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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五年来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查。
一、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
党的十七大以来的五年,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五年,是我们党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五年。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力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中央的这些重大决策部署,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大力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明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职责,组织开展对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策部署、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中央关于西藏、新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筹办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了中央权威,保证了中央政令畅通。
(二)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作风建设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紧密结合,着力解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联系和服务群众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深入基层调研等制度。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换届前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认真落实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整治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许多地方和部门还结合实际开展作风建设年、治理庸懒散等专项活动。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着力解决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公共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三)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把查办案件放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涉案人员职级不高但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1391件,涉案金额222.03亿元。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建立健全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成功将赖昌星等一批外逃的重大案件涉案人员缉捕归案。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信访举报渠道更加畅通,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
(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广泛宣传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和成果经验,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建立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引导机制。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廉政文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制定或修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规定,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五)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落实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函询等制度。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及一系列配套文件,巡视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健全,巡视监督网络初步形成,监督效能有新的提高。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以来全国共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8227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全面实行,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联系点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力度加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积极推行。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入开展。各项公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更好行使民主权利创造了条件。
(六)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或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改革创新,总结推广了一批典型经验,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推行,防止利益冲突试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财税、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七)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次和经费数大幅下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程建设项目42.51万个,查办违纪违法案件2.43万件。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清理出“小金库”60722个,涉及金额315.86亿元。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取消了一批活动,节约资金12.2亿元。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清理出违规车辆19.96万辆。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坚决纠正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执法司法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八)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工作。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全面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监督。积极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在部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试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电子监察等工作深入进行。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积极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执法、司法合作。
(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始终把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制定和实施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广泛宣传王瑛等先进典型,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制定和落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乡镇纪检组织以及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夯实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基础。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明确提出并认真落实“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监督得到加强。
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监督机制和预防腐败手段还不健全,揭露和查处难度加大;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少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艰苦奋斗精神,严重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铺张浪费问题比较严重;个别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甚至严重违法乱纪。反腐倡廉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一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要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经验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发展新成效,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先后十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深刻阐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新要求新观点新论断:在反腐倡廉重要性方面,强调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反腐倡廉形势判断方面,深刻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态势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在反腐倡廉方针原则方面,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在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方面,强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反腐倡廉任务部署方面,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重在建设、贵在落实,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抓好大案要案查处,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反腐倡廉组织领导方面,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等等。这些重要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内涵,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是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个第一要义,贯彻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立场,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判断形势,正确制定政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平稳有序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第二,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执政时间越长,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从严管党治党,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必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必须坚持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履行职责,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原则。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把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首要职责,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及时跟进、积极参与,切实做好服务、监督、保障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和政令畅通。
第四,必须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中,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必须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抓住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五,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工作一起抓,整体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必须坚持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必须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放在基础的、全局的、战略的地位,坚持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相结合,统筹推进、重在建设,认真做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
