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5-14
赵作海:命就像是一根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
■“赵作海冤案”专题
“就像一根草”,赵作海不止一次指着身前的荒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不是你拔的也是你拔的”。
■背景
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被认定杀害同村赵振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得以昭雪。河南高院承认这是一起错案,宣告其无罪,连夜释放赵作海。
□本报记者朝格图发自河南商丘
从1999年5月9日被刑拘,到2010年5月9日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冤狱恰好11年的赵作海已经58岁了。他的短发在狱中全部变白,5月10日晚上,时隔11年再次回到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妹妹家中的他满眼血丝,用苍老的声音拒绝了大批记者,“睡不着觉,实在太累了”。
第二天一大早,呈现在眼中的故乡赵楼村那写着“强村富民”和电器广告的街道,已经变得非常陌生。“原来的土房变成了砖房,而砖房变成了二层小楼”,赵作海已经不太认路了。碰到熟悉的人,他大声说自己认识,却半天叫不出名字。
妻子和四个孩子都已离去,家里五间房子已经倒塌。在自家宅基地的一片荒草中,全国各地媒体的提问中,他努力回想着十一年以来被外界称为“河南佘祥林案”的种种细节。在一阵阵无法自控、突如其来的哽咽中,他下意识地用搭在肩上的毛巾捂住眼睛。“就像一根草”,赵作海不止一次指着身前的荒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不是你拔的也是你拔的”。
“杀”人事实
一个残酷的现实横空出世:身陷囹圄11年的杀人者赵作海,事实上是案发事件中的被砍者;而那个被司法认定他杀死的人,就是那个砍了他的赵振晌。
如果不是“被他杀死”的村民赵振晌重新回到村中,连他自己都不敢奢望自己会在65岁之前回到村中。一双皮凉鞋、一双李宁牌袜子是出狱后新买的,无罪判决和释放证明贴身放在红紫色大富豪夹克的内兜中。监狱里买来的指甲刀舍不得扔,用一根绿绳子系在裤带上。
经历了自己称为“最悲惨”和“最高兴”的无罪释放,再次出现在村中的他变得有点微微驼背。
抱孩子的、拄拐杖的、推自行车的老幼妇孺们和快门声跟着他,堵住了赵作海出现在的每一条胡同。在一片同情和惊异的注视中,他忙乱地给村民们发一种叫做红旗渠的烟,但没有人接。
十一年前井中发现残破的男尸后的一个夜里,被警方带走后,村中人相信他杀了村里一个叫赵振晌的单身汉,将他的头和膝盖残忍地割下,其余部分用编织袋包裹抛尸村边的井中,并且用三个石磙压住。
直到今年4月30日,老无所依、向往低保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中,赵楼村民的震惊以《“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出现在5月6日的媒体上,全国哗然。在赵振晌的叙述中,出事的1997年10月30日情形如下:“当天夜里在甘花家(化名),是我砍了赵作海,原因是‘看不惯他跟有夫之妇瞎搞,而且赵作海还欠我1800元’。”以为砍死了人,赵振晌背井离乡逃往他乡,以讨饭和拾荒为生。
一个残酷的现实横空出世:身陷囹圄11年的杀人者赵作海,事实上是案发事件中的被砍者;而那个被司法认定他杀死的人,就是那个砍了他的赵振晌。
公安部门为何将井中的无头尸,与发生在两年前的砍人事件联系起来,至今不得而知。当年判决书中显示,两人都与甘花有“通奸关系”,并如是描述了这场情杀的源头,“赵作海与甘花通奸时被赵振晌撞见……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头面部砍伤……追赶到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晌杀死并将尸体肢解、隐藏”。
从此十一年,留在村中的甘花,成了乡村伦理中饱受指责的那个人:她的放纵不仅将赵振晌害死,而且让赵作海家破人亡。
5月11日中午,一个灰衣女子拨开村民和记者们,搬起板凳一言不发埋头坐在赵作海身边。赵作海探身看看,说不认识。一段尴尬的沉默之后,他轻声问了句:“甘花?”事后甘花承认,自己扎入人堆需要很大的勇气,“必须讨个清白”。
在众人面前,这个十几年来总是低着头的女人,高声说出了从未向外人说出的秘密。她说被警方关了29天。审讯者不仅用棍子打她的臀胯,而且被迫长时间屁股不能挨着脚跟地跪着。最终她签字画押说他们是“相好的”。
政法的耻辱
2001年7月,公检法共同认定该案“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
一年后,商丘市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庭审时没有一个亲人到庭。
5月11日,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和商丘中院的两位院长前来向赵振海道歉。王建民并不讳言“这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后者则保证“今后不办一起假案”。
