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长就苯胺泄漏事故道歉 承认未及时上报
中新网长治1月7日电
(李新锁)7日,山西官方首次明确回应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山西省长治市长张保表示,事故在12月31日发生,直到1月5日才得以披露,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污染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向公众道歉。
张保介绍,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虽采取积极措施,也取得明显效果,但未按上报要求、程序及时上报山西省政府,主要是因为事故发生后,企业上报苯胺外泄量只有1到1.5吨,数量较小。因此,当地政府判断事故只是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能有效处置,不会形成大事故。
此外,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没有想到事故出现是由于企业对自身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外泄苯胺通过雨水、污水管道流入浊漳河,造成污染。也没有想到一般性安全事故能延伸成环保、环境污染大事故。因为上述原因造成当地政府没有及时上报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长张保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当地政府对环保污染认识不够,警惕不高,对污染物进入浊漳河造成的污染认识不足,对此表示道歉。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党委书记王俊彦对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向公众道歉,并几度哽咽。王俊彦表示,从事故发生后,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采取多种措施,清除污染物,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但对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企业采取投放活性炭、洒石灰粉等措施,认为能把污染控制在进入浊漳河之前。但后来发现有外泄现象,遂加快堵截,因此影响到及时上报。
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表示,随后会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最新调查进展。
[中新网]
“追击”苯胺——山西天脊化工“12·31”苯胺泄漏事件处理见闻
新华网太原1月7日电(记者范敏达、梁赛玉)山西潞安天脊化工“12·31”苯胺泄漏事故后的第七天凌晨,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根据浊漳河上四个断面最新水质监测数据,天脊化工“12·31”苯胺泄漏事故处理已取得成效。
数据显示,截至1月6日,浊漳河山西流域两个断面水质采样中,苯胺含量已低于标准限值,且未检测出挥发酚。在浊漳河河北流域两个断面采样中,苯胺含量下降至1.5毫克/升,为标准限值的1.5倍,挥发酚含量下降至约0.01毫克/升,超过标准限值2倍。
浊漳河是山西上党地区最大的河流,流域内不仅有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还有水上漂流的旅游项目。1月6日,记者来到天脊集团排污渠入河口附近的辛安村,一块巨大的“华北第一漂”广告牌矗立在村头,不远处的排污渠已经干涸,覆盖着一层石灰粉,隐约露出含有苯胺的黄色冰层。远远看去,狭长的排污渠就像一条白色的疤痕。
据长治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王玉平介绍,事故发生后,政府、企业启动了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关闭了天脊集团排污总阀,并通过筑坝引流的方式将大部分泄漏物引至潞城市一座干涸水库进行处置。
已经流入漳河的约8.7吨苯胺,通过在排污渠、浊漳河沿线设置数道漏物拦截坝、沿线投放活性炭、铺撒石灰粉等方式进行“围追堵截”。记者发现,在排污渠入河口处,数百袋活性炭垒成了一条10余米长的“碳坝”,截断了污染物流入浊漳河的通道。
在排污渠距河口100米左右,还有一座新打的高约1米的土坝。据村民反映这座土坝是1月6日凌晨修的,王玉平解释说,这座土坝是用来防止上游结冰的污染物融化后流入浊漳河,类似的土坝还有数座。
在浊漳河山西流域内,环保部门设置了5个水质监测点位,每两个小时取样一次,化验分析苯胺含量、化学需氧量等数据,实时上报。
在浊漳河西岸的实会村,记者在岸边看到已有书写着“严禁人畜饮用河内废水”的警示牌,告知周边村民禁止饮用河水和食用河里鱼虾。
长治市政府报告称,本次苯胺泄漏事故影响到浊漳河山西流域80公里河道,涉及两万余人,没有出现人畜伤亡。
但在辛安村、实会村,有村民反映天脊集团排污渠对附近环境造成污染已有数年。“这条沟一直排臭水,好几年了。”一位辛安村村民说,“自从沟里开始排污水,河里鱼就少了。”另有一位村民表示了对地下水水质的担心:“要是沟里的污水渗透到井水里,该怎么办啊?”
回到发生泄漏事故的天脊化工集团,这座据称已停业整顿的大型化工厂正笼罩在一片片浓稠的烟气中。位于厂区东南侧的排污渠总阀处仍有污水流出,在蒸腾着轻烟的同时,还不时散发着刺鼻的臭味。
[新华网]
山西长治通报苯胺泄漏最初5天处置情况
新华网太原1月7日电(记者梁赛玉叶健)7日上午,山西省长治市首次明确回应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并通报事故发生后最初5天内的污染治理情况。
天脊集团党委书记王俊彦称,2012年12月31日7点40分发现苯胺泄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将含苯胺的废水引流至干涸库区,在库区设立警示牌,并在漳河出山西境王家庄出口断面两侧设应急监测。
2013年1月1日,新增实会断面、红旗渠、青年洞三个监测点,在浊漳河流经的潞城市、平顺县设置警示牌,告知周边村民禁止引用河水和食用河里鱼虾等。在入漳口上游增加两道活性炭拦截坝。
1月2日,在水库出口开挖一条800多米的新渠为达标水排放做准备。对入漳口断面王家庄水网喷洒石灰乳。3日,对入漳口下游河道含苯胺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日在王家庄处投放石灰石100吨,焦炭100吨,并在河口桥上游筑焦炭坝,入漳口上游沿河道分段铺焦炭、活性炭。当日监测数据显示,王家庄断面苯胺含量达到了最高点,高于国家标准720倍。
5日上午11时,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向市环保局报告苯胺事故泄漏约8.68吨,长治市政府在下午5时书面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立即通报国务院,并向下游的河北、河南省通报。
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在7日的发布会上表示,随后会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最新调查进展。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巡检人员发现山西省潞安天脊煤化工厂苯胺罐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泄漏发生辐射流域约80公里,涉及潞安、平顺两市在内的28个村庄。长治市这起苯胺泄漏事故发生五天后才上报至省政府。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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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5天才上报,还不算“迟报”?