第六,必须坚持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得到正确行使。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制度保证。必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七,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作,始终保持反腐倡廉建设的生机和活力。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也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动力。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相结合,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必须注重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总结推广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有益做法和新鲜经验,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努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这些基本经验,既是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我们要倍加珍惜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全党同志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紧紧围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着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定信心、加大力度,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要准确把握和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各级纪委要切实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中央作出的各项战略决策部署得到落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加强对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促使党员干部弘扬优良作风
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要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和完善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的行为。坚持求真务实,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坚持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下决心改进文风会风,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三公”经费支出,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等行为。坚持发扬民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好人主义,坚决抵制和纠正上下级之间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搞“小圈子”等庸俗作风。坚持开拓进取,教育督促党员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更加奋发有为、兢兢业业地开展工作,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督促党员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增强党性修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对作风不正、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三)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加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是防治腐败的重要基础。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教育,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要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施教机制,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总体布局,广泛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将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廉洁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切实增强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国(境)外办案合作和防逃追逃追赃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结合制定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防控工作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风险管理;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发挥考核对干部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案件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执法监督管理、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要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防治腐败。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六)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个人独断专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谈话、诫勉、询问、质询等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的监督。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发挥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巡视工作质量,注重巡视成果运用。坚持做好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的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七)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执政基础。要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法治意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部门、行业风气和基层站所等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村(居)委会集体决策和村民议事等制度,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健全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职业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八)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局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完善考核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织保证。要抓住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抓住能力建设这个关键,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思路,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科学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抓住组织建设这个基础,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加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强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工作指导。要抓住作风建设这个重点,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维护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
反腐倡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勇于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圆满完成党的十八大各项战略决策部署、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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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是十八大期间最引人瞩目的字眼之一。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理念更被各界认定为未来反腐标杆。
多位参会代表也对反腐做出积极表态。11月9日十八大上海代表团对媒体开放时,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特别提到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我夫人已经退了,裸退,没有任何职务,没有任何的兼职。我的孩子是自己谋自己的职业,在那苦苦地奋争,我告诉他一条:你不许在上海,跟上海的单位,我管的、我们管辖范围的一些单位打交道,你不要跟上海的官员接触。”
除了自我监督,俞正声强调反腐还是要靠制度建设,目前上海已经明确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
“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中央已经有明确规定,广东也在试点,我们会继续探索。”11月11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媒体说。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十八大以后第二轮五年反腐规划即将开始。“新的反腐规划,将会延续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对于未来反腐败工作的走向,2012年8月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的腐败问题正处于从有所遏制向全面遏制转变的重要阶段、从易发多发期向稳定可控期转变的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肃查办腐败案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样本反映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直强调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只要搞腐败就坚决查处,绝不手软。”11月7日十八大新闻发言人蔡名照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薄熙来、刘志军等人问题的查处,就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高级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一直是反腐链条上关键一环。“党员干部不管地位有多高、级别有多大,原来威望有多高,只要涉及腐败,就坚决会被惩处,这是一直贯穿在我们党反腐败的历程之中的,这些年来相继落马的官员一再表明了党和政府的决心。”林说。
中纪委在十七大上的工作报告中曾提及一组数据:“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
李雪勤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曾提到当前反腐工作中最突出的三个问题,“一是领导职务高的案件多;二是案件涉及金额数量大;三是查处案件中的‘一把手’多。”这三个特点在高官贪腐样本中有明显体现。
经本刊梳理发现,2002年至今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贪腐高官分别有11人、27人,此样本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十年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被判处死缓的27名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3年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兼党组书记张秀发,受贿347万元;最多的是2006年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达4434.4万元。
被判处死刑的11名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7年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受贿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279万元,最多的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达1.98亿元。(编者注:2002年至今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为:李真、王怀忠、吕德彬、卢万里、李友灿、郑筱萸、姜人杰、曾锦春、李培英、段义和、许迈永。)
金额仅是判处重刑的一个影响因素。2010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以罪款2959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但与陈绍基同样是省部级别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罪款649万余元于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法律界分析,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