向赵作海鞠躬后,他们留下共计1.5万慰问金。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赵作海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的大官和干部,别人对他鞠躬,他也鞠躬。法院带来的记者问赵作海,你要感谢谁?他说感谢法院,感谢党。记者继续追问,还感谢谁,他一时僵住了。
他显然不能接受诸多急剧的变化,事实上他的命运如此清晰地掌握在法律手中。在人群散去之后,他躺在床上,嘟囔了几句,起身,又躺下,又起来,“为什么要感谢?我不感谢。”11年前被逮捕后,商丘市检察院以“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为由,两次将案件退补到柘城县公安局。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井中无名男尸的身份尚无法确定,而赵作海本人全部翻供,多次坚称自己“被打了”。
2001年7月,已被羁押两年的赵作海,赶上了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运动。针对这起案件的联席会议中,公检法以同样的理由共同认定该案“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柘城公安局提供了最后一份DNA鉴定。
现任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介绍说,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沈阳刑警学院的死者DNA样本“无法比对”,并将之归结为“当时技术上的落后”。
一年之后的2002年7月,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活动中,商丘市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2002年的10月22日,尸源仍然不明,检察院决定起诉。
当时的商丘法院同样发现案件存有重大缺陷,不过他们并未深究,对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亦未采纳。跟宋国强一样,受命调查冤案的商丘中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不无悔意,他着重强调法官的良知、职业道德和独立判断,“应排除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伴随着2002年底一纸“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判决和次年年初河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冤案像一场假球一样一路绿灯,“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分尸者赵作海锒铛入狱。
庭审时没有一个亲人到庭。不过赵作海回忆当时场景,说自己有一丝放松之感,当时他已被羁押近四年,渴望解脱,“不在乎是死是活”。
两次减刑之后,他的刑期在出狱前降到20年。在监狱中,因为恐惧,他从未说出自己的冤屈。他过去的亲身经历迫使他相信,命“就像一根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
“疑罪从有”
指着头上的拇指肚般的疤痕,赵作海老泪纵横,至少5次,反问记者,“什么叫恨?什么叫不恨?打都打了,道歉有什么用?”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解释,冤案或许不是公安机关有意制造。至于原因,他归结为“现实条件和证据”。
5月12日,商丘官方公布三个涉案民警郭守海、朱明晗和李德领,两个被刑拘、一个外逃。在此之前,商丘司法系统仍然以“错案调查处理中”为由,对是否刑讯逼供三缄其口。
分尸杀人却不处死,杨松挺承认这是一个“存疑案件”,法院在判决中“留有余地”。提出“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的区分后,他个人判断法院当时秉承了“疑罪从轻”的思路,从合议庭到审委会做出了一个“集体决定”。
对于庭审笔录上记载着的刑讯逼供,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5月10日做出了解释。他说冤案或许不是公安机关有意制造。至于原因,他归结为“现实的条件和证据”,“民警素质和办案机制”。
这位副局长向记者们普及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并在中间刻画出中国法律的位置:一度秉承“有罪推定”的大陆法系。“什么叫恨?什么叫不恨?打都打了,道歉有什么用?”5月11日,坐在自家宅基地的小板凳上,赵作海被记者们询问:28天里做出9次有罪供述是否遭遇刑讯逼供?指着头上的拇指肚般的疤痕,他老泪纵横,至少5次,反问记者。他回忆:———大概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30多岁的打得最凶。每天半块馒头,不让睡觉。6天之内我没有服软。我不记得他们的名字了。———铐在板凳上,左边一脚,右边一脚。他们用擀面杖打脑袋。喝一种水,昏昏沉沉,然后在头上放鞭炮。还用枪口往头上砸,疤痕就是这么留下的。———屈打成招。生不如死。胡言乱语。怎么杀人,尸体去向,他们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还要背下来。背不下来就打。都是被认定,不是承认。都是假的。———他们说你要是不招,把你放在车上一脚踢下去,开枪打死,说是畏罪潜逃而死。
