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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梦成真?陕西今年起公务员招录15%名额留给工人农民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6-02

 

陕西今年起公务员招录15%名额留给工人农民

  新华网西安6月1日电(记者 梁爱平)从今年起,陕西省在全省公务员招录中,每年列出招录总数的15%左右招录优秀工人和农民,力争通过3到5年时间,使陕西省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的干部在基层干部队伍中占有一定比例。

  据陕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田晓东介绍,从今年起,陕西省在全省公务员招录中,每年列出招录总数30%左右用于招录基层一线人员,其中将从优秀工人农民中招录15%左右,从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录15%左右。

  田晓东说,从工人中招录的公务员,主要面向的是街办直接服务群众的岗位,也可从事企业、社会管理和工会等工作;从农民中招录的公务员,主要面向乡镇直接服务群众的岗位;从其他基层一线人员中招录的公务员,根据本人当前的工作情况,在乡镇或街办安排与目前工作相近的岗位。

  田晓东说,此次从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注重基层一线工作经历,面向工人、农民的职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面向基层一线其他人员职位中的村(社区)干部,要求具有6年以上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任职经历,对学历、年龄也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差异性要求。

  据了解,从工人农民中招考,在笔试、面试环节上,考试内容有别于通常公务员考试设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而是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更具针对性。其中,笔试只设一科,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和农业发展、企业管理、社区建设等岗位需求的相关知识;面试主要是测查面试人员解决农村、社区、企业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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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西方那套理论不反映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坚定“三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道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中国梦需要脚踏实地去实现,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途径;中国梦需要高瞻远瞩来把握,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行动指南;中国梦需要鸿篇巨制相支撑,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正确的中国道路奋勇前进。”这就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指明了方向。

  坚定道路自信,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近代以来求独立、求解放、求发展、求富强的必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先后实现了三次历史性转变,即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三次历史性转变前后贯通,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创举,是根本改变中华民族命运、深刻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伟大变革。三次历史性转变证明了一个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就蕴含在中国近代以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之中。

  坚定道路自信,必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其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既以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又通过改革开放赋予四项基本原则新的时代内涵。坚定道路自信,还必须坚信无论是照搬西方发展道路还是照搬苏联模式,都不能解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问题;坚信无论前进路上还会遇到怎样的艰难险阻,只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一定会实现。我们必须有这样的道路自信。

  坚定理论自信,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科学理论,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主义。中国近代以来,差不多世界上有代表性的理论、学说、主义都在中华大地上尝试过,但都没有成功,也没有在中华大地上真正扎下根来。历史反复证明,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是中国近代以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到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到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反复证明了一个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只有同本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才能更好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

  坚定理论自信,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坚定理论自信,必须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坚定理论自信,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自觉同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划清界限。西方的那套理论,新自由主义也好,民主社会主义也罢,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反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不可能为当代中国指出科学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同样地,那种封闭僵化的观念,既不能紧跟时代发展变化,也远远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也不可能为当代中国指出科学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扎根于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才能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最终成为现实。我们必须有这样的理论自信。

  坚定制度自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不动摇

  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中国制度,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适当而完备的制度,是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既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所决定,也是由这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所决定。如同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样,选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近代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坚定制度自信,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始终坚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制度自信,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又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定制度自信,必须坚信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巩固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错误主张的能力。只有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才会彰显生命力。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会保持旺盛活力。只有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进步才会充满希望。只有始终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才能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在科学发展中再创一个个中国奇迹。我们必须有这样的制度自信。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都根源于理论的彻底、坚定、清醒、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切实增强理论学习、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利益多样、思想多样的今天,意义尤为重大,任务尤为繁重。历史经验表明,理论一旦掌握群众,就会化为推动实践的强大力量。作为理论工作者,要自觉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通过切实转作风、正学风、改文风的实际成效,坚定全党全社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道路。

  (执笔:李  捷) 

    [新浪网-人民网-人民日报]

环球时报:“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

  “宪政”这个概念这两年被部分人频繁使用,在一些圈子里成为热词。在互联网上,这个词也有一定的出现率,人云亦云者不少。

  宪政的“宪”字指的是宪法,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并不存在实际争议。宪法规定了中国的基本国体、政治制度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它们当年的成文总体上走在了中国现实的前面。中国的发展既是对宪法的坚守,也是对宪法的全面落实。新一代中国领导人集体学习宪法,执政者对宪法的忠诚非常明确。

  “宪政”概念突然走进舆论场,是中国主流政治发展之外的一个枝杈。它从一开始就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个政治主张。它从西方的话语体系出发,与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强行对接,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宪政”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围绕“宪政”做理论论辩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的目标设定已很清楚,就是要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是这个国家断不可接受的。中国的理论争论应当在国家大的政治规划范围内进行,而不应是为推动国家内部的政治对立披上理论的外衣。

  其实,熟悉“宪政”争论的人都清楚,它最终是要削弱、否定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至少这个概念的实际思想引导就是这样。而谁都知道,中国现行的宪法和他们的诉求南辕北辙,“宪政”主张在深层上是与中国现行宪法对立的。

  “宪政”说误导了部分知识分子,在互联网上也引来一些追随者,但它毫无实践基础,越来越沦为空洞的政治口号。在现实中,它还成为少数投机者制造个人影响力的噱头,或者成为有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说辞。它对中国社会的真实影响不大。

  中国在坚定地走向依法治国,这个“法”里面,当然首先是宪法。中国的民主也在与时俱进,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这在中国正成为广泛的共识。中国需要能够符合并满足这个国家政治及社会实践需要的制度安排,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实践性的,它必须对中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对某个概念负责。

