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8-24
刑法修正案拟取消13项死罪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在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案等草案,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此次刑法修正案,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
1992年中国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迄今未作过修改。此次,代表法是18年来首次修改。对于实践中模糊的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利人大代表的罢免问题给予明确。
会议将于28日闭幕,当天下午将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
此次修改共有46处,涉及刑罚结构调整,完善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规定,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等方面。
13个死刑罪名拟取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背景主要是应对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以及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李适时亦介绍了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即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他坦言,刑罚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规定的68个死刑罪名,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
他同时表示,根据中国现阶段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对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数罪并罚最高提至25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表示,在过去十年间,学术界针对死刑进行大量的研究,呼吁中国减少死刑罪名,目前学术界的共识为限制死刑,严格适用死刑。
除死刑外,此次刑法修改还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提至25年,社区矫正进入刑法、坦白从宽改为法定从轻情节,设立欠薪罪以及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醉驾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蚂蚁搬家”式走私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票据诈骗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今日议程
上午 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下午 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亮点1】
恶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草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说,欠薪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这条规定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但是,本罪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掌握犯罪构成,尽量不定罪。比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薪金,那么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即使开始时是恶意欠薪,后来司法机关要处理他,他就支付了,刑法上可以不处理他。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又缩小了打击面,平衡了两方的利益。
【社会声音】
沈阳市和平区总工会孙文力:务工者遭到欠薪后可以到工会寻求帮助,我在协调时就遇到个别企业老板拒绝协调,对于这种情况工会也没有很有效的办法。刑法如果增加欠薪罪名,就会给欠薪企业的老板施以很大的威慑,所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打工者都会受益。
【亮点2】
买卖器官可判5年以上
草案: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
周光权认为,买卖人体器官的问题,如果没有单独的罪名设计,要定其他罪,都比较牵强。如果定故意伤害,有的时候卖的人是自愿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伤害比较大,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如果伤害小或者伤害故意欠缺,故意伤害罪定不了。
现在有的法院定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意味着合法的经营被破坏,但人体器官是绝对禁止买卖的,谈不上合法的人体器官的买卖问题,所以,定非法经营罪会面临其是否会破坏合法经营的问题。
现在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定罪中的困惑和分歧,统一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定性。
【新闻背景】
我国每年有100万人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人需要肝脏移植,其中仅1%的患者能够获得移植机会。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直接针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 据新华社电
【亮点3】
未成年人可不报告前科
草案: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解读
周光权表示,最近有地方出台地方法规,允许试行对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此举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有疑问,因为刑法第100条规定了有前科一定要报告,刑法没有说未成年人可以不报告。
这次刑法修改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报告,但犯罪记录还是有的,不能等同于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本来并没有很完善的前科报告制度,也就谈不上前科消灭制度。
另外,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被释放或者假释的罪犯在5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如果一个人犯罪后前科消灭了,后面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就成了问题。
如果在刑法上规定这个制度,涉及现有制度一定程度的调整问题。
【相关法规】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这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
【亮点4】
“坦白从宽”有望写进刑法
草案: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解读
周光权说,这次修改对坦白从宽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坦白从宽以往都是酌定从轻情节,而不是法定从轻情节。既然是酌定,那么有的人交待得很清楚,但判刑时也有可能未体现,这样法律对坦白的人的奖励就没有兑现。现在作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要兑现法律对这些人的奖励。罪犯配合司法机关的,法律就一定要考虑从轻处罚。
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侦查部门调查,避免刑讯逼供,当侦查机关告诉嫌疑人主动坦白会兑现从轻,嫌疑人可能就会主动交待。也可防止侦查机关骗取被告人口供,侦查机关先承诺,结果到了审判时,又说没有法律依据,承诺法庭不承认,这有引供、诱供的嫌疑,也使承诺不严肃而没有权威性。
【新闻背景】
我国多年宣传坦白从宽,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这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新华社电
[新京报]
刑法拟明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醉驾欠薪入罪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开幕。被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结构关系。
■亮点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明确界定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
与此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专家观点】
界定特征,可防止执行扩大化