指认装尸编织袋的证词来自赵妻赵小齐和儿子赵西良,都是案卷记载被各级司法部门通过的“关键证据”。赵妻当时说,那是她自家的编制袋,其中两个蓝色补丁是她自己的针线活。
此前赵妻亦向媒体指控,井中出现无头尸后,她被关在一座酒厂里一个多月。当她说自己不知道丈夫杀人时,被惩罚跪在棱角分明的棍子上。
以后的日子
谈及未来,赵作海说,捡破烂或者卖菜。自由之后,眼下他最需要一座属于自己的房子,指着一座深宅大院,他说就要这样的房子。
11日下午5点半,记者们和官员们都走了,忙了一天的赵作海并没有像村民们设想的,去看看父母的坟。
当年被逼无奈的赵作海“供述”,自己将无头尸的缺失部分隐藏在父母坟中。警方随即挖开坟墓,据说取走了他母亲的腿骨。
出狱那天,他的四个孩子中间中没有一个去接他。在狱中只有二儿子到狱中看过他,什么都没说,始终没叫一句爸。“还不如不来,来了我心里更难受”。没有一个回村看他,痛哭中他说他想见他们。
入狱时赵作海四个孩子中最大的孩子只有15岁,其中的两个再也念不起书了。
赵作海被抓后,生计无望的妻子赵小齐一次在镇上的路边痛哭,恰好被一个独自带着三个孩子的单身父亲看到。她带着两个最小的孩子嫁给了这个外乡人,另两个实在养不起,无奈留给亲戚们照顾。
赵小齐也不准备见赵作海,她本能地躲避着来自赵作海的消息,为此更换了手机号。
甘花则低头骑着一辆褐色的电动三轮车,有时候她会打电话问记者:我是否应该申请国家赔偿?
而砍过赵作海的赵振晌,接受了一个记者的采访之后再也没有在村里出现过。赵作海无论如何都不打算见他。
谈及未来,赵作海说,捡破烂或者卖菜。自由之后,眼下他最需要一座属于自己的房子,指着一座深宅大院,他说就要这样的房子。
5月11日,傍晚6点半,夕阳中骑行过两个村庄的58岁的赵作海,出现在姐姐家里。“十多年了,我的自行车骑得还算可以”,这是记者听到他说的唯一一句玩笑话。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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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石玉
发自河南昨日,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透露,经过连日的紧张工作,公、检、法三家曾经参与办理赵作海案件的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过讯问、调查。昨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纠正式立案。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现有两民警被刑拘,一民警在逃。
评查主要针对警方
被刑事拘留的两民警分别叫郭守海、周明晗,在逃的民警叫李德领。
据记者调查,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赵作海案时,三人都是一般民警。郭守海目前还是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般民警;周明晗现为柘城县公安局控申股指导员;李德领现为柘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商丘市检察院评查的重点主要针对公安机关,针对原办案单位,针对当时专案组的工作人员。”商丘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韩晓东昨日告诉南都记者。
韩晓东介绍,商丘市纪委牵头组成的“赵作海案”评查组,由16个人组成。人员都来自检察院。“可以说绝对没有来自柘城县检察院的人。”韩晓东强调。
在逃民警专破命案
“这三个人真是可惜了!”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获悉,李德领很能干,业务能力强,在当地公安内部口碑不错,曾担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作海案冤情暴露时(5月初),柘城县公安局内部人员便联系不到李德领。宋国强介绍,目前李德领已经被通缉。
知情人士介绍,李德领今年42岁左右,柘城县近一二十年的杀人案件都是他破的。平时他作风方面也很好,很能吃苦,办案很有自己的一套。“不知道(办理赵作海案)当时,是不是先入为主了。”
知情人士介绍,郭守海年龄60岁左右,是柘城县公安局的老干警,干了几十年了,很敬业。过了50岁之后他提拔不上去,却一直在干活,有什么事儿都跑得挺快,之前也没听说受过什么大的处分。
周明晗今年38岁,“虽然做事毛一点儿,但是还很年轻啊!”知情人士称。
领导是否追责存疑
当记者追问当时的柘城县公安局领导是否也要追责时,宋国强一言不发,迅速起身离开新闻发布会场。
据悉,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赵作海冤情暴露时,丁中秋食不下咽,柘城县公安局的食堂单独给他做好饭,端到他面前,他都不吃。目前,丁本人也失去了“踪影”,柘城县公安局也很难找到他。记者这几日连续拨打丁中秋的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
