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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即将实施 刑侦方式将有"革命性变化"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2-07-18

 

新刑诉法即将实施 刑侦方式将有"革命性变化"

  明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开始实施。公安部刑侦局官员日前表示,以前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的方式将有革命性变化,以前的侦查方式主要是“从案到人”,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新刑诉法实施后将“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而不是审讯。

  ●“因为有律师和检察官的制约,不能再用摧毁意志的审讯方法,所以传统的先拿口供后找证据的模式已经行不通。”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被刑诉法吸纳后,有些具体条文也有修改,给公安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

  ●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曾表示,民警需要进一步转变侦查办案方式,把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刑诉法修正案对警方的刑侦不是消极的影响,而是积极的影响,比如赋予了更多的侦查手段,搜查和扣押的范围均有所扩大。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这样整个侦查工作会公开。

  刑诉法修改倒逼供公安提高刑侦技能

  刑诉法修正案对警方侦查方式的影响有多大?日前,公安部刑侦局一名官员在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时提到,目前的公安刑侦、审讯技术赶不上刑诉法的修改。

  该官员表示,以前,警方侦查的主要工作是在抓人之前,抓完以后再进行一些证据的完善。比如怀疑一个嫌疑人,有三五分的证据时,就可以将其控制,之后再进行审讯,审完了之后相关的证据再补充。

  据介绍,这个阶段往往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镇住,摧毁其精神意志,扛不住了就说了。“这是一个气场的问题,我刚工作的时候,在西安审讯卖淫女,结果卖淫女倒更加厉害,一把鼻涕一把泪哭诉自己的苦,如果自己被感动了怎么审呢?犯罪分子为了逃脱自己的罪责,会想方设法打动你,影响你,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首先摧毁他的精神意志。”该官员介绍。

  但是刑诉法修正案实施以后,侦查程序和监督很严格,比如不能长时间审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睡觉和吃饭,律师还提前介入,还有全程的录音录像,监所只坚守管理不负责办案,武警也很铁面无私,到了规定的12小时,就要带人走。

  该官员介绍,现在吼人也可能会惹上麻烦,很多年轻民警有顾忌。该官员说,前段时间,他曾到北京一看守所调研,隔着铁栅栏审讯,犯罪嫌疑人竟然睡着了,要用棍子把他弄醒。

  一名基层民警向南都记者坦言,现在刑侦越来越困难,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不能刑讯逼供,不能打人,特别是一些惯犯,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如果他们死活不承认,公安也没有太多证据,就只能将他们放走。“当然,有时候也会有一些手段”。该民警说。

  “因为有律师和检察官的制约,不能再用摧毁意志的审讯方法,所以传统的先拿口供后找证据的模式已经行不通。”该官员说,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被刑诉法吸纳后,有些具体条文也有修改,给公安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

  律师提前介入是原来刑侦方式行不通原因之一

  上述公安部官员介绍,原来的刑侦方式行不通的原因之一,就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律师提前介入。他说,对于刑诉法修正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警方和检察院一直持反对态度,希望尽量把律师介入在诉讼阶段往后延。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有多大影响?天津一位知名刑辩律师向南都记者介绍,他曾办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他会见后,警方再审讯时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如以前配合,便找他询问会见时谈了什么,他说只谈了两句,一句是“是你的不要推”,另一句是“不是你的不要揽”。

  据介绍,根据现行法律,律师在警方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在会见时,一般会说“请将你跟警方说的再和我说一遍”,这样的问话,还是会给当事人少向警方供述的暗示。有些地方的警方认为律师介入是对办案的干扰,所以,律师在现实的会见中,会有很大的难度。

  南都记者了解到,规范公安人员刑侦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稿初稿已经形成,公安部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而征求意见中,就有律师会见的具体规定。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表示,律师会见当事人,刑诉法中有一些漏洞,比如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介绍信)会见当事人,但现行刑诉法,包括现在的修正案,还有另一条规定,即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这一条就给了警方限制律师的空间,比如应当是什么样的告知方式?律师是否需要向看守所证明告知了警方?如果需要证明的话,那么就需要警方的一个证明,也就是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实际上是持四证。”张青松对南都记者表示。

  新刑诉法的解释空间到底大不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对南都记者表示,还是有从打击犯罪或者保障人权两个方向来解释的空间的,两种解释方式,可以影响到具体的执法。

  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易导致刑讯逼供

  采访中,多名专家和律师向南都记者介绍,之前警方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的审讯模式,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一名基层检察官曾表示,由于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侦查手段相对落后,案件发生后,不是注意严密搜集证据或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线索进一步索取证据,而是过分相信口供,甚至不惜代价逼取口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审讯方法。南都记者了解到,之前,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受审时,推翻了向在警方的有罪供述,他们表示这些有罪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才不得不签字的。

  北京佑天律师事务的马国华律师认为,现在的很多刑警,没有刑讯可以说干不了活。马国华对南都记者表示,她正在代理的一个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警方合办的电信诈骗案,马来西亚警察的讯问笔录开始都有三句话,一是有权利请律师,二是律师不到场有权利不说话,三是可以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而中国警察则是直接审讯,笔录上没有这些权利告知的内容。(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南都记者表示,要审讯到口供,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刑讯逼供,这样只要把人关在屋子里审就可以了。而如果警方搜集物证,还涉及搜集的困难程度以及需要解决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鉴定等,而口供作为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从口供中再寻找其他证据,也要容易得多。

