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飞一对夫妻 继续缓行故意碾压女伤者
将两名路人撞飞后,又继续向前行驶从一名倒在地上的女伤者身上碾过。这是14日20时49分发生在江西抚州市区赣东大道中石油抚州分公司加油站路段的一起可怕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被天网全程记录
事发后,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受伤一男一女已被送上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当地110民警和交警正在现场处置。
由于事发太快,记者采访的几位居民都不能完整描述事发经过,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被天网全程“记录”了下来。记者从现场录像中看到,当日20时49分左右,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一前一后正从临川三中巷口通过斑马线向对面的加油站方向行走,当快行至斑马线中间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黑色汽车突然快速驶入画面,将两人撞飞。随后,男子被甩至了汽车右侧,而女子则被甩在了汽车前方。这时,汽车停止了前行,但驾驶员打开车门张望了一下后,汽车却继续缓缓前行,并再次径直从女子的身体上碾压了过去,并还向前行驶。此时,迎面正遇巡逻途经此处的110民警,该车竟快速掉头,肇事车与警车剐蹭后在距离事发地数米远地方停了下来。
据了解,随后,该名满口酒气的驾车男子被民警和市民控制。不少在场的群众极为愤怒,并要对该男子动粗,民警和随即赶到的交警立即控制了现场局面,并将该男子带离了现场。两名受伤人员也被火速送往医院抢救。
女伤者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受伤女子被送往抚州第五医院抢救,当日23时30分许,记者前往医院采访时,女子仍在手术抢救中。据医生介绍,伤者多处骨折,伤情非常严重。记者随后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医院见到了受伤男子罗先生。据主治医生介绍,罗先生左肩关节脱位,全身多处皮肤裂伤,且伴有脑外伤。罗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临川区机关事务局的工作人员,并称自己也不知道怎么会突然身处医院。
15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该肇事司机属醉酒驾驶,两名伤者系一对夫妻。截至16日17时记者发稿时止,该肇事男子仍被警方控制接受深入调查,女伤者仍未脱离生命危险。(记者周文平)
[大江网]
210国道南丹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升至6人
新华网南宁6月17日电(记者夏军、覃星星)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交警部门消息称,16日下午国道210线南丹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上升至6人,其中包括一名5岁女童,另有9人受伤。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约13时,国道210线南丹段,一辆深圳牌照的大货车发生侧翻,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山西牌照大货车发生碰撞,并导致其后面的4辆小车相撞。由于现场较为复杂,具体伤亡情况在不断确认中,目前通过初步确认,此次事故已造成4人当场身亡,2人送往医院途中身亡,另有9名伤员也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南丹县交警、消防、卫生、公路等部门迅速赶到场救援、调查,并指挥疏导现场交通秩序,伤者已全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堵国道210线交通秩序也已得到恢复。
目前,事故的具体原因和伤员情况正在调查确认之中,善后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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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已成重大隐患 “入刑”呼声日高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杨金志)随着“毒驾”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部门相应的排查力度也在加大。公安部的数字显示,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受全球毒情的影响,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迅速蔓延;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同时,有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和‘醉驾’一样危险,已成为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等多位人士呼吁,“毒驾”应该尽快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近期,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时见诸报道。不久前发生的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即是一个惨痛的例子,出事大客车驾驶员王振伟此前曾吸食冰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最终导致14人在这场车祸中丧生。
“尽管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进行了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施杰说,这意味着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
不少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近年来“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显现,的确有必要考虑“毒驾入刑”。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整治“酒驾”行动,以及在立法上“醉酒入刑”均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施杰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蔓延的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建议,迅速启动相关调研,对“毒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普遍、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成为社会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慎重立法。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同时,针对今年以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就“毒驾入刑”作进一步调研。
[新华网]
“毒驾” 不能承受之“轻”
吸毒后驾车——“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随机采访了身边的同事朋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表示惊奇——“吸毒了,还怎么开车?”;在采访相关专家时,一些专家表示对这一现象不了解、不关注;在查阅有关“毒驾”的权威统计数据时,却遍找不到;媒体对“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普遍将其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气测试到路旁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了酒后驾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
危害之“重”
今年7月26日,北京南四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1辆车剐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肇事司机是位的哥,出事前曾吸毒。当失控的车辆如同脱缰的野马一般撞向同方向的21辆车时,他却毫不“知情”。目前,该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
说起“毒驾”,北京的哥杨师傅并不感到陌生。他告诉记者,出租车司机一天到晚都在路上跑,稍微开久一点,身体很容易感到疲惫。再加上客上客下、钱来钱往的,司机手中一般都会有点“活钱”。据此,一些毒贩子盯上了出租车司机,经常伪装成乘客上车兜售毒品,有些司机禁不住忽悠,就开始尝试吸毒。“说是能提神解困,一不小心就成了马路杀手。”杨师傅告诉记者,也有一些出租车司机反映这种情况,但是出租车公司并不“关心”这事儿,一旦出了事故,后果由谁承担?
