 当然,有记者怕坐牢,事到临头交出了曾答应不公开的消息来源;但是也有记者认为,这涉及新闻工作的原则,或者认为这也是值得做出的职业牺牲。不过,回过头想想,假如秘密消息太多,在法庭上都不肯公开的话,未见得就是一件好事情。因为司法公正对一个社会的重要性,和新闻原则相比,至少旗鼓相当。 林达 作者:旅美知名作家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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