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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白龙尾岛割让给越南?虚设军队将士保家卫国?越方越来越嚣张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3-27

 

中方曾将白龙尾岛让给越南 对方变本加厉

专家:中方曾将白龙尾岛让给越南 对方变本加厉

资料图:白龙尾岛

专家:中方曾将白龙尾岛让给越南 对方变本加厉

白龙尾岛地理位置示意图

针对越南外交部称中国舰船枪击越南渔船一事,中国外交部昨天回应称,越南渔船进入中国西沙海域进行非法作业,中方采取行动是必要的、正当的。另据报道,中国海军有关部门当天也表示,中国海军巡逻舰艇在对非法侵入中国领海的越南渔船进行多次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对空发射信号弹予以警告,信号弹空中燃尽熄灭,所谓“中国海军舰艇枪击越南渔船”纯属捏造。

众所周知,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其周边海域属中国管辖,不存在任何争议。越南渔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中国西沙海域进行非法作业,中方采取行动理所当然,无可非议。

中方一贯重视和珍惜两国友好,中越在北部湾海上划界时,中国将历史上本来属于中方的白龙尾岛让给越方。但近年来越方非但不领中方的情,反而变本加厉侵犯中方在南海的权益:非法占领岛礁,强行勘探开发中国管辖海域的海底油气资源,而且多次干扰和阻拦中国在管辖海域进行的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越南还与美国相互登临彼方军舰参观访问,并进行联合军演。越南为在南海最大限度地获取海洋权益,不惜支付高额费用向国外购买先进的舰船、潜艇、飞机甚至导弹,增加军事实力,这些举动都被认为是冲着中国来的。

越南这次抗议中国对其渔船采取正当措施,并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也是在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据有关方面核实,3月13日越南渔船在西沙群岛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时,曾经被中国海监船驱赶过。但是3月20日,该船又偷偷摸摸潜入西沙我国管辖海域继续进行捕捞作业,被中国另一艘执法船发现并进行追逐驱离,当时并没有发现越南渔船有任何损伤。越南外交部门也称渔船事后起火,究竟因何而起不得而知。但越方不分青红皂白把起火原因归结于中方,或许这某种程度上也因为,以往中方对越南渔民擅自进入管辖海域侵渔行为很克制,给越方渔民造成错觉,从而致使越方渔民胆子越来越大,一而再,再而三地侵渔、偷猎,侵犯我海洋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

越南当局应当认清形势,高瞻远瞩。越南在南海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上,应该做缓和矛盾和消除矛盾的带头羊。中越应该同心协力,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有矛盾和纠纷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谈判解决。不要为了争夺海上的一条鱼,一滴油,一个岛礁而不顾一切,把两国老一辈领导人千辛万苦开垦的沃土毁于一旦,精心栽培的中越友谊之花付之一炬。▲(作者郁志荣 上海日本研究交流中心研究员)

    [环球网-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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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是如何沦丧国土夜莺岛(原名白龙岛)的?

白龙尾岛原名夜莺岛,历史上属于中国,1955年解放,隶属广东省

“白龙尾岛”面积约5平方公里,坐落于北部湾的中心位置,北纬20°1′,东经107°42′。历史上,它曾有许多名称。明、清以来,乃至民国、新中国初期,官方一般叫做夜莺岛,广西、广东、海南的渔民和沿海居民又称浮水州岛。白龙尾岛是前法国印支殖民当局,于上世纪30年代侵略该岛时的所谓命名。越语名称汉字写做“白龙尾岐”“岐”即法语岛屿“ile”的读音。

