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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1-05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成绩显著,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交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优先发展理念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把握科学发展原则

  一是方便群众。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是综合衔接。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一体化水平,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绿色发展。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四是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条件和交通需求等特点,科学确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的主导方式,选择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三、明确总体发展目标

  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科学研究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保有水平和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大城市要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

  四、实施加快发展政策

  (一)强化规划调控。

  要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交通发展,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科学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公共交通设施和装备水平,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性。科学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推进换乘枢纽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鼓励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淘汰,保障公共交通运营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整体运输能力。

  (三)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四)加大政府投入。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五)拓宽投资渠道。

  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要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六)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七)鼓励智能交通发展。

  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加快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跨市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

  五、建立持续发展机制

  (一)完善价格补贴机制。

  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二)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修订和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装备的产品标准;建立新能源车辆性能检验等技术标准;制定公共交通运营的服务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公共交通技术政策,明确技术发展方向。

  (三)推行交通综合管理。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在特大城市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加强资质管理,制定安全和服务标准。“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包车客运等交通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手段,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商务、旅游等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安全,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完善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

  (五)规范重大决策程序。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研究出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推动配套制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定期对全国重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绩效评价。各城市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2012年12月29日

    [新华网]

 

 

相关报道

公安部将出“闯黄灯”条款细则

  称相关条款目的为培养路口减速慢行习惯;将慎重对待闯黄灯扣分处罚

  新京报讯 近日,公安部实施新交规后关于“闯黄灯”相关条款引起争议。昨日(1月4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对于“闯黄灯”条款,公安部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闯黄灯”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

  同时,公安部方面表示,“闯黄灯”条款的目的是培养驾驶人在路口减速慢行的习惯。执法人员会慎重对待闯黄灯扣分处罚。

  网友质疑“闯黄灯”非政府文件

  昨日,微博上传出新交规“闯黄灯”条款为公安部对媒体的口头解释提出来的。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网民认为此举并不符合法律要求,进而质疑该条款的合法性。对此,记者了解到,该条款并非以口头解释形式发布,而是以文件形式提出。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于去年年末对外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简称124号令)。

  “闯黄灯”条款来自公安部发文

  在下发123号令和124号令的同时,公安部为了让广大驾驶员清晰地了解两份新文件,同时下发了《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而“闯黄灯”条款正是出自该文件。

  该文件交通违法记分章节提及了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行为的处罚措施。该文件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 反应

  北大教授申请公开黄灯禁行执法依据

  新京报讯 近日,针对新交规“闯黄灯”条款,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吴必虎申请公安部公开该条款的相关执法依据。

  昨日,吴必虎通过微博发布称,已就“黄灯禁行”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黄灯禁行”的执法依据。

  吴必虎昨晚称,信息公开申请书于1月3日寄出。昨日,他已收到中国邮政短信回复,公安部方面已签收。

  吴必虎认为,作为众多百姓关注的交通信号灯法律、条例和规定应有书面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在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2012年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3种涉及交通信号灯法规文件皆未见“黄灯禁行”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闯黄灯”扣6分缺少法律依据。

  为此,吴必虎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公开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公安部下发各地交警部门的交通信号灯执法依据具体条文,并向社会解释公安部的下一步处置措施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应于15日内对此进行回复。

  【正方】

  违反“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新京报:为何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方式?

  吴必虎:因为“黄灯禁行”条款,我找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没有该条款的书面文件。后来听说是发言人口头做的解释,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

  新京报:我们已经了解到,实际上“黄灯禁行”条款是与123号令同时下发的解释性文件中提及的。

  吴必虎:就算有解释性文件的话,这个条款也是有问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提到黄灯禁止通行的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黄灯不应禁止通行,公安部在部门规章中提出这个条款是违反了上位法。

  新京报: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条款虽然上位法没有提出,但也没有冲突,你怎么看?

