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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执法划分阶级 最牛车牌G00000违法85次45次免罚款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2-08-09

 

陕西再现最牛车牌:G00000违法85次45次免罚款

  渭南的陕E00000 车4年交通违法931次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又有网友爆出安康的陕G00000 也比较“牛”,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

  据“超级水手”等网友发帖称,“陕 G00000” 号牌是一辆棕色揽胜,为汉滨区金某的座驾。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注册后至今年6月共交通违法85次,而安康市交警支队交管科违法处理大厅在处理时,有45项交通违法被“警告处理”,代码分别为“1303”、“1344”、“1039”、“1345”,这样的做法让当地市民及驾驶员不满,纷纷在当地多个论坛贴吧发帖声讨。

  记者在网上看到,该网帖后附有两张截图,在“处理标记”一栏中多条交通违法显示为“已处理”,而在后面的“交款标记”一栏中却显示着“无需交款”。引起不少网友跟帖质疑。

  昨日下午,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周科长告诉记者,从帖子内容和图片来看,发帖者应该是交警内部人员,所以网帖内容应该是属实的。

  周科长解释说:我省对交通违法处理的罚款额较全国来说,是比较低的,安康交警对例如超速不足20%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免交罚款,这叫“警告处理”。无需交罚款的警告处理也是一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像网友所说的没有处理。

  当记者要求从交警处理平台查看陕 G00000 的交通违法处理情况时,周科长以未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向记者表示,具体情况需调查了解后再给予答复。 (记者吴琛)

    [新华网-新民晚报]

淮滨“治超”开月票 “先罚款后上路”

  河南淮滨自行放宽国家超限标准15吨,司机称提前交数千元罚款可超限一月

  8月1日,河南省淮滨县司机杨华(化名)开着一辆“超载”的大货车,主动去淮滨县马集镇的超限检查站办罚款“月票”。去年开始,当地货车司机为了少被处罚,每月月初,到县城的超限站交钱,不同车型缴纳的费用不一样:三轴车(前后有三排轮胎的汽车)需缴纳5200元,两轴大车(前后两排轮胎)缴纳4400元,小车缴纳3300元。

  不过,拿到“月票”后,车货总量也不能超过当地的规定。去年5月,为了治理超载超限(下简称“治超”),当地政府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45吨,两轴车不能超过35吨,分别将国家超限标准放宽15吨。按国家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30吨,两轴车辆不能超过20吨。

  采访中,当地政府不承认“月票”的存在,但记者调查证实,该收费形式确实存在。相关专家指出,淮滨县这种“先开票后上路”的形式是违法的,同时也不能自行提高超限标准。新京报记者 李超 河南信阳 报道

  每月开5200元罚单才能上路

  到8月1日,信阳淮滨县司机杨华7月的“月票”已过期。

  每到月初,他要去超限检测站缴纳5200元,领取当月“月票”,才能“安全”上路。

  当天上午,杨华将载着沙石的货车开到超限检测站(位于淮滨县337省道与216省道的交叉路口),过地磅显示重量43吨,领到一张“初检单”。

  在办事大厅里,5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收款、记录、填写单子、出罚款单,里面已有10名司机在“交罚款”。

  杨华照着现场备好的承诺书抄写:“我郑重承诺:在公路运输过程中,不超限超载,不加帮改型,不飘洒污染公路环境物质,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运行,服从治超中队管理,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杨华交了钱,在一些空白单子上签字、按手印。一名交警记下杨华的车牌和喷标号。

  杨华交了4200元后,顺利领到8月份的“月票”——对两项违法内容进行处罚的票据,一项1000元,一项3200元。每项处罚中,都有一张“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一张《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两项共6张票据。其中,罚款1000元的票据盖有“豫S216线淮滨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收费专用章,违法事项“违法超限运输”;罚款3200元的票据盖有“河南省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专用章,违法事项“擅自使用改装车辆”。

  一个月前,杨华交了5200元,据其提供的票据显示:7月1日交了4200元,其中3200元罚款内容是“擅自使用改装车辆”;1000元是“超限运输”的罚款。7月2日,他又交了1000元,处罚内容是“超限运输”。

  据当地多名司机介绍,每月初要交上5200元,才能“安全”上路。

  “要是趟趟罚,你们受不了”

  当地司机王师傅说,开“月票”时,按当地规定,三轴车辆过磅总重要低于45吨,违法超限运输罚款1000元;超过45吨,罚款2000元。

  很多司机怕麻烦,他们宁愿一次性交清5200元。王师傅说,如果遇到重量低于45吨,检查站就会想法让车重超过45吨。比如,会找些人站到地磅上,或让后面的货车车头开到地磅上。

  当地一名司机提供3月—6月的罚款单:3月罚款分别是3000元的“超限运输”和2200元的“擅自改装车辆”;4月罚款5200元,内容是“擅自使用改装车辆”;5月罚款是3000元的“超限运输”和2200元的“擅自使用改装车辆”;6月罚款是3200元的“擅自使用改装车辆”和两份1000元的“违法超限运输”。