“自去年重庆打黑除恶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成为全国人民都在关心的热点,本次修正案也是首次在有关此问题的法律规定中引入财产刑。”昨日,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刘晓原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刘晓原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经济利益霸占市场,导致经济犯罪,现在刑法规定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将其不法经济利益收归国有。
据了解,1997年刑法典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描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事实上,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2002年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本次修正案首次在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少专家表示,其实中国并没有真正的黑社会,现有的只能算作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果裁量权太模糊,不利于指导具体司法实践。此次刑法修改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界限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各地的打黑行动在法律框架内推进。
刘晓原说,以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法律上没有细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限制。因此,在执行中就很容易出现扩大的情况,把一些本不是黑社会组织的人网进来,而其罪名一旦定为黑社会,就会遭到全社会的打击。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学者、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表示,以目前的涉黑案件审判为例,控辩双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的解释,争议较大,“打黑除恶”需要有更准确的法律界定。
刘晓原告诉记者,法律是一个滞后的规范。刑法修正案是结合十几年的经验总结以及对未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做出的决定,能够对目前已经出现的一些现象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现象加以限制。
■亮点二
醉驾飙车,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专家观点】
判刑应慎重,避免刑法滥用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民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写入刑法并实行立罪,是有必要的。
这是对民意的回应
杭州“七十码”事件曾引起公众对于“飙车党”的讨伐,而以南京张明宝事件以及成都孙伟铭事件为代表、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的典型交通肇事案例,也激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怒。接受《南方日报》采访的法律界专家学者均表示,近年来几起恶性的肇事案件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以及民众的呼声,无疑是促成“危险驾驶”入罪的积极信号。此次修改,是立法机关对民意的回应。
刘明祥表示,醉酒驾驶造成了重大死伤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性很大,而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对于这种行为的量刑处罚最高只处以7年有期徒刑,与其罪行和后果不符;而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也存在一些问题。尽管肇事者酒后驾车造成严重死伤,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只能判其有过失,而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重罪判处并不适宜。
并非判得越重越有利于防控
草案将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行为写入刑法,从刑法层面加以约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但专家们同时也指出,从刑法的精神出发,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要慎重。对于“危险驾驶”本身的界定,也应该持公正且谨慎的态度,避免刑法的滥用带来的负面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教授告诉《南方日报》记者,这次的草案将犯罪的圈子扩大,对于社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他认为对于危险驾驶范围的控制和把握十分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权利的生杀予夺问题。
刘明祥也指出,在司法的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案件的查处上也存在诸多困难,例如证据的判定和收集等。国外对于醉酒驾驶的判罚属于轻罪,相当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拘留、罚款等。虽然将“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有利于惩戒一些恶性行为,但依据刑法的精神,刑罚须慎重、执行须明晰。“并非处罚越重越有利于防控,关键在于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有罪必罚、及时追究”。
■亮点三
“恶意欠薪”将首次入罪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观点】
威慑作用大,但应谨慎介入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专家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针对“恶意欠薪”的草案条款是对舆论为农民工讨薪呼声的回应,那些“恶意欠薪”者将受到刑法处置,严重者甚至有牢狱之灾。
“付给劳动者应有的报酬是一个伦理道德上的逻辑,而欠薪实际上是对利益的追求蒙蔽道德的现象。许多人并不认为它是一件大事,甚至有‘欠薪也是因为雇主没钱’的想法,对这种现象并不重视。”彭光华说,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人们错误观念的根治有重大的意义,改变了当前“视拖欠是正常现象”的混乱逻辑,其威慑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比方说现在广东在搞粤港澳一体的建设,若一个香港雇主在广东租地雇人,而最终卷款逃至境外,以前我们的法律对这种行为是没办法的。若把‘恶意欠薪’写入刑法,那我们就可以通过引渡等方式实施有效制裁。”彭光华充分肯定了草案中此条款的积极意义。
他也表示,法律作为一种程序和手段,最终只是一种诱导作用,根治此现象还是一个社会问题。
“刑法应该谨慎介入民事纠纷,慎用国家暴力干预劳资关系。”彭光华指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核心原理在于劳资自治。而我国现在的劳动行政、监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不得不使用刑法震慑。
“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讲,应该注意度的把握,避免从外部刺激劳资对立。劳资双方应通过协调、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尽量避免刑法的介入。只要有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解决劳资纠纷并不需要上升到刑法层面。从长远来讲,还是要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对劳资双方进行有效的约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告诉《南方日报》记者。
■其他亮点
限制缓刑
根据草案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由现行刑法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草案还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有期徒刑上限升至25年
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明确: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入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劳动罪刑期上限提至7年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
降低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
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
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杨春实习生郑李周祖燕王璐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