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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2-02

 

  1、 “躲猫猫”

  ◆【案情】

24岁的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身亡,公安机关解释死因是与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所致,遭到逾万名网友质疑。后调查表明李荞明是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故意殴打致死。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嵩明县法院对看守所原民警李某以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作出判决。

  ◆【影响性】谁来看守“看守所”?“躲猫猫”,这一有着孩童般天真的轻松游戏,当其发生在躲猫猫事件中象征暴力的看守所时,却也幻化为杀人的暴力,以及对这一真相的不顾常识的掩饰。这一事件提醒人们看守所也应被“看守”!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如牢头狱霸、管理不严的现实存在,驻所检察室的监督不力等,都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反思,并在司法领域直接引起一系列变革动向。

  ◇【茅于轼】可以载入全世界的荒谬记录

  一个青年人在被拘留期间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交待的理由是玩躲猫猫撞死的。这个理由极其不可信,致使“躲猫猫”一词成为2009年最流行的词。不但在中国,这一事件可以载入全世界的荒谬记录。类似的事件很多,掌权公权者大权在握,不怕别人不相信,也不怕自己闹笑话,尽管自己一点真理都没有,还敢于信口雌黄,如此不顾脸面,会完全失信于民,只会走进死胡同。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2、 开胸验肺劳动仲裁

  ◆【案情】

  农民工张海超(上图)从2004年开始在河南新密市从事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后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其为肺结核。张海超为证明是职业病“尘肺”而非肺结核,自费“开胸验肺”。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确诊其为“三期尘肺”。张海超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张获赔61万。

  ◆【影响性】沉重的身体维权“开胸验肺”案是2009年身体维权的1.0版。它通过对身体的严重自我伤害,完成了一次劳动仲裁的取证。“开胸验肺”是公民的自我非人道待遇和自我医学实验。这位公民不是趋苦避乐,全属被逼无奈。当他的惊世举动引起媒体关注,才有随后的公正仲裁。“开胸验肺”乃是一则警世恒言:当中国以世界工厂为自豪时,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是否心意真诚地开门迎接劳动者?

  ◇【徐友渔】想到比干挖心

  据说,比干为了向商纣王证明自己的忠诚,剖心而死,那不过是谴责暴君的古代传说。想不到的是,在当今中国却发生了开胸验肺的真事!一气之下,我真想让张海超的老板,还有什么职业病防治所的人也来一次开胸,让我们看看他们的黑心烂肺。(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3、 唐福珍“暴力抗法”

  ◆【案情】

  因不满拆迁补偿数额和不服城管执法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唐福珍(上图)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引燃自焚,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当日继续完成拆迁。金牛区公安分局对涉案的7名涉嫌犯罪人(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

  ◆【影响性】极端悲剧,拆迁“条例”唐福珍案是2009年身体维权的2.0版。到目前为止,这也是全世界公民维权的最高版本。她选择消灭自己的身体,来捍卫权利;或者说,她相信当她以死为祭时,生者会为她的权利呐喊。这把熊熊烈火,引来“拆迁《拆迁条例》”的法学交响。随后,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建言,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回应,人们于是把唐福珍与孙志刚并列。但是,这两个并列的案件,并非立法的赞美诗,而是一个疑问:为什么法律明显失当,却没在悲剧发生之前修改?

  ◇【贺卫方】根源是地权的垄断

  唐福珍悲剧震惊中外。假如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类似悲剧定会继续上演。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纠纷不止的深层根源在于地权的国家垄断。因为垄断,则占有与使用者之交涉能力必然孱弱,补偿标准之确定也缺乏市场化凭据。地权垄断还导致国民在住房建设上的普遍短期心态,使城市建设永远无法步入自然生长之正轨。此外,司法不中立又更加剧问题的难度。若法庭能成为制约强权、保障民权之公正平台,唐福珍们无须直面政府暴力,更不必自焚。正义司法的广泛预防作用一直得不到基本认识,不免令人扼腕叹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江艺平】一种不无残酷意味的期盼

  唐福珍以生命保卫私有财产的惨烈举动,折射了普通公民寻求法律保护私产的无助与无望。一部宪法,加上一部物权法,尚且管不住一个拆迁条例,以至于前者赋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后者却可以轻易剥夺之。唐福珍之死让许多人想起了孙志刚。尤其在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之后,人们更期待这起悲剧的发生能够换来一部恶法的终结。这是一种不无残酷意味的期盼: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倘若能够把期盼变成现实,才是对那些逝去的生命的最好祭奠———真正践行以法治国,约束住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利。  (著名报人)

  4 、邓玉娇案

  ◆【案情】

  湖北巴东县野三关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上图)因不从异性洗浴服务,以水果刀刺伤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致死。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此案激发网络巨大质疑,一件普通刑事案件很快成为2009最大公共事件之一。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影响性】从普通刑案到最大公共事件

