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4-30
为什么我国专利大多“活”不长? 本报记者 陈瑜 刘莉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去年主动放弃了对4项专利的继续维持,其中包含一项被认为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 公司知识产权专员张农告诉记者,自2000年以来,公司已获授权的40余项专利中,发明专利有27项。最“年长”的发明专利已有10岁,但一般的发明专利存活时间为4—6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存活时间更短。“获得授权后我们可能就不再使用它,继续维持没有意义。”张农说。 1985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其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逐年递增。根据最新统计,2009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但在“量”的背后,人们越来越关注这些专利的生存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一份2010年《专利统计简报》显示,目前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多集中在3—6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有效期不足7年的(即申请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占81.0%;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有效期超过10年的(即申请于1999年12月31日或之前)只占4.5%。 一名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专利在获得“出生证”一两年后就“夭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寿命”更短。 评价体系错位造成专利泡沫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否则专利权会在期限届满前失效。维持时间长的专利,通常是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或者说是核心专利。 《专利统计简报》显示,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主要分布在4—7年,大专院校维持年限主要分布在3—5年。 “这一方面表明,企业创新与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其利用专利权保护自身发展及运用专利战略的意识更强,另一方面也表明大专院校相较于企业,由于其产学研结合不紧密,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无法及时将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为市场价值,维持专利权的意愿不高。”中国发明协会发明创业促进中心主任邹定国说,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要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而目前的政策导向没能充分考虑产业化这个基本前提。 “地区的创新能力、科技人员晋升职称、业绩考核、国家科技项目考核、高新技术认证都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挂钩。”邹定国说,这一倾向使得一些专利的申报不是以产业化为基本前提的,而是被当成荣誉、奖励、税收减免、职称评定、政府政绩挂起钩来。因此专利数量增长速度很快,但质量水平不够高,转化率始终处于低位。 他提出,政府要通过政策导向,挤出泡沫。“专利是无形资产,就如商品,如果没有市场需求,卖不出去,失去了商业价值,专利也就没有价值。” 质量不高不适合作技术储备 张农告诉记者,公司在放弃对一项专利的保护时,会非常慎重,通常需要技术小组成员商讨后才最终决定。这次选择放弃,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专利技术缺乏商业化应用前景,也不适合作为技术储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付晓辉认为,专利存活时间短,主要由于权利持有人的主动放弃。而这与专利技术含量不高有很大关系。 邹定国对此进行了进一步阐释。他介绍,是否授予专利权,标准是提出申请的技术是不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指南都有明确的尺度,较为容易判断;而对于实用性的考察,一般只要理论上可行,没有违背自然规律,审查员都不会苛责。由于专利审查制度的这一特殊性,使得衡量一项专利技术和产品是否具有商业转化价值的重任只能由专利权申请单位或个人来完成,同时也使得大量不具备商业转化价值的专利成果涌入了技术交易市场。 在4月22日—23日举行的中国发明家论坛上,记者见到了来自重庆的发明人赵成(化名)。此前他申请了一项有关“立体电视技术”的发明专利,但在连续9年缴纳年费后,他选择了放弃。 他坦承,自己的专利只是整个“立体电视技术”中很小的一部分。“我个人没有能力把样机做出来,因为我只熟悉无线电技术,并不懂光学等知识。” 但显然,对这种放弃,邹定国并不认同。 “我们首先要清楚,为什么要申请专利?专利本身是商品,如果仅仅有新的想法,可以写论文,而专利是一定要追求回报的。”他认为,专利和股票一样,本身存在风险,技术含量只是衡量专利价值的一个标准,此外还要考虑市场需求、规模大不大,是否具有成长潜力。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就要考虑到,有些新的想法由于很难转化,可能本就不该去申请专利。 产业化困难削减信心 在发明家论坛现场,记者见到了来自四川眉山的侯禄明。 “我现在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侯禄明是拿着两份实用新型专利来找合作对象的。专利持有人是他的表哥,这名58岁的农民目前正在青海打工,年收入仅3000元,侯禄明当起了代理人。 “原来推广费用是两人平摊,这次说好了,我先垫,以后他再还。”在投入四五万元还不见起色时,侯禄明有点动摇了,“我也要为家庭着想,儿子还小。” 侯禄明哥俩曾与财富有过一次近距离接触。 2006年,从网站检索到哥俩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后,一个浙江老板专程从浙江飞到成都商量合作,但哥俩当时根本没兴趣,连合作条件都没问。 “当时觉得公司注册资本才100多万,有点小。”更重要的是,哥俩手头有一份评估机构作的报告。报告称该专利价值甚至超过1亿元。但遗憾的是,之后再没碰到合适的合作人。 按照规定,明年两个专利要缴纳的年费升至2400元,侯禄明已有点着急,“现在只要多少出点资,按比例提成就好商量”。 