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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9
最高法: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
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这位负责人介绍,受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中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职能,根据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研究制定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打击犯罪的法律适用依据;指导各级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始终保持严惩重判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犯罪。
这位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深入调研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复杂、疑难问题,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贯彻打击、预防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与教育行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协作配合,实现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衔接;推动更多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
[新华网]
小学教师强奸6名幼女数十次并拍裸照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5月29日北京电(记者卢俊宇)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这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李艳勤故意伤害案(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和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法院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李艳勤借“教育”之名,经常对继女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艳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被告人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并犯有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法院为此判处被告人邓家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记者获悉,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我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鉴于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职能,根据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积极参与、支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专项行动,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打击犯罪的法律适用依据;指导各级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始终保持严惩重判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犯罪。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预防犯罪的举措;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采取以案释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送法进社区、进校园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制与防范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一如既往地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复杂、疑难问题,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业务培训等途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贯彻打击、预防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积极延审审判职能,加强与教育行政、民政管理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实现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衔接;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更多的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神圣事业,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的侵害,更加安全、健康、无忧无虑地成长和生活。
案例1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2010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鲍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潇然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一)基本案情
1、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A、李某某、刘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A14岁,刘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
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部(价值1
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到龙胜酒店205房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刘某B到县城教育路龙仙粮所内何美霞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
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张文浩持菜刀对何美霞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19号4栋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
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
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36号402房黄碧发家,撬门入室盗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
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2、关于敲诈勒索事实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在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以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大额款物未分赃款给邓家文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刘华使用的黑色大众
捷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
300元及赖成发的戒指一枚(未估价)。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腾讯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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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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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上爆料称,桐柏县一小学多名小学女生家长,集体到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其中有9名学生的处女膜破裂,家长怀疑该校小学教师杨士付对这些学生进行了性侵。事情发生后,杨士付任教的小学校长被停职。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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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一篇名为《因倒水淋湿书记专车,13岁幼女戴手铐游街示众》微博引起广泛关注。记者梳理了其中的几个主要关注点,并在事发地贵州省赫章县进行了采访。
关注点一:女副乡长是否被泼水?调查:被泼水
今年3月30日上午,可乐乡部分干部上街开展环境整治工作过程中,要求14岁(非网传的13岁)女孩饶某的二婶徐某自行拆除占道摆设的摊点,期间发生口角。可乐乡副乡长王梅称乘车离开时被饶某“泼水袭击”。
王梅说:“当时自己座位旁的车窗没关,一盆水泼过来将衣服和头发淋湿。”对于这一举动,饶某说:“我在家洗完手,不小心把水倒在要开走的车上。”
饶某和父亲饶富贵均表示,王梅下车后,双方发生争吵,饶某打了王梅一记耳光,“我当时特别害怕她打我,一冲动就先打了她一巴掌,我可以道歉。他们没有打过我,我只打了她一下。”饶某说。
关注点二:女孩是否被戴上手铐?调查:被戴手铐
当天11时许,可乐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将饶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此后通知其父于13时许将饶某接回家。记者采访证实,饶某被带离现场时戴着手铐。
街上的服装店店主陈怀辉说:“当时我看到民警过来铐饶某,然后把她带走。”据饶某自己回忆,当时自己已经被带上了城管的车,“有警察上车来,先问是谁打人,自己被指认后,就被戴上了手铐”。派出所调查发现女孩为未成年人,即为其解除了手铐。
关注点三:女孩是否被游街示众?调查:未游街
街上百货店店主陆文清看到了当天的情景,他说:“大街上哄闹的人很多。小姑娘先被带上城管的车,派出所的人来后,把她带到派出所的车上带走,没有游街。”
饶富贵告诉记者:“女儿戴着手铐从城管车走到派出所的车上,之间有两个电线杆距离,大概30多米,应该不是游街。”
记者在事发地点看到,这是可乐乡的一条主要街道,两旁有数家卖百货或干货,有的商户将摊位摆在马路边上,饶某的家在这条街上。据当地群众指认,记者目测当时停放在马路上的城管车辆和警方执法车辆距离不超过40米。
目前由赫章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已进驻可乐乡对“13岁女孩戴手铐游街”情况展开调查。有关部门决定,可乐乡党委书记袁泽泓、派出所民警陈松停职接受调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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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话]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怎样才能更好保护儿童免受性侵?
新华网记者 陶叶
最近,海南省万宁市发生的一起当地小学校长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的事件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28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在鹏(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被告人冯小松(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犯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9日,有媒体报道称,从广州增城市检察院得到的信息显示,2012年该院受理的猥亵和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与去年相比有所上升,其中28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有23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童,占82.1%。
网友愤怒于未成年儿童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在反思,为何此类事件会频繁发生。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年儿童免受性侵?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新闻处处长荣明达近期接受新华网记者的独家专访。他说,任何成人和18岁以下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是强奸,犯罪者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新华网记者:未成年儿童受到性侵害近日成为新闻焦点。发生此类事件后,大多数网友感到非常难过和愤怒,您如何看待此事?
