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武冠
现阶段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工作效果不理想
官员财产申报被认为是有效的反腐技术手段。从各国来看,虽然官员财产申报工作进度不一,但都已经或正在进行此项工作。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也着手各种各样的尝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办与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1997年,两办再次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向人事部门汇报个人六类重大事项。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央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现职副省部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家庭财产。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将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等列入议题。2010年6月,两办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不到一个月,中办和国办再次颁布《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些制度的推行尽管为财产申报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受到金融实名制、税制不完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以及各级领导执行不力等多种原因,这项制度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与贪污腐败相伴成长的财富藏匿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反腐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以前许多贪官贪污几千几万仅仅是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较容易被查处,而现在许多贪官污吏动则贪污千万上亿资产而且财产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国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以后,一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贪官纷纷利用自己的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通过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种方式向海外转移财产,而贪官本人在国内成为“裸官”。
那么,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死结在哪里呢?在笔者研究看来,主要存在三大困难:一是统计困难,即统计官员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难。因为通常官员的收入分成工资收入、相关福利与灰色收入两大块,工资收入与相关福利一般受到单位规定约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都能够掌握;但是灰色收入这一块就很难统计出来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资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难,贪官接受的赃物有时可能比现款的金额还大很多,这些赃物包括文物古董、玉器金银、名烟名表,等等。三是监控困难,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并不进入本人合法拥有的银行账户,即使进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账。
从五个方面打开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死结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构建严峻法网高压打击贪污受贿的官员藏匿财物。以上各种要求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都仅仅是政策,不是法律,不足以威慑贪官污吏。我国反腐法律规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统,存在许多漏洞,要治理腐败还必须加强法律建设。比如在查处贪官污吏的财产收入时,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只能判处贪官不超过10年的刑期,这一条就让很多贪官侥幸免死。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释财产来源,加上官员财产透明不足,被告官员往往以“不知道、忘记了”等词汇搪塞了事,公诉方在无法证实其资金来源性质时,立法机关只能把刑罚的幅度定得较低以免错判。
建立按“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机制。前面所说的贪官收入折算所遇到的三大困难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官员的收入无法在税收系统里体现出来,所以很多贪官的出逃都是毫无先兆的,因为即使公众关注贪官也无法查询到官员的财产。如果建立一套涵盖金融、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门的全国统一信息网络,让管理部门针对官员等用户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级管理,分权限管理,那么,监察、纪检部门甚至普通老百姓就都可以根据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官员了。
完善与税务机制相配套的制度与措施。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工作为什么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是效果却大打折扣,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还存在很多可以让官员钻空子的漏洞,还需要完善这些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应有监管,取缔超过1000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捐赠都必须征税,或者遗产税或者赠与税。只有通过杜绝法律漏洞才能杜绝官员财产的地下转移。
将财产公布与更多实际需求结合起来,奖廉惩贪。如果将官员财产申请公布仅仅作为作秀,那么其意义就无法体现出来了。但是,如果将官员财产公布与各种选拔、任免、工作考核等等结合起来,那么,很多有一定道德底线的人还是愿意从源头上注意检点自己行为。只要在各种涉及道德要求的场合都合理参考官员的财产情况,官员贪污的道德成本增加,贪污的可能性自然减小,这样也等于挽救了一部分意志力不太坚强的官员。
完善公众与社会的监督方式途径,保护和奖励合理举报者。毛泽东曾经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意即让群众公开监督官员有助于反腐。具体到监督官员财产申报上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开展党内生活会、纪委检察机关调取官员财产资料之外,还可以采取网络公示、微博监督,等等。以微博监督为例,尽管微博上存在很多谣言等虚假信息,需要人们辨别听取,但是微博上公布信息的速度比普通媒体更快。如果通过官方反腐微博对外发布官员的财产信息,那些心存贪念的官员就会收敛甚至金盆洗手。对于举报贪官不为人知财产的人除了欢迎之外,还要按照举报财产额度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比如5‰。这样一来,贪官就会无处遁形。
从多方因素综合起来看,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从乐观角度估计来看,至少还需要10年时间;但是如果政府具备足够强大的反腐决心,贯彻这项制度也许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