历史上,广东潮州、海南澹州和文昌县(现文昌市)的渔民,长期把夜莺岛作为鲍鱼生产基地。有据可考,近代中国人在岛定居已百余年。据李德潮《白龙尾正名》一文记载:“1955年解放时,有居民64户,249人(男127人,女122人)。居民全部是中国汉族人,讲澹州(海南澹县)话。老年岛民多是本世纪初从海南澹县迁来的。……1955年解放时,据当时岛上有庙宇一座,奉祀天妃娘娘和伏波将军。天妃娘娘是中国渔民海上保平安的神祗。伏波将军即是汉王朝出兵交趾(今越南北部)的马援。庙内有铁钟一口,系光绪三年(1877年)所铸,首事人是海南文昌人符连明、符怀积等。”(李德潮《白龙尾正名)

中国岛民分住在岛上的两个村庄里,大村名“浮水洲村”,小村名“公司村”。“公司村”得名源自1931年儋县蒲公才、蒲文江、陈有德等热心实业人士,集资成立开发公司,在岛内大规模种植西瓜。上世纪30年代初,夜莺岛被法国以越南宗主国名义占领;1943年,又落入日本手中。“1955年7月,我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夜莺岛,该岛在行政上隶属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儋县,设立区级行政单位儋县人民政府浮水洲办事处,同时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共儋县委员会浮水洲工作委员会和驻军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分区浮水洲守备大队。银行、供销社、小学、渔业生产合作社等,均使用浮水洲名称。”(李德潮《白龙尾正名》)

1957年被秘密“移交”越南,具体协议内容不详

何以本属中国的“夜莺岛”,会变成今天越南的“白龙尾岛”?事情要追溯到1957年。

具体过程,一种说法是:1957年越战前夕,“为了支援越南的抗美战争,周恩来和越南总理范文同签署协议,将我国北部湾里的白龙尾岛,出借给越南政府,让其在上面修建雷达基地,作为预警轰炸河内的美国飞机,同时作为中国援越物资的转运站。” (《南海!南海!》,伊始、姚中才、陈贞国等著,广东人民出版社)

另一种说法则称:周恩来是“借岛协议”的签署者,毛泽东则是“借岛”的拍板者:“越共中央委员会主席胡志明来到中国,通过周恩来总理向毛泽东请求,让我们把位于北部湾海域的夜莺岛,‘借’给越南‘用’一下,建一个前沿雷达站,用以监视美帝飞机的行踪,那时的中国,有点像慷慨汉子,几乎没费什么周折,胡志明的请求就得到了应允。”(《叩醒中国海》、P133,曹保健,河北人民出版社 )

上述两种说法,都是“借岛说”,还有一种“移交说”。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科研部1992年出版的《我国与邻国边界和海洋权益争议问题资料选编》记载:“北部湾划界涉及一个重要因素,即在海域中央的一个岛屿,原属于我国,称为浮水洲或夜莺岛,1957年我移交给越南,越改称为白龙尾岛。”

总而言之,无论是“借岛”还是“移交”,在当时乃至日后都没有公开。而是采取了一种“秘密移交方式”。根据高健军著的《中国与国际海洋法》一书称,“白龙尾岛……在历史上曾属中国领土,1957年3月通过‘秘密移交方式’将该岛移交越南”。所以,当年具体的协议条款有些什么内容,迄今是谜。

至于为什么要把中国的夜莺岛“借”给越南,成为“白龙尾岛”,又为何要采取“秘密移交方式”,一种可供参考的解释是:一方面,中国作为亚洲共产主运动领袖,必须支持胡志明的越共与美国支持下的南越之间的战争;另一方面,中国当时并不希望直接卷入战争,成为“参战国”,进而直接与美军对峙。于是,作为援助越共的关键中间站——现有资料显示,中国确实在夜莺岛上帮助越南建造了雷达站,大量的援越物资,也正是通过该岛输送给了越共——“夜莺岛”就被“秘密移交”给了北越。

负责具体“移交”工作的老将军回忆:“看来我是做错了一件事”

“送岛”决议的具体过程——决策究竟是谁作出的、出于何种考虑、签订了什么协议,笔者尚未找到相关资料。但具体的“移交”过程,则有当事人的一段宝贵口述回忆。马白山将军是原海南军分区副司令,当时作为中方代表,前往浮水洲岛与越南代表履行了“移交”手续。据老将军讲述:

