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3-28
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10年:曾有7次纠正机会
张高平入狱后,老家人去楼空。
张高平在2004年服刑时写的家书中表示:“我认命,不认罪”。
张辉入狱前的照片。
张高平女儿张玲展示申诉衣服。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杭州
“正义虽然迟到了,但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3月20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悄然举行。在张辉、张高平(张辉叔叔)陈述了10年的冤屈之后,浙江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员发表了上述对该案的“综合性意见”。
然而,正义来得太迟了,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迟到了七次。
2003年5月
没有物证的奸杀案
杭州警方未重视“时间误差”;一审检方未将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的DNA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003年5月,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冤案本可避免。
来自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的一份“办案经过”显示,张氏叔侄被锁定为疑犯,始于他们对案发当晚与死者分别时间的回忆。
经警方查证,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为5月18日23时35分许,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分析认为,死者死亡的时间应在“两小时之内”,即5月19日1时35分之前。
但张辉、张高平首次被警方询问时,曾表示直至19日凌晨2时30分死者下车前,三人一直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实,有重大嫌疑”。 然而,2011年11月早报记者翻阅尘封8年的案卷时,发现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关于该案死者“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的文字材料中,竟有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的表述。对这一直接影响侦查方向的重要表述,杭州公安机关没有引起重视。
侦查过程中,警方也未找到任何直接或间接可以证明张氏叔侄作案的物证。死者阴道内未发现精斑,身上和被丢弃的衣物、行李上均未留下张辉、张高平的指纹、毛发;张氏叔侄身上也没有与死者肢体接触的痕迹;被认定为作案现场的载重卡车上,也没有找到任何痕迹物证。
相反,从死者指甲中提取的唯一物证——混合DNA样本,甚至直接排除了张氏叔侄作案的可能——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该DNA为死者与另一名男性的DNA混合而成,“排除与张辉、张高平混合形成的可能。”
尽管如此,通过狱侦耳目袁连芳等人的威逼利诱,警方顺利取得了张辉、张高平的认罪材料,检察机关在“退侦”两次并未获得新证据的情况下坚持起诉,法院在既无物证也无直接人证的情形下,一审判决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一审之际,杭州市检察院并未将这份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的DNA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直到张高平的代理律师王亦文据理力争,才得以呈堂。
2004年10月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浙江省高院称,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2004年10月,正义第二次迟到了。
浙江省高院在对这一起有重大疑点的命案二审时,选择了不开庭审理。
蹊跷的是,在肯定了杭州市中院一审时采信的几乎全部“犯罪事实”之后,对于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张辉,浙江省高院又将其改判死缓。
改判的理由只有一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不仅如此,对于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物证——死者指甲中的混合DNA鉴定结论,浙江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作出了如下表述: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7年后,经公安部和浙江省两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的分析比对,该DNA材料终于被鉴定出与2005年震动杭州城的女大学生被害案凶手勾海峰的DNA高度吻合,正因如此,张辉、张高平案才迎来了关键性转折。
2005年初
被忽略的“真凶”
张高平认为勾海峰的作案手法与王某被害案作案手法十分类似,怀疑勾海峰是真凶,但未被引起重视。
2005年初,正义第三次迟到。
当时,张高平仍被关押在浙江的监狱里。某一天,他从电视中看到了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乘坐出租车被害的新闻。又过了几天,报道说凶手被逮捕归案。
2011年11月,已经移送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多年的张高平,对前来探视的早报记者清晰地描述了该案的过程:遇害学生叫吴晶晶,凶手名为勾海峰,吴乘坐勾的出租车,勾归案后交代,因车费发生口角,他将吴掐死、脱去衣服并扔进窨井之中。
张高平认为,勾海峰的作案手法与王某被害案作案手法十分类似,勾海峰出租车司机的身份与王某被害当晚需乘出租车到亲友指定的会面地点的情况也完全吻合。他怀疑,王某也是被勾海峰所杀。
因此,早在勾海峰伏法之前,他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的怀疑,并要求将勾海峰的DNA与王某指甲内的混合DNA做出比对。
“我在电视里看到警察还给勾海峰过最后一个生日,我想他可能会被感动,说不定就把杀王某的事也招了。”
此后的事实证实了张高平的怀疑,但在当时,这一怀疑依旧未被重视。
2008年5月
跨省作伪证的狱侦耳目
灭门血案当事人无罪获释,勾起了叔侄二人对狱霸“袁连芳”的回忆。
2008年5月,张辉、张高平入狱5年,河南鹤壁一起灭门血案当事人马廷新无罪获释。
出狱后的马廷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在狱中所写的“自首书”,出自一位与警方关系密切的“牢头狱霸”袁连芳之手。这份“自首书”在牢头逼迫马廷新抄写、背会之后,送到了办案人员手中,成为日后马廷新“有罪”的主要依据。
袁连芳的名字立刻勾起了叔侄二人的回忆:2003年“5·19”案发生后,逼迫张辉写下认罪材料的同监犯的名字也叫“袁连芳”,该案一审的判决书记载,袁连芳曾出具证言,证明张辉曾在看守所内自陈强奸致人死亡的过程。
张高平迅速将情况汇报给驻监检察官。此后,经该检察官之手,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多次将该情况连同张高平的申诉寄往浙江,并正式发函提请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抗诉。
