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4名同案通过刘志军运作铁路项目等,向指定中标企业收取好处费;对检方指控罪名有异议
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在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的帮助下,通过与刘志军运作中标铁路工程项目、投资高铁相关产业、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等方式,涉嫌非法获利30亿余元。这些非法获利均是丁书苗及其“下线”,向其指定的中标企业收取“好处费”。
昨日,作为丁书苗“下线”、充当招投标中间人的5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其中包括丁书苗的女儿侯军霞。
昨日上午,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女儿侯军霞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与侯军霞一起受审的还有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胡斌等四人,指控罪名也为非法经营罪。
胡斌的律师称,庭审时,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涉嫌罪名并不认同。
据了解,此案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有关。
现场
控辩方拉行李箱运卷宗
昨日9时15分,5名被告人辩护律师中的三名律师正在法院第二法庭门外等候。他们表示,10时许,侯军霞将在此法庭受审,对于案情“不便透露”。
9时30分,涉案被告人的家属在书记员的带领下,从法庭侧门走进法庭。
此时,法庭旁听席上,已坐有10余名旁听者,七八名辩护律师坐在辩护人席上,桌上放着数摞材料。
从被告人家属间的对话得知,该案被告人之一的郑朋身患疾病,其家人准备等“审判后,为其申请办理保外就医”。
数分钟后,公诉人和随后赶到的辩护人,均拉着装有卷宗材料的行李箱进入法庭。
昨天庭审,未对媒体开放。
庭审
一被告人获无罪辩护
侯军霞等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有所“牵连”。
据了解,1997年,刘志军与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侯军霞的母亲丁羽心(又名丁书苗)相识,后关系密切。1997年至2010年,刘志军滥用职权,通过运作中标铁路工程项目、投资高铁相关产业、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等方式,为丁书苗提供帮助,造成国家34亿余元损失,丁书苗等人从中非法获利30亿余元。
昨日上午受审的5人中,侯军霞位于第四被告人。
5名被告人多是在刘志军“运作”铁路工程招投标中,因担任“中间人”角色而受审,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
有证据显示,2007年底,刘志军与丁书苗商定,由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干预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帮助丁书苗指定的企业中标,丁从中收取“好处费”。至2010年底,刘志军先后安排手下,非法干预53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丁书苗指定的23家国有企业中标,涉及工程标的额共计1749亿元。丁书苗及其“下线”——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胡斌等民营业主,从中获取“好处费”31.85亿元,其中丁书苗按照工程标的额的1.5%—3.8%的比例收取24.16亿元。对此,刘志军知情。
昨天,法庭未作宣判。
庭审后,胡斌的辩护律师称,5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对罪名不认同,律师为胡斌作了无罪辩护。
另据了解,丁书苗涉嫌非法经营罪,也将于近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
■ 背景
丁书苗被调查牵出刘志军案
以煤炭运输起家的山西晋城女商人丁书苗,不仅是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还被称为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最大“获益者”之一。丁书苗的发迹,与刘志军有着密切的关系。
据媒体公开报道,1997年,丁书苗通过时任北京铁路局临汾分局副分局长的罗金保(已因涉嫌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受审),与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的刘志军相识。此后,刘志军开始帮助丁书苗获取车皮计划,并先后安排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原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林奋强(三人均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帮助丁书苗。2004年至2010年,丁书苗等人通过倒卖车皮和利用车皮计划,从事煤炭经营获利约4.4亿元。
当刘志军“大跃进式”地发展高铁时,丁书苗又进入高铁领域,以干预铁路工程招投标收取“好处费”。此外,丁书苗还成立多家与高铁有关的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
2011年年初,丁书苗被带走调查,由此迁出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今年4月10日,新华社发文称,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已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本版采写、摄影/新京报记者
■ 另案
丁书苗母女为刘志军捞人被骗4400万
3名捞人者因诈骗罪分别获刑15年至12年
丁书苗和女儿侯军霞曾受刘志军之托,先后出钱出物折合人民币4400万元找到刘琳等人,“打捞”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的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
今年4月16日,刘琳3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15年至12年。
刘志军指使捞人
2007年12月,何洪达被带走调查,刘志军因担心何洪达的交代牵连自己的受贿问题,便指使丁书苗出资找关系,想让何洪达不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到较轻处理。
检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刘琳以帮助被办案机关审查的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疏通关系、获从轻处理为名,虚构自己为办此事花费巨额资金的事实,骗取丁书苗、侯军霞母女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及吉普车一辆(变卖后获利人民币80万元)。2010年6月,刘琳又以同样手段欲骗取丁书苗、侯军霞人民币1700万元,但未得逞。
检方称,被告人李其伟、陈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别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多次通过他人骗取丁书苗、侯军霞支付的办事费用人民币1010万元和300余万元。
涉案赃款被没收
刘琳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审时,均否认指控,称自己没有诈骗,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刘琳、李其伟、陈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刘琳在犯罪过程中,有部分未遂情节,所骗款项基本退缴,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所骗款项是用于从事犯罪活动,依法应予没收。
据此,法院依法对刘琳等3人作出判决,其中包括共计80万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