邹定国在对我国专利的流通和转化现状调研分析后发现:我国国内专利的有效期普遍较短,大量处于闲置浪费状态,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非职务发明的转化尤其存在特殊困难。大量的闲置专利作为负资产,一方面成为专利权人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智力财富的巨大浪费。 但同时他也注意到,在我国现有的近千万家中小企业中,有企业自身核心技术的企业凤毛麟角,急需从市场上获得能帮助其提高竞争力的专利技术。遗憾的是,这些企业大多不具备从专利展示交易中心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专利技术的能力。它们迫切需要像商场导购那样的专利运用工程师来帮助筛选、评价符合其需要的专利技术。 如今在日本,就有500名熟悉专利运作的工程师,并有5万名志愿者,他们的工作类似超市导购,就是在专利超市里帮企业找好项目。 “专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简单地采用普通商品在商场和网上进行展示和交易的销售推广模式。”邹定国认为,我国也要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国家创建专利促进流通机构。只有专利卖得出去,“闲置”“短命”的现象才能减少。 他同时表示,目前非职务发明占我国专利总量的半壁江山,但民间发明长期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进入不了国家创新体系,这也成为制约非职务发明产业化的重要瓶颈,他呼吁政府加大对民间发明的财政投入,并建议将专利转化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而不是片面追求数量的增长。(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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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圈:保护权益的专利反易成为泄密成果的漏斗
本报记者 唐婷
北京某理工科高校教师王明(化名),最近一直在犹豫要不要将自己多年的研究成果申报一项发明专利——在申请期间,要公开专利内容,王明担心核心技术会因此被人剽窃利用。
“不只是我,我身边的很多老师都有这种担心,他们往往会选择直接和企业合作,先占领市场,而不是申请专利,以免给仿造者可趁之机。”王明说。
纠结中,王明想在网上寻找一个能两全其美的办法。检索一番后,他发现了另一个问题:一些专利申请人为避免技术泄露,在申请专利时隐藏或修改了核心的技术参数,一些专利的内容并不真实。
专利内容虚虚实实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作为行外人,一份专利的说明书摆在你面前时,无疑是看不懂的天书,一串串的专业符号和公式让人眼晕。但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王明就不一样了,通过仔细阅读和实验求证,他发现很多专利的内容并不真实。
他举例说,有一项专利是关于工业循环冷却水管道防腐阻垢的水处理药剂的配方,其核心成分应该是一种具有特殊结构的膦酸盐,而该专利申请人在专利中采用其他的膦酸盐代替了这种具有特殊结构的膦酸盐,从而将专利的核心成分隐藏了。
“不仅隐藏了核心成分,该专利申请人还在配方中加入直链烷烃一类的成分,而实际配方中是不可能有的,因为烷烃与水不能互溶,用作水处理剂的成分,它在循环冷却水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王明反问道。
王明认为,专利申请人之所以会隐藏核心成分,添加原来没有的成分,主要是为了防止技术泄露,用以迷惑仿造者。这类虚假的专利在涂料类专利中也非常多,按照一些专利中的配方复配得到的产品,其品质远达不到该专利中所提到的效果。
隐瞒技术要点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王明所反映的专利真实性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国际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龙传红和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董海锋。龙传红认为,尽管不排除个别人在申请专利时会隐瞒核心技术参数,但是虚假专利所占的比例应该是很少的,因为每一项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都要接受严格和专业的审查。
龙传红介绍,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之前会经过一个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进行实质审查的都是一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审查员,因此对于经过实质审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而言,其真实性和权威性也是有保障的。”龙传红说。
董海锋更进一步指出,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中国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专利行政机关授予申请人的专利权,只保护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诉请保护的各项权利要求,而这些权利要求恰恰是该项技术的核心,他人如果试图使用或修改该技术,都难以逾越这些技术要点。如果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出于保密的考虑,有意隐瞒自己的核心技术要点,那么,相应的权利要求恐怕难以得到保护。
专家:担心泄密不必要
对于王明在申请发明专利时的顾虑,龙传红和董海锋都认为尽管可以理解,但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董海锋指出,专利法明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行政机关会按‘申请日在先’的原则来衡量所申报的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的‘新颖性’,从而确定专利权的归属;一旦你先申请了专利,其他人想根据已公布的专利内容进行仿造,再去申请同样的专利就不可能了”,董海锋说。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也有明确的条款予以保护。龙传红指出,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龙传红解释说:“这意味着,在你申请的专利被授权之前,如果有人利用这项专利去做产品盈利,你可以去跟他交涉,让他付给你一定的费用,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等专利授权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以获得赔偿。”(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科技日报]