荣明达:听到这样的新闻我非常伤心,我相信公众听到此类消息也如同刀插进心里一样难过。针对少年儿童的性侵犯事件却时有发生,有资料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大概有20%-25%的孩子会受到性侵害,在一些国家甚至35%的儿童受到过性侵害。这让我们感到可怕和痛心,但认清这一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孩子。在大多数儿童被性侵害的案例中,侵害者与孩子是认识的,侵害者可能会对孩子很友好以此来获得孩子的信任,这也是犯罪事件能够发生的一个前提。
此类性侵事件是非常严重的事件。根据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成人与18岁以下的男孩或者女孩之间发生的任何与性有关的行为,都构成性侵犯,包括强奸、猥亵儿童以及将儿童性侵犯的影视资料、图片视频制成色情制品等。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希望公众能够了解,成年人和一个儿童发生了性行为,即便一个孩子被给予酬劳或者礼物也是强奸,也是犯罪行为,没有不严重、严重或者非常严重的程度上的分别,侵害者应该被惩罚并送进监狱,这个应该被大众所熟知。在中国,性侵犯的概念还比较模糊,中国的法律需要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儿童,这需要时间,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新华网记者:我们注意到,儿童受到性侵害的事情在世界范围都常有发生,您认为除了侵害人以外,问题究竟出在哪?作为孩子的父母或者身边的人,该怎么做?
荣明达:我想强调,儿童受到性侵害的事件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这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是整个人类的耻辱。
儿童性侵害事件的发生,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性侵害发生后,大多数时候孩子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他们会非常害怕,言语行为也会流露出一些不对劲的迹象或征兆,但显然她们当然不会直白地讲出,“妈妈,我被性骚扰了。”之类的话。在孩子们的思想中,她们或许根本就不清楚性侵害和性行为是怎么一回事,他们只是不喜欢某些行为或者觉得有些事情不对劲。
举个例子,很多侵害者往往是当地“有名望”的人,比如政府官员等。通常情况下,当孩子告诉妈妈:“我不喜欢和XX叔叔待在一起”时,父母根本没有意识到会发生性侵害行为,反而会觉得孩子对长辈非常不尊重,他们不相信孩子的话,甚至还会生气,这也会给孩子们一种误解,就是她们自己错了,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她们就会保持沉默。
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想要转变它不太容易。但大多数人必须要重视的一点是:从国际标准来说,任何发生在一名成人和18岁以下儿童之间的性行为都是强奸,没有其他理由能为此开脱。
新华网记者:中国在儿童保护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您认为保护儿童最值得关注的是什么?
荣明达: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留守儿童问题。近年来,留守儿童的人数在不断增长。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上学,他们平时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我以前调研时了解到,有些农村的老人要照看附近三、四家的留守儿童。虽然爷爷奶奶可以照顾孩子们的衣食住行,但他们无法给予儿童全面的教育和保护。
当我们正视这些留守儿童存在的社会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着营养不良、事故率高、受伤率高、甚至是性侵害率高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儿童受到性侵害而未被察觉,是因为父母的关心不够所导致的。
另外,拐卖儿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贫穷。当父母还在为养家糊口而拼命工作时,他们自然会忽视对子女的教育和保护。
此外,暴力打骂儿童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很严重的伤害。我们不光需要关注这一问题,还要完善法律和执法方面的监管,防止更多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新华网记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如何参与中国的儿童保护工作?您对中国的儿童保护工作有什么好的建议?
荣明达:许多年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直致力于与多个政府部门合作来保护儿童,例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社会福利援助机构、治安部门等。
我认为首要的事情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这要从最基本的社区层面来讲。我们正在推进“社区义工”的项目,也做了不少工作,我们的目标是,每个社区或者村庄都有一个受过专门培训的专职人员来开展社会福利工作,组织培训义工,帮助和照顾那些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特别是家庭困难的儿童或是孤儿。社区福利也可以帮助父母更好地重视家庭教育、更好地履行为人父母的职责和教育监管儿童。当儿童遇到一些不同寻常的经历时,父母应该知道该如何正确处理。
在中国,社会福利工作刚刚开始,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效果,但是中国在努力。中国的目标是努力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里将义工的数量从成千上百人发展到数百万人。
中国政府很重视儿童保护工作,也为此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中国很大,政府能做的毕竟有限。对民众的教育非常重要,公众需要了解什么是对儿童的性侵犯并支持对犯罪分子做出惩罚。当然,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和法律制裁也非常重要。
我的建议有四点:第一,不同形式的“儿童性侵害”的定义需要规范。第二,要从法律上对儿童性侵害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惩罚。第三,通过开展社会福利工作,为受到侵害的儿童或家庭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第四,政府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通过充分合作来预防或杜绝儿童性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比如在学校、警方、社区义工、医院等形成一个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