据悉,商丘市检察院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两名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已经于数年前先后离开检察院,目前担任律师;商丘市法院当年任该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都还在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工作。
辩护意见仅有8字
昨日,记者获得的商丘市中院制作的当年对赵作海的判决书,仅仅四页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作海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赵作海无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非常重大的问题,况且是无罪辩护,为什么判决书没有显示具体辩护意见呢?”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当时庭审过程的还原几成难事。当年赵作海的辩护人胡泓强已经离开律所多年,记者多方寻找也不见下落;商丘市检察院、法院对此也三缄其口,称“案卷全部被河南省高院调走”。
赵作海:
赔偿问题听从上级安排
称只恨刑讯逼供的警察,心愿是抚养孩子,好好种地
南都讯 昨日,记者在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余庙村的余方新家中,见到了正在接受媒体采访的赵作海。在谈及以后有什么打算时,赵作海淡定地说,会把四个孩子领回来抚养,利用国家赔偿金给自己的孩子娶媳妇、盖房子,在家好好种地。
儿子曾经痛恨父亲
记者眼前的赵作海显得很疲惫。他说,自己昨天一天都没有吃饭,只这些前来采访的记者他就快应付不过来了。
采访中记者得知,自从赵作海入狱以后,妻子就改嫁了,两个孩子给了别人,两个由自己的大嫂照顾,有两个孩子现在北京打工。据赵作海说,他在监狱11年,只有2009年自己的二儿子看望过自己。不明真相的儿子,非常痛恨父亲,当时扔下800元钱没说一句话就走了。在外打工的孩子,前几天得知自己出狱,又无罪释放,打来电话询问,他们失声痛哭。
作为父亲,一家子的顶梁柱倒了,受罪的只有自己的孩子。自从赵作海入狱以后,他的孩子全部辍学,身怀愧疚的赵作海说到动情处眼眶还是红红的。
努力改造多次减刑
带着本不属于自己的罪过,赵作海在监狱里努力改造,并一再立功,他的刑罚也从死缓到无期,四年后又从无期改为有期徒刑20年。正在努力服役的赵作海,本打算继续努力早日出狱,万没有想到赵振裳神秘归来,让他的冤情终得昭雪。
当被问及自己出狱以后有什么打算时,赵作海淡定地说,会把四个孩子领回来抚养,利用国家赔偿金给自己的孩子娶媳妇、盖房子,在家好好种地。
当记者问及是不是欠赵振裳1800元钱,以及自己是不是被赵振裳砍了一刀以后,赵作海摇了摇手,表示自己不想再提过去这些往事。他只是说自己憎恨曾经把自己屈打成招的警员,自己并不在乎赔多少钱,赔偿问题完全听从上级的安排。但他一再说,希望把那些对自己刑讯逼供的警员撤掉。(中新网)
赵振裳:我内心一点都不愧疚
称自己在外流浪十多年也很亏,心愿是享受国家政策安度晚年
南都讯 昨日,消失了几天的赵作海案当事人赵振裳出现在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行政村余庄自然村。在回答记者“知道赵作海蒙冤11年后内心有愧疚吗?”的问题时,他坚决地回答“一点都不愧疚,我在外流浪了十多年也很亏”。
近日,赵作海案轰动全国“死而复活”的受害人赵振裳也成为瞩目焦点。知情村民说,自从5月2日赵振裳回来后,得了偏瘫的他就经常在余庄一个卫生院打点滴。但前几天,赵振裳又突然消失,医生说已经几天没有来看病,也有几天没见他了。
昨日,消失了几天的赵振裳出现在余庄村的一座小桥上。
赵振裳说,他今年57岁,因为得了偏瘫,已经没有了自理能力,就想通过国家政策领取低保,所以才回到了老家。目前他暂住在侄子家。
当记者问赵振裳是否知道赵作海因“杀人”被判死缓的事情时,他说自己因为没有回过村并不知情。当问到现在内心有愧疚吗?他坚决地回答:“一点都不愧疚,我在外流浪了十多年也很亏”。问及对以后自己的生活有何打算时,他说只是希望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顺利度过晚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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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政法委回应:
当年政法委决议是尊重多数人意见
南都讯记者石玉发自河南“到2002年8、9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又)将这个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一个专题研究会。这个案件在这个会议上进行专题汇报,经过大家集体研究,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5月10日,宋国强如是告诉南都记者。
昨日,就政法委的这个会议,商丘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韩晓东回应了南都记者的有关提问。
南都记者追问,针对上述会议,商丘市政法委有没有自查?