据了解,自2005年张高平移送石河子监狱服刑以来,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从未间断千里寄送张高平的申诉材料。
石河子监狱狱政科负责人回忆称,数年间,张高平写下的申诉材料足可装满一麻袋。
然而,正义第四次迟到。
2010年底至2012年
无人理睬的申诉
张辉父亲张高发花费近两年的时间,找到了成功为马廷新洗脱罪名的律师朱明勇。
张氏叔侄在狱中申诉的同时,年近花甲的张辉父亲张高发(张高平大哥)也多次上访申冤。
在安徽歙县的家中,张高发依然仔细地保存着十年来前往北京、浙江的每张火车票。最初的时刻,他甚至带上了张高平分别在读小学和初中的女儿,在国家信访局附近的5元钱一晚的地下旅社住了一周。
“没有单独的床,一块床板男女老幼挤在一起”,张高发说,后来旅社的老板看不下去,劝他将两个未成年侄女带回老家。
2009年,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作伪证的袁连芳浮出水面后,张高发听从了新疆检察官的建议,花费近两年的时间找到了成功为马廷新洗脱罪名的律师朱明勇。
2010年底至2012年间,接受委托的朱明勇屡次陪同张高发前往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提出申诉,但始终未获明确的答复,纠正冤案的契机被再一次错过。
2011年11月底
杭州市政法委牵头复查
距离张高平首次提出怀疑勾海峰为真凶的时间已过6年,案件重审仍未提上议事日程。
2011年11月21日,在历经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后,早报刊发《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首次详尽披露了狱侦耳目“袁连芳”的真实身份,并提出了“5·19”案侦办、起诉、审理过程中的六大疑点,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
次日,杭州市公安局随即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接下来的两天里,不放心的杭州公安机关又将结果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再度显示:被害人王某指甲中的混合DNA包含勾海峰的。
为了不出现意外,公安机关甚至再赴死者王某的安徽老家,查证王某生前是否可能认识勾海峰,以确定王某指甲中的混合DNA是不是案发之前就与勾海峰接触形成的。调查结果也排除了二者生前有过其他交往的可能。
此外2011年11月底,杭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翁钢粮明确告知早报记者,该案已由杭州市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展开复查。
此时,距离张高平首次提出怀疑勾海峰为“5·19”案真凶的时间已过6年。
不过,案件的立案、重审依旧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正义第六次迟到。
2012年2月27日
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
在关键性证据已经锁定、案情已基本明了的情况下,复查仍进行了一年之久。
新疆检察系统一位退休检察官曾告知早报记者,2009年,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一位朱姓女检察官曾对其表示,已将张辉、张高平的申诉转交至浙江省高院。但直至2012年年初,仍未对二人的申诉予以登记。
“查询了,没有登记,但一提到张辉、张高平案,他们都知道。”张辉当时委托的申诉代理律师张凯告诉早报记者,2012年3月以前,他赴浙江省高院查询张辉、张高平的申诉处理进展,在获得没有登记的答复后,当即提出了重新登记的要求。
张凯称,浙江省高院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此前两人的申诉均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等部门“转”给该院的,走的是“信访”渠道,两人并未直接向该院申诉控告,以致搁置多年。
2012年春节之后,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专案评查组,远赴南疆的库尔勒监狱和北疆的石河子监狱,提审了张辉、张高平。
同年2月2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对该案立案复查,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遗憾的是,在关键性证据已经锁定、案情已基本明了的情况下,复查仍进行了一年之久。
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被害人王某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张辉、张高平。今年1月,张辉、张高平才由新疆换押回杭州。
直至2012年的除夕夜,代子申诉的张高发才接到了苦等十年的再审通知书。
根据浙江法院网昨天披露的信息,浙江省高院决定再审的具体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这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新浪网-新民网]
浙江叔侄被冤案真凶8年前伏法
为另一起故意杀人案罪犯;浙江高院称将尽快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 “涉‘强奸案’服刑9年 叔侄俩再审改判无罪”追踪
据新华社电 前日,十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该案被告张辉、张高平侄叔俩再审被宣告无罪。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表示,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死者指甲现男性DNA 当时未找到主人
据了解,根据公安的侦查审讯,“二张”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死,并在路边抛尸。
此案当时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在死者的指甲内鉴定出一男性的DNA,警方当时没查到此DNA的主人。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8年后发现DNA主人为已执死罪犯
2005年,出租车司机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于4月27日执行。
2011年,杭州市就“5·19”案件成立了核查工作组,对案件展开调查。核查结果显示,“5·19”案件中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鉴定显示疑点指向勾海峰。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
■ 核查
个别侦查者行为不文明
此案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指出,本案未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
[新京报]
相关评论
7次“纠冤”机会何以全部错失
据《东方早报》报道,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冤屈者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是一起并不复杂、否定性证据十分明显的案件,如媒体所总结,曾有7次纠错机会,却一一被错失,正义整整迟到了10年。
