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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当严惩腐败,重塑社会风气,让人们敬畏规则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3-16

 

代表委员痛批“习惯性违法”

  建议应当严惩腐败,重塑社会风气,让人们敬畏规则

  ●如果对违法行为每次都降格处罚,甚至不处罚,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在人们看来,违法就可以占便宜,守法自然也就吃亏了。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

  ●不要看是怎么说的,而要看是怎么做的。对遵纪守法的宣传再多,都不如一两件执法违法案例影响大。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高抒

  审议“两高”报告过程中,一些代表委员痛批身边的习惯性违规违法现象。对于开车打电话、集体闯红灯、公共场所抽烟等不文明和违法行为进行了热议。

  情形1 心存侥幸 集体“违法”

  “绿灯亮了不走,红灯亮继续开,不用看,司机一定是边开车边打电话。”“凑够几个一起走,也不管红灯绿灯”……说到最让人无奈的习惯性违法,一些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开车打电话和集体闯红灯。

  “抓到罚款一百元,扣两分,有些人不在乎。”南京交警陈军说,一些人之所以屡屡违法,主要是心存侥幸,或认为法不责众。

  其实,不守法的代价比受经济处罚更严重。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约7万人死于车祸,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用对向车道等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已成为中国“伤害死亡”的首因。

  代表委员们认为,开车打电话、集体闯红灯、堵塞消防通道……这些常见的不良行为,很少有人将之与违法违规联系起来,但这些正是危险的开端。

  情形2 有禁不止 视而不见

  “(我们)一帮导演到了新加坡不敢抽烟,可是到了珠海,在有警告的情况下依然抽!”全国政协委员成龙曾谈到执法不严、有禁不止的现象。

  公共场所抽烟、市场使用塑料袋……许多常见陋习已被明令限制,为何依然堂而皇之地上演?当违法成为常态,有些人因为习惯而麻木,对规章禁令视而不见。

  “他们当众掏出打火机时,谁想过在公共场合抽烟是违反法规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郭启勇说,用法律来管理习惯很困难。在他的经历中,只有少数几次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者被处以罚款,更多人依然对禁烟令置若罔闻。

  情形3 一时冲动 “激情违法”

  有人以为,日常生活中的违法违规,多数出于绕开规则的“小算计”,甚至暗中窃喜占了便宜。但当这种习惯性违法违规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成为我们难以承受之重。

  2月21日,一架从合肥飞往深圳的飞机,被爆炸物举报电话逼停,备降南昌机场。警方最终查实,起因是一名男子与女友闹矛盾,逼停飞机只是为了挽留爱情。类似逼停航班、逼停大巴的事件,多次见诸报道。事后当事人多悔称是一时冲动。

  “当违法习以为常,或许还会发生比逼停飞机更荒唐的事情。”不少代表委员认为,如果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法律法规,关键时刻就可能“激情违法”。其实这些违法违规者更像是“法盲”。

  情形4 执法犯法 吃拿卡要

  在习惯性违法违规现象中,与普通人相对应的还有部分公权力人员的“违法惯性”。

  “吃拿卡要、行贿受贿,一些部门个别人员的习惯性违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高抒说,在部分地方执法者公然索贿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衍生成为一种“潜规则”,成了一种见怪不怪的“习惯”,败坏了社会风气。

  代表委员们建议,应当严惩腐败,重塑社会风气,让人们敬畏规则。

  探因

  “守法吃亏论”盛行影响公众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告诉记者,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什么会渐成顽症,原因之一是循规守法“吃亏论”盛行。

  他说,法律和规则有一个预知功能,也就是让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会有预判,知道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会受到何种惩罚等,从而在开始自己的行为时,权衡利弊,“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

  “如果对违法、违规行为每次都降格处罚,甚至不处罚,而违法所得利益远远大于所受惩罚,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在人们看来,违法就可以占便宜,守法自然也就吃亏了。”施杰说。

  “投机取巧者一旦获利,就会引人效仿,进而带来更多的违法违规。”全国政协委员、沈阳何氏眼科医学院院长何伟说,久而久之,这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信任。当身边的违法多到法难责众,执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建议

  “执法者应成守法表率”

  深究习惯性违法形成的根源,一些代表委员认为个别执法者自身违法、耍特权,也会成为“负面标杆”,其危害不容小觑。

  “例如车辆必须悬挂车牌,有的执法车、工作车却挂假牌或无牌……”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于洪说,在很多百姓身边,类似执法者违法的例子有不少,对规则的破坏力则不可小觑。

  律师姜彩熠说,个别部门和执法者不依法办事,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时有发生。他举例说,有一次我代理一起案件,与一位开发区主要领导交涉。不料这位领导回答:“你说得都对,但是对我们基层部门来说,如果处处循规蹈矩,那么什么事情都办不成!”

