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7-26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提名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综合考虑对代表的4项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选出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具体要求是:
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二、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
三、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这就要求首先必须在代表候选人中保证有一定比例、数量。
四、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代表是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要求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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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要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和认识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让选民更充分地了解候选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针对第三种形式,这位负责人说:“这一形式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新增加的。一些地方反映,过去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过于简单,不少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建议增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形式。实践中一些地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效果不错。因此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形式实际上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他表示,介绍代表候选人是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三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在各地陆续开展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一次涉及9亿选民的换届选举正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展。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陆续开展。
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
从1979年把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以来,全国范围内已经进行过8次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和7次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来自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9亿左右,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有6亿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这次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涉及乡级政权35400多个,县级政权2800多个,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并由新的一届县乡人大产生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大还将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在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通过逐级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省级、全国的人大代表。
去年底今年初,一些地方相继进行了乡镇合并试点工作。乡镇合并后,重新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新建乡镇作为个别特殊情况,可以不参加统一的县乡换届选举,待以后换届选举时再逐步与本省其他地方保持统一。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依法保障一亿流动人口选举权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目前流动人口数已超过1亿。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换届选举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保障流动人口参选:
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第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执行这一规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掌握“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的标准。一些地方对此规定了居住期限、有正式工作单位等要求。目前,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尤其在某些地方,流动人口多于当地户籍人口,甚至超过几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如何掌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律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第三,在现行参选办法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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