“因为之前(指上述政法委会议)真实情况还都没有落实清楚,现在还没法谈下一步如何调查的事情。这项工作目前内部正在核实,核实情况目前还不太清楚。”韩晓东回答。
南都记者问:当年政法委会议的决议是怎么形成的?
韩晓东对此表示,按照工作经验,它是公检法坐在一起集体研究的,不是哪一个人拍板的。大家分别发言,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就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
南都记者问如果检察院反对的话,是不是要服从政法委的意见?对此韩晓东回答没有参加该会议,不清楚。
究竟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韩晓东没有解释清楚。
据悉,2002年的商丘市政法委书记是王师灿。
“我已经退了,我在外边玩儿呢。”昨日,王师灿在电话中说。“我一个副专员(当时的商丘行署)改的政法委书记,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南都记者问是否还记得这个案件,是否他拍板决定起诉赵作海的?
“我不过问具体案件,我忘记了。”王师灿回答。
【南方都市报】
河南农民赵作海被错判杀人罪入狱11年获赔65万
今日(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10多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一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并报了警。警方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带走。在其作了9次有罪供述后,赵作海被审判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年4月30日,“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针对此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此前,省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大河网
记者 郭俊华)
【新华网】
赵作海案公诉人: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我也是受害者
南都记者
石玉
发自河南本月2日中午,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郑磊接到一个电话,说赵作海案件出了问题。电话是商丘中院当年案件的承办人打来的。
郑磊几乎想不起来这个案子,看到了起诉书,才回忆起来起诉书是他写的。“实际上这个事儿没有咱们的责任,是政法委协调的,有什么事儿实话实说就行了。”他这样告诉法院的承办人。
“我当时感觉不是悲哀,而是很好笑,佘祥林一样的案件怎么会发生到我的头上?”郑磊说。
郑磊告诉记者,他想跟赵作海写封信,告诉他:“赵作海冤枉了,我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即使顶住了,你还是被这转动的车轮碾死。”
郑磊把司法制度的弊端比喻成难以停歇的车轮,谁挡它,谁就会被碾死。郑磊介绍,即使他当时不承担这项工作,也还会有别的同事来做,结果是一样的。
“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郑磊说。
两次退卷 检院被告了一状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郑磊昨日接受了记者采访,郑磊称,商丘市检察院两次退卷后,柘城县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状,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商丘市检察院却不予起诉。
2002年八九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会议最终的意见是,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之内必须诉到法院,赵作海案于2002年10月22日被起诉。
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发文签特地标注了一句话:“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
“当时证据比较弱,没想到法院会直接判,更没想到高院会维持(判决),(总想着)有一关(法院)挡着。”郑磊说。
“其实法院也是协调好了,”郑磊说,“协调会法院也参加了,给法院协调的也是快审快判,不能再压着了,压了3年了,法定羁押时间最长为1年多。”郑磊告诉记者。
郑磊介绍,法院在这种压力下,只有判赵作海死缓。“留有余地的判决,就是怕将来有一天万一不是他。”
政法委书记是机电专业
郑磊描述了政法委协调会的程序,公检法三家各派出两名代表,先由赵作海案的承办人———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汇报案情,检察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法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最后由政法委书记总结发言。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当时的商丘政法委书记王师灿。
郑磊介绍,之所以开政法委协调会,正是由于公检法三家的意见不一致,政法委协调会一般的原则是“不是强制性的,能协调就协调,不能协调就算了。代表们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如果检察院当时的代表坚决坚持不接(赵作海案),那也不会有以后的问题。”
“在总结发言时,政法委书记肯定是要表态的,有一个明确的意见。”郑磊认为,如果检察院的代表坚持自己的意见,就有可能得罪领导。
郑磊介绍,参加政法委协调会的其中一位代表是现任商丘检察院副院长张胜利,目前已退休。记者昨日到张胜利家,未见到其本人。
最终总结发言的政法委领导至关重要。5月12日,王师灿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
王师灿说:“我一个副专员(当时的商丘行署)改的政法委书记,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南都记者问是否还记得这个案件,是否他拍板决定起诉赵作海的?