  如果不是因为“官员与女服务生”这样力量对比悬殊的主体要素,如果不是因为官民有所断裂的社会大背景,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个寻常的刑事案件。但恰恰是因为邓玉娇案具备了上述条件,这个普通刑事案件逐步酿成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邓玉娇能有“有罪免罚”的一审结果,源自舆论关注、声援等民意因素的重要作用和执法机关的高超应对。司法如何在民意与理性的博弈中寻求平衡,进而努力以良法和善政消弭弱者的怨气,是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与反思。

  ◇【令狐补充】人性的赞礼

  邓玉娇案一经网络传播,就成为传奇,恰似江湖风波顿起。少女邓玉娇,旋即以“烈女”、“侠女”之名,天下传扬。“烈女”坚贞抗暴,宁死不屈,可惜旧时代烙印难消。“侠女”武艺傍身,惩奸锄恶,然而生活并非幻象。这些名号并不契合一个弱女子。邓玉娇活在当下,她青春、美丽,但地位卑微,靠在洗浴城做服务员谋生,被无良者强为性交易对象,忍无可忍,手刃施暴者。有网络江湖映衬,野三关镇,成了各路高人施展意见神功之地。网上网下,互动如仪,直至法律容情,弱女子邓玉娇免受刑罚而获自由,才风波止息。邓玉娇案,看似“江湖道义”得以伸张,然而人间也许有江湖,现实却非武侠。故而这更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成功,人性的赞礼。(网络时评人)

  5 、“钓鱼”执法

  ◆【案情】

  上海市民张晖(上图)驾车遇路人搭乘,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并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案掀起2009年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的质疑热潮。张晖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影响性】“钓鱼执法”的背后的上海正在干着两件大事,一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二是备战2010年世博会。这两件事都要求极高的法治程度,而且不仅仅是商法文本的完善,而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上的公正、透明、文明。如果还没有做到,那么上海更应该申办一个法治文明的博览会。“钓鱼执法”的案件结尾,公民张晖得到了公正裁决,这是一个偶然的胜利,还是一个公正浪潮的开端,这要看诸家“钓鱼”“机构对此的反思和改进得有多深。

  ◇【张鸣】与黑社会设饵诈骗无异

  钓鱼执法,从形式上,就是一种陷阱。本质上,跟黑社会设诱饵诈骗,没有太多的区别。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所谓的钓鱼,实际上是利用了被钓者的善心。这样的诈骗,即使在黑社会,也是最为人不齿的。但是,在这种执法的背后,实际上折射出国家机关的膨胀。我们发现,钓鱼的机关,是所谓城管的交通执法大队。城管管交通,其实是不合法的。但有这样的机构存在,就得养人,养人,就得有收入。城管要有收入必须得借助政府权力,无论这样的权力是否合法,有上级机关的默许,也就行了。最终,为了保证收入,只能钓鱼。

  6 、河南灵宝“跨省抓捕”

  ◆【案情】

  在上海工作的王帅(上图)针对家乡河南灵宝市政府违法征用大王镇南阳村大片耕地的情形,向河南省国土厅、三门峡国土局、灵宝市国土局进行电话举报,均无结果。2009年2月在网上贴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组照片,影射当地政府违法征地,引起网络关注,后被当地公安局跨省赴上海拘留,认为其涉嫌诽谤、污蔑政府抗旱不力。拘留8天后,警方称证据不足,王帅被取保候审。本案引起较大舆论关注。“跨省追捕”成年度热词。后灵宝市政府向王帅道歉,王帅获得国家赔偿780元。

  ◆【影响性】自由表达的法律边界

  一篇帖子招来八日被囚,王帅的因言获罪并不能以“法”服人。河南灵宝市公安局对王帅的跨省追捕行为更被网友诟病为“执法如同私人泄愤”。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那么,当一个公民用发帖的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时却惹来羁押之祸。我们的反思在于:批评与诽谤的界限在哪里?政府应当如何对待公民的批评与质疑。

  ◇【易中天】呼唤“通灵宝玉”从“跨省追捕”,到“公开道歉”,河南官方和警方的转变,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要讨论的问题还有:一、依照刑法,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公民才有的这一“自诉权”,政府能否行使?二、如果政府可以用此罪名随意起诉公民,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如何实现?三、公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并不能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误”,应如何保证公民不会“因言获罪”?看来,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还需要有切实的保护。发生在灵宝的案子,便呼唤着这一“通灵宝玉”。(厦门大学历史学教授)

  7、 杭州“飙车”

  ◆【案情】

2009年5月,胡斌(上图)驾车撞飞正横过马路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致谭当场死亡。警方初步调查公布认定车速70公里每小时,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引发群议,后经专家勘定,当时胡斌车速在每小时84-101公里之间。舆论压力下杭州市公安局就以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影响性】”富二代“犯罪

  肇事者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面临3年的刑期,却难平民愤。飙车行为远比一般的交通肇事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更严重,有专家就将飙车定性为“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如何用刑法规制飙车行为,是该案暴出的法律盲区。同时,交警部门的事故初步调查意见所宣称的当时肇事车辆时速为70公里,也引发了深层思考———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如何才能做到更为公开和公正?