  案例

  取暖新规引发离婚潮

  前几年,东北一些城市出台取暖费报销新规,结果引来一股“离婚”潮,很多夫妻领离婚证后,报销双份取暖费。最近不少城市再现“离婚”潮,很多卖房者、买房者以此避税,或者享受优惠房贷。

  【点评】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如果连婚姻这么严肃、神圣的东西,都成为某些人用来规避政策、法规的条件,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避法现象令人担忧。”

  “这种行为如果没法用法律法规来惩处,则可以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来解决。”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比如对“政策性离婚”多发的个人,可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进而影响到其在就业、贷款、就医等方面优惠。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电

    [新京报]

对立法保护举报人的四个建议

  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

  十八大后,各种各样的举报信息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一些实名举报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央纪委多次明确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而有一项媒体调查显示,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得知腐败信息,自己一定会进行实名举报。

  一些受访者不愿意实名举报,究其原因,在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此前,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亡,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还被劳教1年等个案,让许多人为之胆寒。

  我国现有保护举报人的手段,以事后的惩罚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措施和泄密责任的追究不力。很少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相关个案。

  保护实名举报人制度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尽快先行整理出一套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逐渐司法化。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关键在两点:第一,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第二,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二,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三、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一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二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三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四、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韩建敏(全国人大代表)

    [新京报]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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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有“强国梦”,军队有“强军梦”。欲强国,必先强军。党抓作风建设以强党,军队抓作风建设以强军。中央军委颁发加强作风建设十项规定,就是强军的抓手。

  好作风出战斗力,是一个铁律。战争是武器和战术的对抗,也是作风与意志的较量。对军队来讲,好作风是锐不可当的杀气和霸气,甚至有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奇效。狭路相逢勇者胜。军队就是要“金戈铁马,气吞万里如虎”,致敌人于“望风披靡”。“风”就是军队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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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好的作风,既要靠制度保障,也要靠因信念而生的自觉。一定要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以党和人民为念,以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为念,以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念,永远保持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种革命精神、那么一种拼命精神,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夙兴夜寐,心无旁骛,真抓实干,把人民军队锻造成“能打仗、打胜仗”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真正担负起守疆戍土、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刘亚洲 作者为国防大学政治委员)

    [人民网-人民日报]

少将:部队里出现公然抗命 军纪不严或将垮掉

  强军先严纪,严纪先严官

  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已经确立,我军前进的方向进一步指明,现在能否把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自觉行动上,一个最为紧迫的问题,就是要大力整肃军纪,用钢铁般的纪律来保证实现强军目标。

  自古就有军队出征“师行须预严纪律,申号令”的制胜之道。毛泽东则把必须提高纪律性直接写入我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重申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联系今天的实际,审视军队的法纪之风,令人不免有些忧虑。不知从何时起,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的问题在队伍中悄悄滋生蔓延,有的对上级的决策指示、部署要求,不是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而是以各种名目钻空子、打折扣、讲价钱。人情面子大于军纪,个人利益大于军纪。有甚者公然堂而皇之违抗命令,明目张胆另搞一套,不以违纪为错、为耻,相反,会变通者为“聪明”,敢顶风者“有魄力”。而这些严重违纪的现象,有的并没受到应有惩处,甚至大事化小、不了了之。在这些人眼中,军队纪律既无刚性的约束力,又无敬畏之严肃性,军令哪里还如山倒,已然一纸空文。尽管此类人和事属极个别,但造成的负面效应却能成倍扩散,以致后来一个决策、规定下达,人们的第一反应不是坚决落实的行动,而是疑惑、观望,揣测上级的执行力高下,对破坏法纪军规的现象是否敢动真格。无视命令的现象已经如此严重,再不坚决有力地遏制、整肃,强军目标就无从实现,一旦打起仗来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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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时报]

谁是权力笼子的守护人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这是今年媒体的两会报道中,代表委员引用颇多的高频句。事实上,自党的十八大至今,这也成了中国反腐的关键句。

这两句话,既彰显了中国反腐的方向,亦表明了中国反腐的路径——法治。一位代表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说,他喜欢这两句话的原因,是“它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正是围绕法治,监察部网站的一篇文章将“权力之笼”的建造概括为三个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强化广泛的民主监督。

立法是反腐制度化的第一要义。《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标题就是,“把政府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河南日报》的报道中,朱专兴委员总结了三个成语:扬汤止沸、釜底抽薪、破釜沉舟,分别代表警示教育、制度建设和法律武器。这样的标本兼治,才是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

媒体也注意到了中国在反腐立法上的推进。法国《欧洲时报》敏锐地观察到,中国反腐立法有了确切的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9日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今后5年立法重点。这场记者发布会的报道,《人民日报》也制作了这样的标题:“税收预算反腐败将成立法重点”。而《法制日报》则指出其中尚存的问题:有效堵住法律和制度的漏洞,实现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首当其冲要解决的课题。

与立法相较,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和建立、广泛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形成,则更具挑战性。如果说前者是建造“权力之笼”,后者则是为了看住“权力之笼”,它变自我约束为他者监督,更需要拿出打破利益藩篱、进行自我革命的勇气。

《济南日报》在分析最高检报告提出的“新型腐败”一说时,指出“权力失衡是根源”,报道引述陈世强委员的话,关键在于“强化投诉、监督部门的实权”。《解放日报》上,杨建祥委员建议,“必须科学地配置权力”,把权力适当地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形成更合理的权力运行结构。

“用零敲碎打的措施约束权力,就好比堂吉诃德用长矛大战风车,远不足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王长江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抓到了问题要害。

对权力进行制约,怎样能避免相互扯皮、勾心斗角,使“权力之笼”不至于失效?关键在于,谁来看管“权力之笼”。《检察日报》的报道说,对权力的约束必须注重来自民众、社会、网络等方面的横向约束,只有“纵横捭阖”,才能真正织起遏制腐败之网。正如《中国纪检监察报》引述张学群代表所言,人民的监督权要落到实处,而非写在纸上,一定要提供有效的渠道,真正让百姓发声。

把权力关进笼子,需要让权利更加“扬眉吐气”。一如媒体评论所说,“把权力关进笼子”,就要把“权利放出笼子”,让权力养成对权利的敬畏。只有保障好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权力之笼”才能密不透风,既打“老虎”,又打“苍蝇”。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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