“我不过问具体案件,我忘记了。”王师灿回答。
赵作海案判决后的第二年,2003年,王师灿便退休了。
公安局给自己证明没刑讯逼供
商丘市检察院赵作海案的承办人先后有两位:汪继华和郑磊。汪继华初期负责赵作海案,2001年5月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10月拿到律师执照,开始了律师生涯。
“作为主诉检察官,我坚持了原则,先后两次退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汪继华告诉记者。
2002年的协调会后,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指派郑磊作为案件承办人。
“我当时的身份是助理检察员,没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只能协助检察员工作。分在宋国强的组里面工作,办案制度规定一个检察员(宋国强)领着几个助检员上案件,我制作的起诉书里,公诉人中还有宋国强的名字。”郑磊告诉记者。
郑磊发现赵作海案有四大疑点:1.尸体没有最终确定是否赵振裳;2.压在尸体上的五六百斤的石磙赵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里;3.难以排出逼供、诱供的行为;4.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
郑磊将这些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表明该案起诉后心里不踏实。领导说“该情况在政法委都说过,会议上已经统一了意见。”
“政法委会议的决定我不敢不执行,我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要么辞职不干。”郑磊说,最后他妥协了。
起诉前的审查阶段,郑磊等两名检察员一起到看守所会见赵作海,赵作海称遭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郑磊向他要证据,而当时赵作海亦被关押3年多,挨打所受的伤,早就养好了。
郑磊介绍,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有一份柘城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郑磊说,就像刑讯逼供一样,公安局自己给自己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经常的事。
半小时庭审 公诉方无答辩
2002年11月25日,庭审开始后,郑磊用5分钟时间宣读起诉书。按照程序,开始法庭第一轮辩论,郑磊出具了证据:赵作海的9次有罪供述、尸体的现场勘查照片、绑无头尸体的麻袋等。
在庭上,赵作海辩护律师胡泓强辩称:“1.尸体没有确认就是赵振裳的;2.赵作海态度较好;3.公安机关对赵作海刑讯逼供。”
轮到郑磊答辩时,他回答:“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郑磊向记者解释,他这么答辩,纯粹是“为了应付差事”。
庭审仅半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之后没有再开过庭,2002年12月30日,判决便下达了。
南都记者
石玉
发自河南
【南方都市报】
商丘公安局长:将查究赵作海案涉案领导
昨日(1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商丘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当天上午,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的65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长许大刚———
赵作海案是人间悲剧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局长许大刚12日就“赵作海事件”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就当事人指证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对涉案民警绝不袒护
许大刚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这起错案,给赵作海本人和他的家庭带来了伤害,我们应反思。
许大刚说,目前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已立案评查,并对当时办案的郭守海、周明晗两名涉案警员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不管哪个领导、哪个民警涉嫌违法违纪,我们绝不袒护,将依法严肃查究。要求所有涉及这个案件的相关领导和个人,积极主动地说明情况,给社会一个客观公正的交代。
无名尸DNA样本已送检
许大刚介绍了无名尸案情的进展。他说尸体的DNA样本已分别送往北京和沈阳,明后天能出结果。这类杀人碎尸案,手段残忍,按照一般规律应是熟人作案。现在我们的专家在现场,希望能有更多的发现。一旦死者身份确定,杀人真凶一定能找到。
赵作海悲剧不能重演
许大刚说,赵作海案是一起错案冤案,更是人间悲剧。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他表示,首先,要尊重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人权、生命权。其次,要尊重客观事实,具体到民警办案时,就是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按程序办案,文明办案。要尊重客观事实,通过各种方法,让案件发生的过程客观地显现出来。在商丘,赵作海的悲剧,再也不能发生了。(据新华社)
【南方日报】
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被停职
新华网郑州5月14日电(记者李丽静)来自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称,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近日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当地决定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建华介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近日共同进驻商丘市中院展开调查。
据介绍,当年“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经停职接受调查。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新华网】
相关评论
赵作海案程序何以出现不正义,如何制约权力?