无独有偶,借毒品“提神”的还有行驶在晋陕煤路上的万名货车司机。据《新文化报》报道,每天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连续驾驶,毒品安钠咖(学名苯甲酸钠咖啡因,长期吸食可成瘾,属国内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一直是货车司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这在108国道旁的运输专业村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来自山西官方的一份报告显示,山西省的很多咖啡因毒品除了从当地医药部门套购之外,很大一部分来自河南洛阳、三门峡、平顶山等地,还有来自内蒙古等地的。而安钠咖的提神效果,往往达不到部分司机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司机已经开始吸上了刺激性更“高”的土制海洛因(俗称“哈料子”)。
“他们就像游荡在马路上的幽灵,一旦失控,车子便会成为一台疯狂夺命的机器。”张长青这个比喻还囊括了其他并不单纯为“解困”而毒后驾车的吸毒者,“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幻觉以及情绪亢奋等症状,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很容易失控。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张长青分析,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吸毒的成本降低,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记者从公安部网站上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登记吸毒人员已达143.7万余人,一年增加近10万人);另外,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机动车辆的保有量猛增,驾驶员的数量也随之猛增。两者的同时增长,其交集数量的增长将成为一种必然,进而“毒驾”带来的交通隐患也必然加重。
然而,“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随机采访了身边的同事朋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表示惊奇——“吸毒了,还怎么开车?”;在采访相关专家时,一些专家表示对这一现象不了解、不关注;在查阅有关“毒驾”的权威统计数据时,却遍找不到;媒体对“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普遍将其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
“种种现象表明,公众对‘毒驾’危害的认识普遍不足,难以将之与酒驾等量齐观。”张长青说,而事实上,英国一项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酒后驾车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从这项数据上看,“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
检查机制不完善
2009年,随着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等恶性案件的发生,“酒驾”成为一个关键词被推到了公众和媒体面前。同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集中整治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集优势警力全天候查处,并对酒驾采取“零容忍”,媒体也对相关话题进行了大量报道,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毒驾’就远远没有这么高的‘知名度’了,一方面‘毒驾’并不及酒驾普遍,另一方面相较于酒驾完善而便利的路边检查机制,‘毒驾’的检查却颇多掣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我国对于“毒驾”相关的查处机制尚不完善,对于查处“毒驾”并非常态化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如果一个司机的行车状况出现异常,交管部门就会先对其做酒精检测,如果经查没有饮酒,才会做毒品检测。但是,这个措施是在违章行为甚至是肇事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预防性差,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以往在毒品查缉工作中,排查嫌疑人员是否吸毒的常规检验方法就是尿液检验,由于尿液检验必须经历民警监督下取尿等诸多环节,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还容易出现因为监督环节失控造成的掺假、作假等问题。由于这些显而易见的弊端,尿检并不适用于路边筛查。“这就使得毒后驾车并不如酒驾那样能及时被发现。”张长青说。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历时4年多的时间研究,于去年4月推出了“唾液快速检测卡”,只需让被检人员口含3分钟,该检测卡就能显示出此人是否为吸毒人员。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唾液毒品检测产品,目前这种方法已经在内蒙、云南等地推广试用。在采访中,记者试图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唾液快速验毒法”在实践中的效果,查处“毒驾”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公安局仍未予答复。
“如果这种方法行之有效,将会为我国‘毒驾’的路旁快速筛查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查处‘毒驾’的检查和处罚机制。”张长青认为,尽管我国在查处“毒驾”方面起步晚,但是技术上的更新进步能让我们少走一些弯路。
重提“危险驾驶罪”
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
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放过了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承,现有立法在查处“毒驾”上存在漏洞。
刘仁文告诉记者,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危险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结果犯”转向成现在的“危险犯”。“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设立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对此,洪道德赞同这种观点,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处罚力度不够。这使得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去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4月2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时提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施杰表示,让“危险驾驶”入“罪”,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而作为“危险驾驶”表现形式之一的毒后驾车,“近年来持续恶化,反映毒品正向社会不同阶层和行业渗透,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公安机关应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贩毒渠道,截断毒品源头。”张长青认为,只有双管齐下,才是治本之道。(吴晓杰)
[检察日报 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