“1950年海南解放,1955年解放军解放了浮水洲岛。解放军驻此岛上,岛上有工事。部队一个连队驻守岛上,也管理老百姓。1955年实行军衔制,我授衔为少将,任海南军分区副司令员。……1957年3月,上级指派我为代表,把浮水洲岛移交给越南,越南来的代表,也是一个军分区的副司令。当时有文件,说委任马白山作为移交浮水洲岛的全权代表,同去的还有当时的海南区党委的一位副书记。……移交时,部队撤,老百姓不动。有的老百姓不高兴。说我们是中国人,为什么要变成越南人。其他设施,如商店等都移交。移交前,我去过这个岛。岛上渔民主要是捕捞近海的鲍鱼。他们捕来的鱼,卖给大陆,也贩运到越南去卖。……移交仪式在岛上举行,文件都准备好,履行签字手续就成。移交的一切准备工作都是上面安排的,移交仪式:开茶会,桌上摆水果、点心,都是越方带来的,晚上还设宴请客,越南还派了一个文工团演出。文工团员不少是在越的华侨。……移交给越南,主要是当时两国关系好,我们与胡志明是‘同志加兄弟’的友谊,反正是兄弟嘛,该岛又稍近越南一点,就通过一个仪式移交给它。” (《海角寻古今》,P42,马大正,新疆人民出版社)

虽然只是执行命令,但对于“送岛”这事,据该书作者称,马老将军在接受采访时“不止一次沉重地说,看来我是做错了一件事。”

“夜莺岛”成为“白龙尾岛”归入越南后,中国利益损失严重

1957年的秘密协议之后,白龙尾岛成为越南领土,岛上的中国居民成为“越南华侨”,后续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李德潮在《白龙尾正名》一文结尾谈到:“越南得陇望蜀,得寸进尺,在大肆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同时,在北部湾,它依托白龙尾岛,对北部湾大面积海域和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抓扣我渔民,破坏我数十万渔民的生计。”

学者葛剑雄说得更为清晰:“对北部湾的渔业纠纷,我国的态度似乎不软不硬,越南人还在那里巡逻,我们好像一点办法都没有……白龙尾岛离海南岛远,离越南近,本来我们跟它划界,可以划在白龙尾岛和越南大陆之间。但现在这个岛是它的,界线要划在白龙尾岛与海南岛之间,北部湾历史上传统的中国的渔场就要归越南,数十万渔民都将失业;谈判划界时双方是有默契的,传统的渔场如何划分,应该另外通过淡判来解决,但现在越南方面就要按新的海界来控制这些渔场了。”(《葛剑雄演讲录》,P217,山西古籍出版社 )

结 语

白龙尾岛事件只是上世纪中国“革命外交”理念下诸多领土让步事件的一小例而已。1960年的《中缅边界协定》,1962年的《中朝边界协定》,1963年的《中巴边界协定》,都是“革命外交”理念下的产物。当“世界革命”已成梦幻泡影,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正常外交理念重新回归,这些条约的个中得失,已然相当清晰。特殊的历史时期,有特殊的历史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至少,领土主权问题事关全体国民利益,国民理应享有最基本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如白尾龙岛这般“秘密移交”,决不应该再出现了。

    [腾讯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规定》 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2002年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对《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行为进行阐释和细化,明确案件立案标准。

    《规定》是与国家刑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也是司法机关查办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据。修订工作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体现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要求,注重吸取军队司法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重点对原《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不适应、立案标准不够具体细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较大的修改共120余处。

    修订后的《规定》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同时对适用范围和“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名词的定义和其他事项作出明确界定,使《规定》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为保证《规定》有效实施,总政治部要求各级政治机关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官兵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加强预防工作,防止官兵发生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在军队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陈岩、记者张明军)

    [新华网-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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