■邵建
赵作海案真相大白后,媒体用这样的题目报道“河南省将立案追查赵作海案责任人”,报道说:“商丘市随即召开了由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提出以下要求”,其中最后一条是“商丘市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原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希望媒体对这一条有后续报道,相信舆论对此会有强烈的关注。但对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仅仅到此为止。因为检察院两次退回案件,理由是此案有重大缺陷,不具备起诉条件。而且检方对警方的刑讯逼供也完全清楚,比如检方现在后悔:“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那么,检方为什么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答案显然,它没有这个力量,因为是当年政法委开会决定起诉。在权力架构上,检察院必须服从这一决定。因此,就该案而言,检方当时如能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这个冤案就不会发生。
我们不能忽略那次会议和该案之间的因果(卷宗俱在,当不难知道当时是谁主导,又是谁拍板),但更重要的是,在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同时,不能忽略体制本身的某些缺陷。
法律体现正义,但法律靠什么体现正义,这是一个问题。答案其实十分清楚,法律的正义是也只能是程序正义,此即,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便不足以彰显。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难道没有程序吗?一个案件下来,公检法各司其职、各有分工,这不是程序是什么?然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分明有程序,就像我们有法律;但不一定会看见正义,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之类的冤案就是例子。
程序为什么不正义,这里牵涉的便是程序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使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也必须靠执法的人和司法的人,运作法律,法律才能活起来。但,世间万物,人是靠不住的,尤其是握有权力的人,包括那些权力意义上的执法者和司法者。由此,法律才需要设置一个程序,这个程序首先不是用来对付犯罪嫌疑人,而是对付处在法律程序各个环节上的人。程序的意义在于,不能让程序的各个环节成为某种权力的直通车;相反,必须让各个环节上的权力,形成彼此间的抗衡机制。这样的程序才符合程序设置的本意,即制约权力。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检方有权对公安的案件构成否定,法官有权对检方的起诉构成否定。只有在程序中让各种权力各有担当,又各自负责(这种负责意味着后者对前者可以形成必要的否定),程序正义才能逐步成形。
针对赵案,媒体的追问很有力度: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原因很明显,公安错了,检方没有权力纠错;检方错了,法院亦没有足够权力判错。于是,起点错了,后面又缺乏可以改错的抗辩程序,所以只能从开始执法就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可惜权力往往掌握在执法那里,而且凌越于程序之上。这是本土法治状况中最常见的程序,和程序正义相当隔膜。程序正义的要求是权力不能在程序之上,只能在程序之中;而且程序之中的权力,不能是一种权力,必须是彼此切割且不能互相支配的三种权力。如果没有这些原则作为程序的必要条件,程序固然是程序,但却很难产生程序正义。
对正义来说,程序与权力的关系,是权力服从程序,而非程序服从权力。毕竟依法治国的本义是权力依法治国,而非权力以法治国。如果法治是通过程序得以体现,那么程序之上就不应该有任何权力。这几乎是一种必然,程序之上的权力很容易把程序当做执行自我意志的工具。饶有意味的是,这次为了纠错赵案,商丘市召开的是由公检法三方参加的联席会议;殊不知,当年正是同样性质的会议,形成了本来可以形不成的赵案。我的意思是,即使权力架构难以即刻进行结构性的改革,程序之上的权力在改革上依然可以有所作为。只不过,这里的有所作为恰恰是传统道家提倡的“无为”或“不作为”。显然,这里的不作为在意义上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其积极意义正在于它是为了让程序中的各种权力充分作为。这显然也是一种改革,而且是渐进式的,望识者明察。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南方都市报】
有错即道歉,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错了,就应该道歉。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更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并不需要繁琐的理论来论证,沁阳市有关官员的硬拗,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更被动。
两年前,河南沁阳市的8名村民举报村支书涉嫌经济问题,之后他们在公捕大会上被“挂牌示众”,并被沁阳市法院以诽谤罪判刑。他们上诉后案件重审又被加刑。去年8月,中央领导做出批示,案件被撤销。(《新京报》5月13日)
但他们还没有得到自己的正义:去年在出狱时,是以“取保候审”的名义,村民被要求写“悔过书”,村民索性不出狱,结果又被连拉带拽、簇拥着走出了监狱;之后,政府愿意补钱了事,但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所以村民至今拒领。最关键的是,他们希望政府认错道歉,但一直没等来。
几位农民用自己朴素的方式,捍卫着一个更朴素的道理:错了,就应该认错道歉!