冤案的发生和平反,都具有太多的相似性。在这起案件中,侦查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的问题同样昭然若揭:无辜的叔侄俩,竟能作出貌似“真实”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问题?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是何原因?警方跨省调动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逼取所谓“认罪”材料,并作伪证,是否系受警方指使操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被虚置,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这起案件,在证据上疑点重重,除了两被告人的供述和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而且,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一开始就排除了两被告人。如此“疑案”竟通过了起诉、一审、二审的层层审查,最终以“疑罪从轻”收场。
这表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所应有的防错、纠错功能,在实践中往往被削弱。
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
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以期通过事后救济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此案中的叔侄俩,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却无人问津,甚至在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直至2011年11月,媒体曝光,及警方认定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与另一人吻合后,才引起浙江省委政法委重视,启动复查。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断冲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痛定思痛,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
[新京报]
奸杀冤案昭雪 亡羊补牢未晚
沈彬 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3月26日,已经在新疆服刑将近10年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重获自由。 3月26日,已经在新疆服刑将近10年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重获自由。
2003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发生一起奸杀案。安徽歙县送货员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因为开车捎带过女受害者,而被警方认定为凶手。2004年一审法院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其实,案件的定罪证据有严重问题。2011年11月21日,早报曾以《案中案 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为题做过详细报道。首先,死者指甲里的DNA物质已被排除属于张氏叔侄的可能,但终审法院当时却认为“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其次,两被告人对于作案时的行车路线、停车、抛尸等情况有七处严重的供述不一致,但这两份口供还是被法院认为“细节吻合”,成为定罪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警方没能从受害人尸体、车厢里找到痕迹物证,饶是如此,张氏叔侄还是被定罪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若证据不足,或证据有疑点,则不能定罪,是谓“疑罪从无”。依此原则,哪怕证据有一个直接疑点,张氏叔侄都不应该被定罪。去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在“疑罪从无”原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治国家通行的证据标准,希望这今后能杜绝类似冤案的发生。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蹊跷人物:袁连芳。2001年,袁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判刑6年。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为当时河南鹤壁市浚县灭门血案出具证言。2008年该案“凶手”马廷新被法院宣判无罪,马曾告诉早报记者:自己是在不堪折磨之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同意“自首”的。而那份自首材料实际也是出自袁的手笔。2004年4月,袁又现身当时关押张辉的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两起相距千里的杀人冤案,都有袁连芳的出现;袁却因“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被减刑10个月。这是值得反思的。早报昨日刊登了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的评论文章《看守所条例亟待对接刑事诉讼法》,23年前的这部《看守所条例》严重落后于时代,侧重于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职能,却忽略了人权保障的功能,在这方面,本案就是一个现实注脚。
虽然正义迟到,但至少还是来到了。相对于聂树斌案自2005年“真凶”出现至今,相关部门依然没有说法,浙江高院能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宣判张氏叔侄无罪,体现了法院实事求是的态度。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为避免悲剧的重演,首先,司法机关应痛定思痛,坚守“疑罪从无”底线不动摇;其次,看守所改革应有动作,应确立其作为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定位,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做必要的分割,杜绝使用“狱侦耳目”,杜绝牢头狱霸;再次,冤案昭雪之后,有必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对于可能的刑讯逼供行为、袁连芳的伪证罪应依法追究。
此外,回顾与本案颇有渊源的马廷新案,2008年马被无罪释放时获得国家赔偿19万元。本案中的张氏叔侄被关押的时间更长,多年后赔偿的基准更高,特别是《国家赔偿法》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对于被剥夺了近10年人身自由的张氏叔侄来说,应该给予足够的国家赔偿,以弥补错判对他们造成的伤害。(东方早报)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