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8-28
《重庆晨报》日前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已“问倒”了89名政府官员,其中包括2名“县官”。
与之相关联的背景是,国务院于2004年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如此看来,地方政府践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纲要》的必然要求,“率先”推行行政问责理所应当,而重庆之外的地方政府若还有对“行政问责制”按兵不动的,则着实堪忧。
在“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层面,自非典危机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不乏相关个案的披露,但已知的问责,往往与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相关联。显然,这还不是行政问责的全部、距离问责制度化的主旨追求还有差距。在“阳光政府”已成为诸多地方行政机关所宣示的目标时,人们在媒体上见到那些应公开的问责信息和数据还不够充分,比如具体的问责制度设计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在此意义上,重庆的“率先推行行政问责制”及其制度实践可谓弥足珍贵。
重庆的此番披露,源于“首届百佳企业与政府交流座谈会”。若以公众的心理期待问责信息的公布,想来大多数人会认同一个相对固定的制度化渠道,而不是从某一无法预测的会议中偶然获知;若从公众的视角观察问责信息的披露,也许这89名官员姓甚名谁、因何被问责,又如何被问的责,在被问责之后的官员又流向了何处等,这些同样具有实质内容的公共信息,更在公众的兴趣之内。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信息公开、处罚听证及诸如此类在昔日听来有些陌生的语汇,如今对公众而言都已不再陌生。然而必须看到,“依法治国”在我国的制度实践乃是根源于政府自觉推动的一场“自我革命”,所谓“行政法治”在行政领域内的践行,也因此有可能表现出“知易行难”的特征。
所谓“知易”,是指诸如“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这样的大道理,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不易理解的障碍。要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这一目标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权力的源头控制、约束行政权的乱用和滥用,要变“管制政府”为“服务政府”,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变“权力政府”为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责任与权力本相互依存,无责任的权力必导致权力的滥用,问责正是对手持公共权柄的官员的必要制约。建立问责制度,就是以刚性的责任措施,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所谓“行难”,是指诸如“行政问责”并非只问“行政责任”———法治国家对失职官员所要求的追“问”,更多的是作为他律机制中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作为自律机制中的“行政责任”。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如今的一些“行政问责”,往往过多强调地方的制度建设(常常以“红头文件”为表现形式),其实更多的责任均已涵盖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纸面的“责任”,更应迅速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王刚桥(海南学者)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