  ◇【长平】无标签不公正

  杭州飙车案被“无辜”地贴上了很多标签。我一直希望能就事论事,不要扩大舆论,不要乱贴标签。然而,假如没有这些标签,此事件就不可能成为群情激愤的公共事件,就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样的话,它就真的“就事论事”地掌握在交警手里,按照“70码”的倾向进行处理了。可悲的地方恰恰就在这里,一起事件中,无辜的生命被剥夺了,并不足以引起重视,更有可能得不到公正处理。它还必须有足够多的标签,让网民愤怒,让市长批示,才能找到走向公正的方向。(媒体人)

  8、 冒名顶替“罗彩霞”

  ◆【案情】

2009年3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意外发现原本考上的大学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自己蒙在鼓里复读一年。罗彩霞遂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王佳俊、王峥嵘、贵州师范大学等7个单位和个人,但三次申请立案被拒,迄今无果。

  ◆【影响性】权力与招生制度的媾和

  本已设计得”壁垒森严“的制度防线,怎会被一而再再而三地轻易突破?从齐玉苓到罗彩霞,为什么冒名顶替屡禁不止?为此全国高校展开了针对疑似冒名顶替上大学学生的核查活动。权钱交易的无孔不入,又岂止一项核查活动所能遏制得了?

  ◇【十年砍柴】有一种伤害甚于流血

  罗彩霞最初在网上发帖,述说自己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遭遇时,尽管跟帖如云,但传统媒体并没有表示更多的关注。后来罗彩霞说,她找过好几家报社,有的认为这事算不了啥,有的派记者采访后就杳无音讯了。我后来建议中青报的一位朋友采访此事,他成为第一个将此事曝光的传统媒体记者,此事引起轰动毫不奇怪,因为这个时代太多的人患有公平焦虑症。从实际的伤害效果来看,这件事确实不如矿难、自焚、开胸惨烈,复读后的罗同学也考上了天津师大。但是,殊不知对一种公平制度的伤害,带来的副作用可能甚于一次流血事件。穷人的孩子生而不易,他们比富人或官人的孩子在获得社会资源方面处于全面的劣势,而高考作为他们改变不利处境,也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如此轻易地被践踏。其对罗彩霞乃至整个社会良心的伤害,怎样说也不为过。  (时评人)

  9、 李庄案

  ◆【案情】

  2009年岁末,参与重庆涉黑案件辩护的律师李庄(上图)突然被自己的委托人龚刚模告发,重庆警方旋即拘留。检察院快捕快诉,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判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重庆打黑风暴中突发的李庄案由于深度体现公、检、法、司四家互动关系而成为观察中国司法现实的坐标。

  ◆【影响性】辩护的罪与非罪

  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辩护律师因涉黑疑犯的检举而获罪的结果,必然在不经意间削弱权利与正义的屏障。这里的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怎样被定性。评价不是要排除对这个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而是要强调司法机关不能苟同一般民众对辩护权存在偏见。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谢觉哉在“大跃进”风气影响法院时曾说:“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要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踏实,更细致。”

  ◇【梁文道】脆弱的法治文化

  李庄一案本身固然可议,但围绕着它所展开的种种言说同样值得注意。网上颇有些人认为重点不在李庄到底有没有涉嫌教唆伪证,更不在司法体系在这事上公不公正,而在于打黑到底对不对。也就是说他们早已认定重庆打黑案的被告是坏人,而且不用审讯就已经可以确定他们是坏人了。既然他们是坏人,那么一个跑去为他们辩护的律师也当然是有问题的了;他不是为了赚钱,就是为了炒作自己。又由于打黑是这么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所以它在程序上的小疑点也就不过是旁枝末节了。

  所以李庄案是一个很好的标本,即使是随它而生的公众舆论也能让人了解到我们的法治文化何其脆弱。(专栏作家)

  10、 “临时性强奸”改判

  ◆【案情】

  2009年6月,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人员邱某、蔡某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对两名女性实施奸淫。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3年。案件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判决用词“临时性即意犯罪”引起网友集体不满。湖州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后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邱某、蔡某11年和11年6个月。

  ◆【影响性】随意性审判

  法律的规范性和个案的多样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是随意的和没有限制的。“二被告在同一时间段先后对同一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是轮奸”的事实和定性不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改变的;“即时起意”作为犯意的一种产生形式也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更不应该成为放纵罪犯的借口,湖州市中院的改判也充分说明了这两点。

  【五岳散人】协警算是法律的孙子

  无预谋就说无预谋好了,扯上个看上去很正式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也就无怪别人觉得这句话应该成为流行语了,长得像个包子就别怪狗追。但应该注意到,犯罪的一方是协警,并非是普通小流氓。虽然我们这里经常也出现知法犯法的事,但毕竟警方算是法律的孩子、协警算是法律的孙子嘛。一审的轻判,这很容易让人怀疑这个“临时性”确实起到了作用,要不是重审,这个“临时”就真的改成“永久”了,那我们的法律尊严就成了这个“永久性强奸”的最终受害者。(网络时评人)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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