同样因数额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处死刑的还有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其受贿金额为517.1万元,但其存有索贿行为且毫无悔罪表现,另有4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还阻挠司法部门对他的查处,于2003年被判死刑。
而陈绍基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他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因素在诸多死缓判例中有所体现。
除了自身受到重惩,一些高官贪腐落马,也牵出窝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的落马就掀开了高铁建设中的贪腐窝案。这些官员具体包括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奋强、副局长马俊飞、刘彪、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哈大客专公司原总经理杜厚智。
此外,近几年“裸官”现象浮出,贪官外逃和“裸官”现象密切关联。对“裸官”的严控和惩处也成为反腐的一个重要切口。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于2007年案发,其妻儿在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2008年6月庞家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高官贪腐中还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女儿投资移民美国;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其子移民新西兰。
反腐制度化与国际合作
中纪委在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曾总结提到:“从总体上看,五年来纪律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近几年,互联网在反腐中的作用受到重视。
中纪委在十六大工作报告中已提及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党的纪律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使权力运行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谈到对官员监督存在的问题时曾认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群众、媒体监督官员、政府,这条路子一定要畅通,才能避免问题被捂在盖子里。”
加强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法规制度。2002年至2007年间一系列党内重要法规的颁布即是有力的佐证。2004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使“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制度化确认。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
对于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中央专门发文制约。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规范人事组织关系,防止官位寻租。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对于土壤深且厚的“官商勾结”现象,中央亦早有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2006年9月印发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则直指近几年的“裸官”现象。上述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及家庭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国移民等。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新被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裸官”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中国反腐建设应更关注国际合作。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首位局长,传达出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
立法填补反腐空白
反腐立法一直在不断加大力度。
中纪委在十六大工作报告中曾提及,“需要对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对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88年1月 21 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被首次规定,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这本是为惩戒拒绝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贪腐官员,然因其罪名罚则中有“最多5年有期徒刑”之法定量刑条款,反使多数贪官不愿交代。学界分析,究其原因,在于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贪污罪和受贿罪责任轻不少。
案发于2004年的赵洪彦案就因此引发过争论。赵洪彦是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争议焦点是,赵洪彦能查清的受贿金额是85万余元,却有29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上述争论终于在2008年有了结论。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从5年提高到10年。
为让贪官交代清楚巨额财产的来源,法律规定了“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法律情节。
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200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这项罪名被评价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受贿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填补了目前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空缺”。
填补法律空白的工作一直在继续。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反腐败法》也已被各界屡屡提及并有望进入立法日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的基本要求作出硬性规定,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一个以上公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在非国有、集体企业的任职,禁止三代以内血亲在上下级部门工作等。提出类似建议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等人。
2011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在以“坐实生刑”为减少死刑做铺垫,但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围。
“三清”理念令人鼓舞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中共十七大后的流行语。俗称“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得到舆论热情关注。
此次中纪委报告中提及的“三清”理念,“这个理念其实一是我们党反腐工作中所倡导的内容。与以往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提法一致,而财产公开是践行此理念的重要一环。”林说。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杜德印认为,十八大报告首提“政治清明”理念,是令人鼓舞的一项内容。与“政治清明”并列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在十八大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共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时一起成为讨论热点。十八大浙江代表团的代表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响亮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目标、新举措。
杜德印表示,应该关注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提高党和国家预防腐败能力的建设。“如果做好人更难,那就麻烦了。”杜德印提出,反腐要重视制度建设,同时也要居安思危。在注重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也要从风气、文化、环境方面进行治理,不能让环境的评价规则发生变化,“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感,都应该为我党建设清明的政治而努力,使政治清明、政府清廉、自己清正!”
在十八大代表、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看来,此次中纪委报告梳理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观点新论断,总结了“七个必须坚持”的反腐倡廉工作经验,“对今后五年的纪检工作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建议,既明确了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又突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而在十八大代表、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看来,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
“腐败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机制的形势下,光依靠领导干部的廉洁、清明,很难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11月8日下午在陕西省代表团开放讨论上谈到学习十八大报告时李金华说,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海林、特约撰稿叶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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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 发展中凸显人的分量
你幸福吗?网络上热议,电视里追问,人人感受不同,这实在是一个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然而,在众说纷纭中凝聚起共识:幸福,源于个人感受,更系于国家发展。
放眼中国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回应的正是人民对幸福的呼唤。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迷恋GDP增长,更注重人在发展中的位置,认识到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发展不可持续。在旧有发展模式下,GDP上去了,个人财富增加了,许多人的幸福感可能并没有提升。
“幸福”的字样写入多省“十二五”规划,百余城市提出建设“幸福城市”的目标,“人民”在十八大报告中出现145次。将幸福概念和人本思想注入执政理念,愈发凸显了发展中人的分量。义务教育全免费,农业税成为历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减贫6734万人……党和政府执政方略,把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统一起来,从重数量到重质量,从重增长到重共享,通过改善民生提升了人民幸福指数,也为科学发展注入新动力。
面对现实矛盾,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老百姓才能过得更舒心、更愉快。经济发展是实现幸福的基础,但仅仅有物质财富的增加未必能够使人感到幸福。可以想象,假若就业靠“拼爹”、上学走关系、权益少保障、贫富差距拉大,就会使人伤心、寒心,撕裂社会,造成对立。公平感的获得,权益受到尊重,在很多时候比财富的增加更重要。我们看到,“异地高考”的合理诉求渐行渐近,收入分配改革更加注重公平,公民“四权”得到保障,惩治贪腐绝不容情……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我们做出了努力,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但实现公平正义正愈益成为老百姓的共识,不断强化人们对美好未来的预期和憧憬,增强着人们的信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令人备受鼓舞。公平正义只有与现代化建设相向而行,才能使百姓更温暖、更幸福。
瞻望未来发展,建设丰饶的“精神家园”才能使幸福有更坚实的依托。许多国家现代化建设经验表明,离开文化的浸润和文明修养的提高,人们的精神世界就会变得苍白和空虚,放任功利盛行,造成人际紧张,平添内心焦虑。温润心灵,涵养人生,成为当下中国的热词,表明人们渴望寻找幸福的归属。免费开放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全力实现广电村村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覆盖城乡,提高文化产品质量……这些发展和进步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给人们精神生活带来不少改变。低级趣味遭到唾弃,真善美得到弘扬,社会和谐因子不断增长,健康向上的社会取向,丰富了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深刻思想内涵,提升了社会文明水平,为幸福注入不竭的源泉。
发展是人民幸福的保障,政府工作的根本归依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当然,幸福生活不能靠赐予和施舍,而要靠自己不懈努力去争取。人们有理由期待,“个个都有好工作,家家都有好收入,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在这样一个美好愿景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参与者和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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