首先,为自己的错误赔礼道歉,这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法定形式,是不容回避的。4月29日人大刚刚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所有该法涉及的政府损害公民人身权利,致公民精神损害的行为,都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相较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新法扩大了政府赔礼道歉的范围,这是立法反映公民权利意识进步的必然。所以农民们要求政府认错,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政府机关的法律意识不能落在公民后面。“抹稀泥”式的减免学杂费、送油送米等,无法规避政府的法定责任———向公民道歉,也要成为政府重塑公信的起点。
其次,程序问题不能成为不道歉的借口。
本案始于当地司法机关错误地把本应自诉的“诽谤罪”当成公诉案处理,违法地抓捕了8位村民,并且利用“公捕大会”羞辱了他们,最终还两次做出有罪的错误判决。在中央领导批示之后,案子被公安机关撤销,检方也撤回了起诉。今年1月12日,公安部还向全国通报了这起“错案”。这是个“错案”,毫无疑问。
但沁阳市政法委副书记吕兆国向媒体解释说:“我们程序上肯定错了,但实体上有没有错,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不好说。”这个道理似是而非。
本案被撤销时,程序上正处于焦作市中院撤销沁阳法院原判,发回重审过程中。去年9月,村民接到了市法院同意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和释放证明,上书原因为“取保候审”。今年5月10日,沁阳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没见过撤诉理由是“错案”的文书,所以检察院无法认定案子是错案,据刑诉法,撤案理由也没“错案”这一条款。
如此一来,一个铁定的错案,就变成法院、检察院都不能认定的“糊涂案”了。之前把自诉的诽谤案办成公诉案的检察院,忽然“严格执法”了。的确《刑事诉讼法》没有“错案”这一款,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51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很明显“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的案子,就是“错案”,当然要撤案。撤案理由不是“错案”,又是什么呢?退一万步说,案子撤诉在程序上不能认定为“错案”,但能认定为“取保候审”吗?
错了,就应该道歉。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更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并不需要繁琐的理论来论证,沁阳市有关官员的硬拗,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更被动。
□黑格二(律师)
【新京报】
赵作海案拷问良知与职业精神
蒙冤入狱11年的河南“佘祥林”———赵作海,正迅速地得到当地司法机关洗冤。现任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的一段话,却令人唏嘘不已。
许大刚到现场实地察看,发现压在无名尸体上的3个石磙,是从不同方向推到井里的,最大的有500斤重,一个人根本推不动,所以“赵作海一个人是做不了案的”。他感叹,公安、检察、审判“任何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如果到现场实地看一下,稍微细心一点,这个案子就不会办成这个样子”。
固然存在当年法制上的因素,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有起码的良知和职业精神。
然而,有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言语之中透露着要把“那个年代”拉来垫背的意思。赵作海案当年的法医杜立海就对《新京报》记者说,“当年并没有‘疑罪从无’这种说法,法律上存在弊端,不应该让个人担责。”
果真?让我们翻开《刑事诉讼法》看看。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这些条款,确凿无疑地将“疑罪从无”原则正式确立为刑事诉讼基本准则。
而赵作海案发生在1999年,赵作海一审被判死缓,更是在四年后的2003年。
出了事,总有人喜欢寻找“替罪狼”,比如年代的局限、权力的强大、法律的漏洞、体制的弊端等,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在笔者初学法律时,一位法学教授讲述了他20年前“严打”时亲历的一件事,那时他刚大学毕业,去法院实习,碰上“严打”,他随同法院的人去刑场执行死刑,一名罪犯被拖拽中,鞋子掉了,他让工作人员停下,让罪犯穿上了鞋,这名罪犯突然向他跪了下来。那一刻,他被深深地震撼,一次尊严和善意的神交,让他对司法感性的一面有了完全不同的认知。
司法不是机器,因为执行司法的人不是机器,也因此,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有反省自我的理由。
□赵继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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