对于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国家有非常明确的制度。长治方面即便在初报环节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那么,公众实在不理解,长治难道用了5天时间才查清基本情况?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停水的原因,原来是邯郸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这起苯胺泄漏事故,竟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
5天里,受污染的漳河水从山西长治流向了河北邯郸,又经由红旗渠流向了河南安阳。6日,安阳方面声称,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这起事故让邯郸全城疯狂“抢水”,也令下游的河南民众惴惴不安。当舆论皆诧异于这起污染事故“迟报”之时,长治方面却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长治市新闻办主任称,“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长治的做法果真没有问题,不算迟报吗?
显然,一起影响如此恶劣、范围如此之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事发5天之后,才上报给山西省环保部门,才让下游的地方政府知道,这如果还不算迟报,实在有违常识。邯郸方面虽然不好说长治“迟报”,但也在抱怨“上游污染通知确实有点晚”。
而对于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国家有非常明确的制度。既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地方也都有据此而制定的相关制度。遗憾的是,在这些制度、规定当中,都找不到什么依据,支持这位新闻办主任的“污染不出长治不用上报”的说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明确规定,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就属于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而从结果看,长治污染事件,已经符合这一标准。
或许,一起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一开始难以确定其级别。对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长治方面即便在初报环节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那么,公众实在不理解,长治难道用了5天时间才查清基本情况?
而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对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长治有关方面也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山西省人民政府。
就事实来看,因为长治事实上的迟报,给控制污染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也扩大了污染的影响范围。长治是否存在迟报,甚至瞒报的行为,是否存在渎职,皆需要国家环保部和山西、河南、河北等方面进行联合调查。
[新京报]
追究瞒报犯罪,从山西“两案”做起
沈彬 知名评论员
城区大面积停水,市民疯狂抢购饮用水,似曾相识的一幕此次在河北邯郸上演,原因是污染源所在的山西长治事故信息披露的严重滞后。
1月5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原来是邯郸接山西省通报,去年12月31日早晨,山西长治市下辖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导致流经邯郸的漳河在其上游山西境内发生水体污染。但山西省环保厅在1月5日才获知消息,晚了整整5天。
而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事故并未迟报,他称“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事实上,按2012年6月开始施行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本应在两小时内完成的上报,却被瞒报了整整5天,于是滚滚毒水流向河北。
无独有偶,就在十多天前的去年12月25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山西中南铁路某隧道发生爆破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一直未被上报。直到2012年12月29日晚,网民通过微博报料,事故才得以曝光。1月1日,山西代省长李小鹏在现场工作会上表示:要对“事故瞒报实行零容忍”。然而,此时长治的苯胺泄漏瞒报事件已然发生。
瞒报紧跟着瞒报!中国民众吃瞒报的亏还少吗?去年2月3日中午开始,江苏镇江市自来水出现异味,之后发生了抢购饮用水风波。当时,镇江自来水公司竟称是因为自来水中加大了氯气的投放量,真相却是某外轮洗舱导致苯酚外泄污染长江。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废水污染汀江,事故被瞒报了至少9天。最著名的瞒报事件莫过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导致下游的哈尔滨停水多日,污染甚至流向了境外。当时吉林石化公司某负责人居然谎称,爆炸“燃烧后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不会污染到水源”,成为一时笑柄。
针对山西接连发生的瞒报事件,新华时评称“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说得不错,瞒报就是犯罪,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了,问责当然不能仅限于党内警告、免去职务。我们需要切实的问责,拳拳到肉,足以威慑相关官员,一旦瞒报就彻底断送其前程,乃至令其锒铛入狱,而不是春风拂面的问责,过个一年半载就能“满血满状态复活”,乃至得到升迁。
事实上,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但是更要追究参与乃至一手组织瞒报的官员的渎职犯罪。一起严重的苯胺泄漏,按相关规定两小时就应该上报,却被拖延了5天,导致下游上百万的人口处于停水、抢购饮用水的恐慌当中,这就是犯罪。早在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明确:“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就应追究相关官员的滥用职权罪。但至今鲜有官员因为瞒报事故而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
山西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两起严重的瞒报案接连发生,其中相关企业负责人、官员公然在以身试法。我们期待以这两案为标杆,确立一个鲜明的判例:瞒报就是犯罪,涉嫌瞒报的官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不能撤职换人了事。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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