  一位货车司机说,他在检查站的显示屏幕上曾看到,所有通过淮河特大桥车辆的信息,包括车牌、轴数、总量和超重等,在屏幕下方还显示“红名单中未缴纳月票车辆列表”等信息。该司机提供了一张今年4月17日的图片,印证此描述。

  该图片被媒体曝光,当地政府进行更改,此后不再提“月票”。

  8月3日,记者以司机的身份咨询马集检查站一位陈姓工作人员。他说,罚是一次性的,以后(这个月内)不用再罚了。“这个(月票)刮风下雨都能跑,除非上面领导来检查。”

  他介绍,每月10日之后不再开票,10日之后如果没开票被抓到,就要扣车学习,罚款1万元。

  对于罚款票据没有开全的司机,超过10日不能补票。如果被抓,除了补齐剩余的罚款之外,还要另外再交剩余罚款数额两倍的钱。“反正让你赚不到便宜。”

  他介绍,开票后,查到其他违章还要罚款,“不盖篷布最低2000元,滴水罚款5000元,超高超少一点是1000元,超多了是3000元。”

  “县里治超不是收钱为主。一针对一线,你们都别想跑车,县里制定政策还是有人情的,不是趟趟罚。要是趟趟抽查、趟趟罚,你们受不了。”陈先生说。

  8月6日,河南省淮滨县治超办督察李军说,他们现在采取抽罚形式。目前,该县有货车数量1600多辆,每辆车每天拉5趟,一天有8000趟次的货车路过。“如果是一趟一检,一趟一罚,人也受不了,机器也受不了。”

  河南省淮滨县治超办主任曹阳说,“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淮河特大桥上不可能有超过55吨的货车路过。”

  45吨标准是与专家研究得来

  8月1日,杨华拿到的一份《违法行为通知书》显示,属于违法超限运输,需要“卸载超载货物,并罚款”。在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经检测,车货总重43吨,超限13吨,超限率43%,货物为黄沙。”实际上,杨华并没有卸载13吨黄沙。交完钱,他把货车直接开出了大院。

  按国家规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量超过30吨,两轴车辆车货总量超过20吨,属于超限。在淮滨县治超办下发的《淮滨县运输沙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中规定,严禁两轴车辆超过35吨,三轴以上车辆超过45吨上路行驶。

  在该县淮河特大桥的地磅前的显示屏上,会出现过桥车辆的重量。8月2日晚,从21点到23点,记者看到显示屏共显示57辆车,其中大多是三轴车辆,车货总重在40吨左右,最高47.6吨,超限率58.6%。

  当晚,有工作人员值班,对未超过45吨的车辆予以发行,而超过45吨把货车开到检查站进行重新检测。

  当地司机王先生介绍,有“月票”只能保证45吨之内放行,超过45吨,查到还要再罚款。

  “不是瞎定的45吨、35吨(的标准)。”马集超限站工作人员陈先生说,治超办研究这个制度“不是瞎定”,运管、公安、路政等部门的业务人士和专家一起探讨研究,还到外面取经几次才定的方法。

  据该县治超办的一份文件显示,“216省道淮滨淮河特大桥是河南省淮河上最长的大桥,坚决禁止超过55吨的超限车辆在车上行驶”。尽管如此,当晚一辆车牌为“豫B048**”六轴货车显示车货总重是129吨。

  司机每天有一趟为治超办跑

  2010年以后,沙石价格陡升,一车最多能毛赚700元,每天拉五六趟。“三天赚1万”的拉沙暴富,这让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支超载队伍。司机杨华也成为其中一员。

  随着运输沙石的车辆增多,当地政府开始治理超载超限。去年5月,当地政府抽调交警、运管所、公路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治超中队。

  当地司机杜先生说,去年8月,政府开始收“月票”。

  杨华说,5200元月票折合下来,每天要交180元,“一天有一趟是为治超办跑的”。

  “肯定要把月票的钱搞回来。”杨华说他开车是“有多快就跑多快”。有时,他看到路上没人,空驶会达到100迈,而载货车速达70迈左右。

  平时,他从早上5点到下午5点,12小时能拉4趟。晚上另外一个司机能拉3趟。

  “不跑到7趟就挣不到钱。”杨华说,跑得快节省出时间,就可以多跑一两趟,最多的一天要跑8趟,“时间完全是赶出来”。

  他每天行驶在路上,提心吊胆,“开四五十迈的速度,有时连车都刹不住”。

  ■ 回应

  淮滨县治超办

  罚款交财政绝不敢扣留

  8月6日,淮滨县治超办主任曹阳对收月票的事情予以否认,他说,“我们没有收过月票,月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谁敢干这事啊?我们是罚款,不叫月票。”

  为什么每月三轴车都罚5200元?曹回应说,罚款次数不一样,有的车是罚1次,有的是罚2次,还有的罚7次,但一样的车型罚款的数额是一样的。

  曹说,对于超限车辆,卸货之后才会放行。平时抽查时,还会查货车有没有加帮。每次罚款之后都会责令司机们割帮,“让他割了,割掉之后就没法(多)运货了”。

  对于为什么要“先罚款后上路”,曹阳说:“因为他违规了,啥时间违规,就啥时候罚。”

  曹阳说,治超办收到的罚款作为县财政收入,工作人员绝对不敢从中扣留。他表示,既然要执法,就要有成本。但拒绝透露每个月收到的罚款数额。

    [新京报]

 

 

 

相关评论

第一追问:多牛的车违法85次仍“警告处理”?

