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8-10
大连油管爆炸事故责任未究先开抢险表彰会
《中华工商时报》今天接到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职工的材料中反映,负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的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由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
《通报》称,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二是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三是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指挥协调不力,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四是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另外,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也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
显而易见,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此次油港爆炸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匪夷所思的是,该公司在尚未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明确责任,处罚相关责任人之时,却召开了“表彰大会”。据该公司职工反映,本该承担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竟成为了功臣,立功受奖。尤其是负责该原油罐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的部门和负责人,都成为了表彰重点。
据了解,在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于8月2日召开的“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有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该公司消防支队、石油储运公司、建安总公司储备库保运车间记集体一等功,供排水车间、安全环保处记集体二等功。以上立功单位的负责人等16人记个人一等功,另有28人记个人二等功。
记者了解到,在这次火灾事故抢险救援中,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广大员工确实表现出了临危不惧、忘我战斗的英雄精神。他们举全公司之力,对抑制火灾险情的发展进行了殊死的奋战,这的确值得称赞。该公司有些员工认为,许多人应该奖励,但对于在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大力表彰,相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带头受奖,太不应该。也有人认为,
奖励是必要的,但应先查明事故责任,做到奖罚分明。
有关专家认为,对于造成如此重大灾难和影响的责任事故,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妥。中石油及相关单位应该首先及时查清、公布事故发生的真相,毫不含糊地明确责任,承担责任,处罚相关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同时也应该公开感谢、慰问为此次火灾做出巨大贡献的消防官兵等各界社会力量,然后才是内部表彰先进的事情。否则,有悖于事故的严肃性和警示作用。(中华工商时报)
[中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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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输油管道爆炸,没有问责大会只有表彰大会?
作者:曹林(媒体人)
发生在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事故后有表彰无问责”并非个案,而在有些事故的事后处理中经常出现:坏事成了好事,救援掩盖了反思和责任。
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月16日发生的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已有定论,认为事故暴露不少问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该公司在尚未总结教训和追究责任之时,却召开了“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事故之后没有反思和问责,没有总结和惩罚,却以“抢险救援”的名义开起了表彰大会。事故后没有问责大会只有表彰大会,事故责任人不受追究反受表彰,这是输油管爆炸火灾的“次生事故”。一次输油管爆炸带来的只是有形的财产损失,而一次失衡的奖惩和谬奖,则严重得多,既混淆了社会对是非的理解,又传播了诸多的负面暗示。
事故之后,并非不可表彰。从事故中许多人的表现看,确实值得表彰和奖励。在这次火灾事故抢险救援中,员工确实表现出了临危不惧、忘我战斗的英雄精神,对抑制火灾险情进行了殊死的奋战———正像创造了王家岭生命奇迹的生死救援一样,救援对控制灾难蔓延和减少事故损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救援毕竟只是救援,是先有失职导致的事故,然后才有救援。抢险再伟大,救援再成功,也只是事后的补救,永远不能遮掩“事故何以发生”这个“救援前问题”。
一个健康的激励体制下,犯错者受罚,立功者获奖,分明的奖罚,才能形成正向的激励。就拿大连中石油发生的事故来说,救援中立功的人当然应该奖励,可奖励前应首先对导致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严惩有关失职者。
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显示,事故暴露了许多问题: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等等———调查结论早出来了,大连中石油为什么不首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呢?
让人忧虑的是,发生在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事故后有表彰无问责”并非个案,而在有些事故的事后处理中经常出现:坏事成了好事,救援掩盖了反思和责任。不少安全事故最终异化为一次分享奖励的机会,而反思和问责被抛到九霄云外。
奖惩分明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可毋庸讳言,我们在很多时候奖励机制过剩而惩罚体制明显跛足,奖惩严重失衡———尤其是对许多公权力机构和国有经济部门,在奖励上形成了一套非常发达、完备的体系。而惩罚和问责机制却相对落后,缺乏最严厉的惩戒和处罚机制。
为什么许多同样的悲剧会不断重演,许多同样的问题会不断涌现,无数试过的错会一错再错,都可以从这种失衡的奖惩中找到答案。就拿大连中石油来讲,只有表彰会,而没有问责会,甚至事故责任人反受表彰,谁会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呢?
[新京报]
中石油大连石化自我褒奖背后的垄断式傲慢
今天接到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职工的材料中反映,负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中华工商时报》8月9日)
“丧事喜办”或源于问责缺位乏力
应该说,耻感文化的集体缺失,无疑是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如此着急上火地先行自我表彰、“丧事喜办”的一个较为直接的原因。但是,相对更为关键的,只怕还是在于相关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本身的缺位和乏力。实际上,在一个健康、正常的现代法治社会,对于一些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不仅有着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也有着严格、清晰的责任追究和惩戒标准。对于一些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关部门理应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标准,及时、严格地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始终只是让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单位去自查自纠,这显然不现实,也不可靠。从某个程度来说,或许正是因为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启动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惩戒程序,没有及时形成应有的社会压力和氛围,才最终出现了这种“丧事喜办”的荒唐局面。 □阮占江
“丧事喜办”的错误远甚于“奖惩次序颠倒”
对于中石油大连石化而言,根本就不存在先问责还是先表彰的问题。换言之,表彰大会的错误,不在于问责与表彰的先后次序发生了颠倒,而在于作为悲剧的制造者中石油大连石化,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喜事”可言。更要知道,有表彰就无问责,所以别指望中石油大连石化在“丧事喜办”之后,会来一次大刀阔斧的、雷厉风行的问责———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与参与,谁会相信中石油大连石化会给自己受过奖的领导与单位进行处分?
只能说,我们的权力和领导,太习惯于表彰与自我表彰了,以致在这样的“人祸”悲剧面前都忘记了事情的是与非、错与对。见到责任就回避,见到荣誉就削尖了脑袋上,向来是以权力为中心,而非以问责和监督为中心的体制的老毛病。 □王传涛
中石油大连石化自我褒奖背后的垄断式傲慢
形形色色的傲慢常见,但中石油大连石化这种自我褒赏的垄断式傲慢却还是第一次见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明确指出中石油大连石化作为事故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如,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等。然而,中石油大连石化对通报批评置若罔闻,没有丝毫认真检讨的姿态,反以功臣自居,俨然一种置身事外的态度,足见其傲慢到了何等程度。
“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发生后,解放军官兵、社会各界积极投入抢险和清污第一线,舍生忘死,竭尽全力降低损失,控制危害,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然而,大连石油不是满怀诚意、歉意和敬意,去为这些真正的功臣记功授奖,却忙着在自家里论功行赏,这样的傲慢里,浸淫着冷漠、无情和无比的自私。 □范子军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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