  吴必虎:虽然没有冲突,但是违反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另外,公安部制定的是部门规章,不能用一部部门规章来对国务院的规章进行解释。

  新京报: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吴必虎:我会关注公安部的回复,希望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反方】

  处罚闯黄灯不违“上位法”

  公安大学一位负责交通管理研究的学者告诉记者,“闯黄灯”条款是在三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后正式提出的。

  从法理上讲,该条款与三部法规规章并不存在冲突,而是对上述法规规章的细化,从这个角度上,“闯黄灯”条款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闯黄灯”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两部上位法并不冲突。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上位法应优于下位法。但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冲突,下位法就不能算作违法。

  公安大学这位教授也表示,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公安部便有权根据上位法和现实新情况制定部门规章,约束“闯黄灯”行为。公众的争议一部分是因为很难改变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驾驶习惯。

  另外,对路口车辆突遇黄灯反应不过来的问题,公安部应该抓紧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既保证该条款的顺利执行,又能达到人性化的管理。

  闯黄灯处罚依据

  针对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的“闯黄灯”条款合法性问题,记者发现共有三部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1年4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

  ●《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公安部表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A07-A08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郭超 刘珍妮 林野

    [新京报]

黄灯亮后 刹车过线停住不处罚

  公安部称闯灯抢行致事故多;北京还没车主因闯黄灯被罚,交警称初期以教育为主

  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已实施4天,对闯红灯、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得到人们拥护。不过,其中关于“抢黄灯”扣6分的规定引发争论,焦点集中在如何界定“闯黄灯”,什么车速过路口才能不闯,变黄灯前是否加提示,以及路口减速等黄灯是否会添堵等几个问题上。对此,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做了相应解释。

  疑问1

  闯黄灯怎样界定?

  1月2日上午,在亦庄荣文化园西路,一辆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驶至该路和荣华北路的交叉路口时,正当车主打算左转的一刹那,路口信号灯由绿变黄,但车已超出停车线一米多,虽然急刹车,但惯性让整个车身都过了线。担心“扣6分”,停在线外的车主试图将车倒回线内,但后车已在线内“占位”,“无法回头”的车主只好尴尬地停在线外。车主很纠结。这样算不算“闯黄灯”?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

  见黄灯只要停住就不罚

  按123号令,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记6分,这包括闯红灯和闯黄灯。

  黄灯原本是对司机以警示、对交通以缓冲。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在黄灯时区内发生了不少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灯的黄灯变成了“加速预告灯”。

  按国际惯例,黄灯亮时应停车,不停车属于违章。若黄灯亮起时车身任何一部分已过线,都可继续开过去。如没过线则应刹车停住,哪怕越过斑马线也要停住,只要停住就不处罚。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

  新规初期以教育为主

  目前有关闯黄灯的问题被社会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一些对新规的误解。驾驶员不用过于担心,新规的实施初衷是严格管理驾驶员不良行为,新规实施初期,交警对不良的驾驶习惯也会以教育为主。目前北京还没出现因“闯黄灯”被处罚的案例。

  汽车交通行业资深专家贾新光:

  新规把黄灯当成了红灯

  怎样界定闯黄灯、怎样处罚闯黄灯,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但都遵循一个相同原则,秉承黄灯的功能属性,不能把黄灯当成红灯来使用,但新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黄灯当成了红灯。

  不论是人体机能的反应时间限制,也就是看到黄灯、踩下刹车的时间限制;还是车辆制动性能限制,也就是制动配件从启动到掌控车辆的时间限制,都要求从绿灯到红灯需要缓冲期。

  疑问2

  距离多远能刹住车不越线?

  昨日下午4点,在幸福大街和广渠门内大街的交叉路口,有近10辆车过绿灯但车速缓慢,仅为15公里/小时,“怕闯黄灯,又没个提示,现在大家过绿灯都很谨慎,免得刹不住。”出租车司机姜师傅说,一个绿灯得等好几拨才能通过。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

