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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人
网站 2012-08-23
四川宜宾连环车祸肇事逃逸车辆已找到
证实系警车
今(8月22日)晚7点,宜宾市交警一大队向媒体通报前日凌晨发生在城区主干道翠柏大道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最新进展。该事故逃逸车辆已找到,并确定系一辆制式警车,肇事驾驶员是一名宜宾市交管三大队社区交通管理协理员。
事故回放:雨夜连环车祸连夺两命
8月19日晚11点30左右,宜宾市翠柏大道224路段皖宜小区门口发生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行人碰撞后人车倒地,后被一辆白色轿车碾压,紧接着一辆越野车再次撞击并被一辆轿车追尾。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另1人重伤抢救无效次日死亡。撞人后第一辆白色轿车逃逸。
警方通报:肇事逃逸车确系警车
事故发生后,有目击网友发帖称,该辆逃逸的白色轿车为一辆制式警车,事故顿时引发广大网友强烈关注。今日晚7点,宜宾市交警一大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事故中的逃逸车辆确为警车,当事驾驶员是宜宾市交管三大队的一名社区交通管理协理员。
此外,交警一大队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截至今天下午4点30分,该事故中的所有涉案车辆(摩托车1辆,警车1辆,民用小车2辆)已全部被扣留,驾驶涉案逃逸警车的宜宾交管三大队社区交通管理协理员已被控制。
目前,专案组正在对该案进一步调查。警方表示,对该事件的调查处理绝不包庇、姑息,处理结果对媒体及公众做到公开、透明。目前,事故相关善后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网友“吐糟”: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有网友通过本网获悉事件进展后表示,此次警方高效率侦办案件值得嘉奖,尤其是交警部门敢于站出来并坦诚布公地通报案件进展更是难能可贵。“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望交警部门深刻认识此次事件的教训,加强队伍建设及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新华网-四川新闻网]
相关报道
重庆客货车相撞12人死
华龙网讯
8月20日中午12时33分,合川区清平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市长黄奇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徐洪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G122的长安牌面包车,搭乘亲友由北碚区往合川区清平镇方向行驶,至110省道22公里+600米处清平镇瓦店村路段,与驾驶员刁云飞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N7976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长安车内7名乘车人员当场死亡(包括驾驶员徐洪武),5名乘车人员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乘车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及伤员救治工作。副市长陈和平率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委、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事故处置组,要求全力抓好伤员救治、死者善后、事故调查工作,强化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目前,事故处置各项工作正有序进行,市急救中心专家组赶到现场指导救治伤员,并已将伤员转往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救治。
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正下大雨,长安面包车越线与大货车相撞。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华龙网]
甘肃景泰县一农用车落水7人死亡
新华网兰州8月23日电(记者张泽远)记者23日从甘肃省安监系统了解到,22日20时30分左右,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农用车翻入灌溉渠道,已造成7人死亡。
据了解,22日20时30分左右,景泰县上沙沃镇一辆农用三轮车翻入了景电二期干渠,导致车上9人落水。至23日1时30分,已有1人获救,7人死亡,另有一人正在搜救之中。
[新华网]
醉驾撞死人判半年轻了吧
4月29日,湖北鄂州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之子吴某华醉驾撞死一名32岁妇女。近日,法院宣判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遇难者家属张汉波对判决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8月22日《新京报》)
张汉波对抗诉的主要理由是,对吴某华认定为自首持有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事实上,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但是,法院对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吴某华判处半年徒刑,确实让人感觉到量刑偏轻。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为例,高晓松醉酒驾车,并没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重伤、死亡,但是,仍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而吴某华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才判6个月。如果说吴某华有自首和悔罪表现等,高晓松也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有自首情节,同样也有悔罪表现,但是,两人处刑居然相当。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吴某华轻判是不是其特殊身份起了作用。
不过,法律也给了法官和吴某华以空子可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酒后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至于被告人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醉驾的情节只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是否从重处理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吴某华刑罚虽然偏轻,但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因此,“醉驾入刑” 后,法律上应明确作出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果有醉驾情形的,应在量刑上从重或者加重。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确规定,只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有背景者被轻判的现象,影响到法律的统一实施。
□杨涛(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