惠铭生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近日有网帖称陕西安康“G00000”号车牌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对此,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发帖者应该是交警内部人员,安康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免交罚款,这叫“警告处理”,并不是像网友所说的没有处理。

“警告处理”也是处理,这样的回应似乎无懈可击。因为相关法律的确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应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些车辆轻微违章,也往往会给予一番口头警告。但问题的“破绽”在于,屡屡违法的车辆,为何只受到“警告处理”?

陕西安康“G00000”号车交通违法85次,竟然有45次被“警告处理”,且免交罚款。笔者感到困惑的是,为何同一车牌号45次被“警告处理”而不是罚款,为何没有因屡屡违法而给予更严厉的处罚?45次违法仅仅给予“警告处理”,若不是公权滥用护短,则当事部门莫非有其他难言之隐?

笔者无意深究“G00000”号车牌车主的身份,但同一车牌交通违法85次,可见当事车主是何其漠视交通法规,这样的机动车驾驶员,实在值得有关部门严厉处罚,以儆效尤。然而,正是这样一辆超“牛”的车,竟然有45次被免交罚款,严重挑战法律底线与社会正义。也许正是有权钱和关系的“保驾护航”,车主才敢藐视法律规定,胆敢交通违法几十次、上百次。

其实,像“G00000”号车牌违章85次,仍能规避处罚也不能算是个案。比如,媒体曾曝光渭南的陕E00000车4年交通违法高达931次!现实当中,总有人交通违法了,便想着通过权力、金钱或关系,将电脑系统里的违章记录完全删除掉。在权钱和关系的“呵护”下,违章行车的人只有恣意违法行车的“快感”,眼中哪里还有法规与公众的安全。

对于“G00000”号车这样吊诡的案例,既然媒体已经曝光,且警方也证实此网贴是事实,下一步应该做的,一是要查查车主是谁?假如是公职人员,就应该行政问责。也要查查,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是哪个或哪些交警给予的“处罚”?个中是否藏有猫腻?对此,都应该一查到底。唯其如此,才能给公众一个交代。同时,对违法者也是一种惩戒,对潜在违法违纪者,也是一种威慑和警示。

    [新华网]

“治超罚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寻租

  近日,河南淮滨被曝光存在一种“新式”治理货车超载的执法方式:从2011年开始,货车司机每月月初就必须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的“罚款”,便可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享受“免费”和“合法”的超载运输活动。(8月8日《新京报》)

  针对社会对这种“月票式罚款”的质疑,该县“治超办”做出的解释是,这并不是罚款月票,因为每个司机“处罚科目”都不尽相同;这也不是放任超载,因为县里面有自己关于超载的“专家标准”。这种解释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呢?

  首先,国家规定的货运汽车运载标准是通行全国的强制性规定,各地方政府无权擅自变更执行。上个月国务院刚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强调国家下大力气治理“三超”行为的决心,已经在考虑将客货运超载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涵盖范围。

  淮滨当地却反其道而行之,擅自将国家规定的货运最大承载量上限提高15吨。这种以“地方行政”变更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也在时刻危害着淮滨县内道路、桥梁、交通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不管淮滨县制定这些“新标准”是出于何种考虑,或者经过多少专家论证,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必须尽快整改。

  其次,“月票式罚款”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说明行政处罚之目的在于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罚款只是手段,制止行为才是目的。“以罚代管”和“只罚不管”的做法颠倒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目的,是另外一种行政失职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淮滨县政府作为基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没有积极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超载行为,而是将“罚款”作为一种特别收入当作特殊“营生”,甚至为了减少执法成本以“月票”的形式“量贩式”管理。这样的做法不仅荒诞,而且也与《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力相冲突,属于典型的行政寻租行为。

  从报道来看,该县应该知道“月票式罚款”与法律确有冲突,所以,他们将每个司机的“月票”内容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是“擅自改装车”,有的是“超限行使”,但是罚款总数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以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这样“掩耳盗铃”的处罚在掩饰自己行为的同时,实际上又与行政法中“禁止事先处罚”的原则相冲突。这种行为产生了两个悖论:一是罚款出现在违法行为之前;二是缴纳罚款后的超载已经成为“合法”行为,那么为什么还要缴纳罚款?这两个悖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朱巍(法学博士)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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