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导致“无效研发”成常态
本报记者 陈瑜
一家研究院负责人最近找到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志敏,希望对方能为自己遇到的一件“窝火”事出出主意。
该院研发的一项新技术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多家,但某天该负责人却收到了法院应诉通知,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研究院被起诉了。一查,原告竟然是几年前从研究院受让该技术的一家用户。尽管技术已在市场推广应用,但研究院没想到去申请专利,结果被这个用户抢先申请了。
“研究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反诉专利权无效,但在此期间,该技术将不能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吃亏的还是研究院自己。”让何志敏感到惋惜的是,由于知识产权观念淡漠,很多企业和研究院所没在研发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状况分析,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研究成果要么早已属于别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要么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一旦商业化必将遭遇专利壁垒。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成果失去了商业化意义,变成了“无效研发”。
“有产权的知识才是财富和力量。知识产权是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是自主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最终决定命运的战略问题。”中国农科院科技局副局长戴小枫博士认为,如果不在知识产权上下工夫,尽管研究开发的投入很多,最后的研究成果、技术和创造的财富,就存在可能归于别人的风险。
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无不担忧地表示,将研究的技术、方法、产品、工艺等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我国发展的战略利益,目前仍停留在大部分科研人员个人行为的层面上。
戴小枫以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为例介绍,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早已高度重视农业生物技术与农业生物产业的发展,出台了很多措施,但对知识产权这一农业生物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目前关注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我国拥有多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围绕基因及其相关的技术链条形成了多少知识产权等方面。比如在涉及农业生物技术的科研院所、大学、企业中,基本没有专门为一线研发人员服务的知识产权部门和众多的专职人员,绝大多数单位是由个别科研管理人员在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而既懂农业生物技术、又通晓专利业务、还熟知相关国际法律的专门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在我国目前几乎是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农业生物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求。
相比起来,国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业都设有一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职队伍,成为研究开发队伍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和管理设计,使他们占据优势,掌握了很多知识产权,并在很多研究领域形成垄断地位。
戴小枫举例说,位列世界前十名的国外跨国公司,目前占据了全球农业生物技术60%的知识产权,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三个国家分别占据了全球70%以上的水稻基因、90%以上的玉米基因、80%以上的小麦基因和75%以上棉花基因的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
何志敏分析认为,“无效研发”现象的出现,除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还与目前社会对自主创新认识的偏差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自主创新,强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但仅有‘自主’远远不够。”这些年,何志敏接触了不少因为“消化吸收再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没及时跟进,而带来一系列烦恼的实例。
他最近接触到一起颇具典型性的引进技术导致的国际纠纷。被告是一家国内知名企业,十几年前从某跨国公司引进了一套生产装备和工艺,该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并进行了再创新,先后建立了第二条、第三条生产线,扩大了生产规模,但没申请专利保护。这时,跨国公司找来了,要收两条生产线的专利费,并已向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申请仲裁。目前的境况是,该国内企业虽然花了近千万元的仲裁律师费,但尚无胜算。如果仲裁侵权成立,支付两条生产线的专利费累计可达数十亿元。
“很多时候并非要等技术圆满才去申请专利。”何志敏说,目前国内科研人员在对这点的认识也有误差,研发过程中未及时申请专利导致权利丧失的现象也很普遍。
何志敏强调,“自主研发”不一定就能合法使用。现在提倡自主创新,更应该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尽量避免“无效研发”行为,否则,将造成人力、物力、资金的极大浪费。
[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