  学者和律师们提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如实供述,也是警方想审讯口供的法定理由之一。对此,陈卫东表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本来是要引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但担心直接用沉默权无法通过,学者们便想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样一个很绕的句子。“这个规定和如实供述并不矛盾,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说话,但说话就需要如实供述。也就是说,警方不能依据如实供述要求嫌疑人一定要开口说话。”陈卫东对南都记者表示。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目前公安的权

  力过大,需要进一步的司法改革,限制公安权力,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刑讯逼供。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对南都记者表示,刑诉法的设置就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公安机关应该强调刑诉法保障人权的一面,转变执法理念。(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侦查办案将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指出,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出现冤错案件的教训,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的错误做法,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曾表示,民警需要进一步转变侦查办案方式,把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南都记者了解到,各地公安机关已就落实刑诉法修正案进行了培训,并表示将加强与法检等部门的沟通。

  上文提到的公安部刑侦局官员介绍,刑侦的转变,具体地说,是从以前的从案到人、现场勘查、划定侦查范围、确定嫌疑人、开始审讯,到从人到案,具体地说,是依托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据介绍,现在,案件基本情况、人证物证、图片等信息都可以录入现场勘查系统,而且有串并机制。

  据介绍,现场勘查系统和指纹、足迹、DN A都是关联的,把现场足迹输入足迹查询系统,可以自动串并。尤其是入室盗窃,足迹可以发挥非常好的作用,全国将近一半现场都可以提到足迹。

  据介绍,视频侦查会成为常规手段,但目前一些摄像头像素不高,或长时间未清洗,导致看不清楚。比如前几年的重庆哨兵被杀案件,就是因为摄像头安装后长时间未清洗,蒙着一层厚厚的灰,导致看不清楚。另一起案件因为追查嫌犯需要调用北京某处收费站的录像,结果很不清晰,原因就是摄像头像素太低。

  据介绍,中国地域差别太大,技术侦查也有一些差异,需要继续探索刑侦方式。比如北上广和发达国家水平差不多,西部地区非常落后,但是中国法律是统一的,不能在北京实行新刑诉法使用技术侦查,却在西部地区使用传统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刑诉法修正案对警方的刑侦不是消极的影响,而是积极的影响,比如赋予了更多的侦查手段,搜查和扣押的范围均有所扩大。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这样整个侦查工作会公开。据了解,公安部下半年将就此进行培训。

  采写:南都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 陈雄 潘若辰

  统筹:南都记者唐薇

    [南方都市报]

 

 

 

相关评论

南都社论:适应新刑诉法期待更多看得见的正义

  据南都报道,公安部刑侦局官员日前表示,随着新《刑诉法》即将开始实施,以前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的方式将有“革命性变化”,将“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而不是单纯依赖审讯。而旨在规范公安人员刑侦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稿初稿已经形成,公安部目前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刑诉法》修正案从起草到正式通过,各界所进行的讨论犹在耳边,南都亦曾刊发十余篇社论、个论参与。随着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关于修法的讨论与观察也必然需要延伸至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对于各关涉部门而言,如何适应(或者说更好地遵守)新法的各项修改,便注定是一项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刑诉法》修正案2012年3月得以通过,给出近9个月的缓冲期,客观上也是在为各部门适应和消化《刑诉法》新规留出时间。

  从公安部刑侦局官员日前所言,可见作为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关联机构,侦查机关的后续“适应”工作已然展开。特别是鉴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引入后,以往偏重口供的旧有刑侦思路所进行的“革命性变化”,按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此前说法,即把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相关部门的密集表态与举措所透露出的个中压力,于新《刑诉法》即将开始的贯彻而言,应被划入殊为不易的自省求变,值得肯定。

  另据新华网、中新社7月17日晚间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亦开始着手部署落实新《刑诉法》,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表示,要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要坚持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六个并重”。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在谈到新旧法衔接时,曹建明强调“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其所显现的公权自我主动限制思路更是尤为难得。

  在法律修改尚未尘埃落定的时间,各方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于侦查机关而言,最集中的误区则在于认为刑诉法修改对其多为消极影响,各方掣肘、没此前那么自在。但在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看来,刑诉法修改对侦查机关而言却“不是消极的影响,而是积极的影响”。此说或有部门扩权的事实作为支撑,但同时也有刑诉法修改对侦查机关刑侦技能所形成的“倒逼”效果。随着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以往一味依赖口供定案的局面将有望打破。抛却对口供的依赖,一定程度上也试图在与刑讯逼供等非法采集证据的行为做制度上的切割,随着侦查监督程序的严格,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同时对办案人员无形中也是一种制度保护。

  进一步说,在接下来对新《刑诉法》的贯彻与解释过程,对司法各端可能更是一场不小的考验。包括正在修订中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侦查机关的细节性文本,不仅对司法环境好坏有直接影响,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走向;不仅需要在《刑诉法》与《律师法》之间建立对接,更需要即将修订的细节办案程序为这种对接拓开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则认为,对《刑诉法》的解释有从打击犯罪或者保障人权两个方向来解释的空间,“两种解释方式,可以影响到具体的执法”。据日前《半月谈》进行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调查”,“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多年呼吁依然无解”,客观上要求在各种“并重”的原则基础上有所侧重。

  “徒法不能以自行”,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诉法》,之所以被各界寄予如此高规格的关注与讨论,不仅围绕立法阶段的焦灼,更多的关切在于人们对刑诉法实施后公权与私权的个中取态,而后者还将长期延续。司法诸端需要的是各司其职,将刑诉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精义予以细节遵循,不妨更多“革命性变化”,用更多的“具体法治”给人们看得见的正义。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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