  中国发展的政治宽度相当大,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建设轰轰烈烈,与政治发展相协调。“宪政”这种从西方传入的词汇之所以孤独,就是因为它拒绝同中国现实协调互动,而是要打断中国的进程,扭转国家的政治方向。说到底这是一种幻想,还是不要做这样的“脑筋急转弯”吧。

  在中国热衷政治的人一定要清楚一个事实:中国的国家道路已经选定,中国早已迈过十字路口,行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上。这是中国人民历经苦难好不容易选出来的,中国宪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这条国家道路的保卫。想引中国走另一条路,整个西方世界加起来也没有这个力量,国内少数有不同意见的人更不行。

  维护、细化中国的发展道路不如尖刻否定它吸引眼球,但这恰是中国复兴路上最需要的坚定与执着。“宪政”这个概念同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相比轻飘飘的,正因如此,它在中国落不了地,更生不了根。

    [环球网-环球时报]

《党建》杂志: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概念

  精彩导读

  ○“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

  ○“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近年来,西方的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成为我国法学界、政治学界关注的一个话题,甚至一度出现了一股宪政讨论热。在一些讨论中,有人以宪政没有东西方之分为名,或冠之以“普世价值”的伪装,鼓吹照搬西方宪政制度,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这些看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也有学者提出,我们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与所谓“资本主义宪政”相区别,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在认识上也是有偏差的。

  “宪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观念影响。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共主”。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毛泽东在1940年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我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此后,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使用的宪政概念,以及标志着资产阶级法治和政体概念的宪政概念,均不被我党使用。

  “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它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西方政治学学者萨托利说,“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国内有学者也说,“当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复兴是分不开的。知识界当前对宪政的诉求恰恰是自由主义在中国复兴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这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

  “宪政”的讨论不是所谓“词语”之争,“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是种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

  长期以来,境内外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主张“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突破口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与途径,极力宣扬“宪政”的超阶级性和普世价值性。这些“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在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主张以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纲领与上位概念。这部分学者本意是好的。他们认为,宪政有资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宪政之分,不宜笼统地摒弃“宪政”一词,社会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三语可以并存。不少人因此认为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就是一个要不要用“宪政”的语词之争。诚然,一个语词可以这么解释,也可以那么解释,我们可以规定或赋予它一定的含义并采用它。但问题是一个语词的实际运用不能脱离历史。如上所述,宪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确定的内涵,构成宪政实质内涵的几个方面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同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对立的,不是加上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就能改造过来的。我们应当看到,在西方以及在我国受西方影响甚深的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宪政有先入为主甚至是“约定俗成”概念,即认为宪政是与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中立、新闻自由等紧密相连的。一旦我们采用了“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的语词,把“宪政”当作指导性的基本政治概念,国内自由主义主导的宪政思潮会更加泛滥,社会思想领域会更加混乱,境内外敌对势力就有了对这一新提法做出肆意解读的空间,一步一步地来逼迫我们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主导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干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并非语词之争那样简单。

  有的同志看到了宪政的阶级属性,也不赞成按西方的观点解释宪政,但试图赋予宪政以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内容。把“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解释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出发点与前提,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宪法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但既然我国已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概括,其实就不必再借用“宪政”的帽子了。

  讨论中,一些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却是似是而非的说法,在实践上容易误导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

  有一种说法认为,有宪法即有宪政。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法与有宪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宪政本身有着独特的西方内涵和制度属性,它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宪政归根结底是资产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国家。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有我们党曾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就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对于这个问题,若仅从形式上因为有新民主主义宪政,所以就应有“社会主义宪政”,这是毫无认识意义的。

  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曾将“建国”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利用“军政”、“训政”的说法,作为实行反革命专政和剥夺人民一切自由权利的借口。为了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统治,将促进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民主自由的武器,以唤醒广大民众的政治觉悟与革命热情,中国共产党决定举起当时象征民主与进步的宪政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与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和民族解放事业。在抗日战争期间,特别在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把参加和促进宪政运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方针提出来。

  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特殊社会形态的性质也有着直接联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新民主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因此,如何从政治上联合、团结各革命阶级,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孤立和打击一切汉奸反动派,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和要求,就成为党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借鉴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某些形式,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并加以革命性地改造,以促进民主革命事业的发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选择。这一选择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显然不相悖。

  也正因为宪政民主的特殊属性,毛泽东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把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旧式的资本主义宪政、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分开来。他指出:西方的宪政“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正因为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党中央便不再使用“宪政”这个政治术语,更不用说提“社会主义宪政”了。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的性质已是社会主义了,这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可适用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宪政,也就不能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与要求了。

  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避免陷入“话语陷阱”

  有些人在理论概念上不加区分地实行“拿来主义”,似乎只要是得到西方学界认可的概念,都可以直接拿到中国来套用,其理由就是和国际学术界接轨,否则无法对话,自己的学术地位就无法被认可。就有些学术概念而言,这样做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是,一个概念,总有其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过程。对于一些集中反映和支撑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核心学术概念,必须格外慎重,不能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宪政”就是反映资产阶级经济政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概念,被这样一个概念牵着鼻子走,就意味着自我解除思想武装。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6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已经有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基本政治概念。这些基本政治概念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正确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和特征,符合我国的国情,含义清晰、准确,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多年来,我们按照这些基本政治概念体现的指导原则,贯彻我国宪法的精神,依宪行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今后我们还要以宪法为指导,不断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决不能把“宪政”作为我们的政治纲领和基本政治概念。

    [新浪网-《党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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