  提前八秒预警 刹车可不越线

  据公开的历史数据显示,时速哪怕在20公里,离线5米时黄灯亮则100%越线;如果提前8秒预警,或可保证车辆不越线。7组司机按时速80到20公里限速行驶,发现黄灯踩刹车到制动力完全发挥,平均反应时间近1秒,刹车距离结果为:以7组司机按80到20公里限速行驶,距离5米时,全部车辆都会在黄灯亮时越线;距离10米时,只有车速最低的一辆车能停住不越线;距离20米时,车速较低的3辆车可以停住;40米时,车速较低的5辆车能停住;50米时,车速较低的6辆车能停住,但时速80公里的车仍然会越线。

  汽车交通行业资深专家贾新光:

  低速车辆也很可能越线闯黄灯

  鉴于非官方、没有公示实测样本等资料,DCCI的测试结论也引发了一些机构的质疑。但是,通过现行汽车业(厂商、高校)的公开数据,当车速保持在20公里至30公里区间,各类制动系能的车辆从制动启动也就是踩下刹车,到车辆完全停住,需要10到20米的距离,这说明很多低速车辆也极可能越线闯黄灯。

  疑问3

  是否应该加“绿闪”?

  目前,在深圳等少数城市信号灯黄灯亮前,绿灯会出现亮闪几次的提示,如深圳,司机可以提前预知,及时刹车减速。但大多数城市信号灯并没有如此设置,绿灯变黄灯无提示,很难解决“闯黄灯”问题。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

  “绿闪”与黄灯功能一样

  绿灯闪烁在设计上没问题,但是闪两下,其作用就和之前的黄灯功能一样了,而黄灯也成了红灯。

  目前,北京采用超大的中央处理器控制信号灯,比如一个路口根据车速等实际的路况,采取随时变换信号灯时间,如果再换回之前的倒计时就太机械了,反而会影响交通,所以交管部门称安装倒计时是倒退。

  一线交警:

  加“绿闪”降低了通行率

  黄灯本身就起到缓冲减速作用,已经有4秒时间,如果加绿闪,等于延长了这个缓冲时间,降低路口的通行率,不应该加“绿闪”。

  红灯禁行和绿灯通行的信号指示已经很明确,加绿闪反而给驾驶人带来不便也容易引起视觉错觉。

  汽车交通行业资深专家贾新光:

  “绿闪”有效易被接受

  解决目前的“闯黄灯”争议,可安装倒计时装置、绿灯闪烁预警、缩短黄灯时长等多种做法,国内不少城市的实践都表明,绿灯闪烁是一种很有效的做法,“绿闪”也并没变成另一种“黄灯”。

  设置“绿闪”或者根据不同路况细化闯黄灯的罚则,都会增加管理成本,加大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但无需置疑,这些做法更容易被驾驶员群体所接受,具备可操作性。

  疑问4

  减速等黄灯,真的添堵吗?

  1月1日,孙先生驾车在西大望路即将到达路口时,绿灯变黄瞬间前车突然急刹车,孙先生虽紧急刹车但仍将前车追尾。

  也有很多网友表示,到路口时减速容易引起拥堵,急刹车更可能造成追尾。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

  不抢黄灯路更通畅

  在交叉路口出事故较多,多数是闯红、黄灯。新规施行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下降66%,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另外,如果遇到大交通流量,闯黄灯行为会引起车堵在交叉路口中央的情况,更会影响交通,不抢黄灯路会更顺畅。

  汽车交通行业资深专家贾新光:

  提高交通指挥水平更关键

  实际上,黄灯亮起后究竟该禁行,还是加速通行?这方面也有争论。官方的说法是,实施闯黄灯罚则的目的之一在于“清空路口”。但清空路口更好的做法应该是加速通行,而非禁行。因为一旦禁行,反应不及时的车辆就会堵住路口,而加速通行就相当于加大了通过路口的车辆的数量,更有利于缓解拥堵。几年前,京城媒体都曾报道过北京一名交警的指挥技巧,在每个黄灯间隙,争取多放行两辆车。

  禁行也好,加速通行也罢,路口的交通秩序都有赖于交通指挥能力,所以最关键的问题是怎样提高城市的交通指挥水平,单凭严格的罚则、一两部部门法规,并不能解决问题。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新京报]

长沙一警车被贴“人民罚单”

  警车涉嫌违章停车;网友评论称“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得守法”;警方已展开调查

  新京报讯 (记者何光)1月3日,湖南长沙网友刘先生在一辆涉嫌违章停车的警车上拍到一张手写“违法行为告知单”的纸条,这张纸条模仿交通部门开具的罚单格式,该纸条随即受到热捧,被网友称为开给警车的“人民罚单”。昨日,长沙警方回应称,警务督察部门已介入调查,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事件

  警车涉嫌违章停车被贴“罚单”

  前日傍晚7时左右,刘先生在湖南长沙谷园路附近发现一辆逆向停靠在路边的警车。“停在路的西侧,车头却朝着北边,西侧道路还有禁停标志”刘先生称,当他走近警车时发现,警车驾驶室车窗上,有一张纸条,纸条上手写了一张“违法行为告知单”,纸条后面只署了日期,并未署名。

  “至少停了两个小时”刘先生说,当晚九点左右他再次路过该地时,警车依然保持原样。不过,昨日他再次前往查看时,警车已经不知所踪。

  刘先生表示,他觉得好玩,就拍下这张“罚单”和显示有“湘A2901警”的警车车牌号发到自己的微信群中,没想到他的一位朋友将图片发上微博,引来许多网友围观。

  细节

  “人民罚单”错引法规

  “罚单”上分别罗列了警车的车辆牌号、车辆颜色、车辆类型、违法事件、违法地点,表述语言模仿自交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告知单》格式。最后一段则表述为“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实际上是针对车辆行人在有无交通灯时的通行规定,警车实际上涉嫌违章停车,即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

  不过网友并不关心这些细节,纸条被称为“人民罚单”,许多网友为这位贴罚单的市民叫好,一位网友写道:“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得守法”。

  回应

  警务督察部门已展开调查

  针对网友反映的警车涉嫌违章停车事件,昨日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应称,网友通过微博反映的 “湘A2901警”车不按规定停放的情况,警务督察部门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表示将及时对外公布调查情况。

  谷园路所属麓谷派出所和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两警务部门接线人员均否认警车属该单位管辖,其中一名接线员说,“从车号段看,很可能是市局机关的车”。

  昨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向波表示,网友的监督已引起该局相关领导重视,对该车是否为长沙市公安局机关所属车辆,他表示不愿意透露更多。

    [新京报]

岂能由“口头解释”产生“黄灯新规”?

昨天(1月4日),央视网刊出特约评论员沈彬的《岂能由“口头解释”产生“闯黄灯”新规?》。

以下为摘录:

很多媒体把“闯黄灯也要扣6分”称作“新规”,与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绑在一起。但是遍查上述两部规定,都没有提及黄灯,只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扣6分;但没有明确“闯黄灯”之事。

难怪北大教授吴必虎在公开信中称:查阅各种法律文件,皆未找到相关“闯黄灯”的规定。难道“新规”是天上掉下来的?

原来“新规说”源自北京日报去年12月27日的一篇报道,其中称“驾照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抢黄灯’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这位不具名的交管局官员对“抢黄灯”的解释——抢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成为了所谓“新规”的来源。这并不是什么公安部的“新规”,充其量只是在驾照新规实施之际,有关官员做出的权威性执法解释。

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黄灯表示警示。”2004年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对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该怎么办,的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很多“闯黄灯”的法律争议。比如2010年7月20日,浙江司机舒江荣在遭遇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没有停车反而继续行驶,被交警处罚,最终败诉。

我们暂不提法律对于“闯黄灯”是否违法未做明确规定时,有关官员的权威观点却认为“闯黄灯”违法,是否属于行政越权;即便“禁闯黄灯”效果是好的、也是符合法律本意的扩张性解释,但相关推行程序也是值得商榷的。禁闯黄灯牵涉众多司机的切身利益,权威的解释应该提早、广泛,至少应出台部门规章,或者直接写进驾照新规里,广泛宣传,做到司机人人知晓,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一篇新闻报道中让一位不具名的官员做“口头解释”。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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