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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涉374套房产
官员贪腐被捕单位公函求情
政党制度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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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人 网站
2013-06-10
大贪官被抓后都会痛哭流涕
检方恳请对大贪官从轻处罚
刘志军受审 承认受贿滥用职权
对涉案金额中的4900万提出质疑,认为不属于受贿;庭审现场数度哭泣;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新京报讯
昨日(6月9日)上午8时30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刘志军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据了解,检方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
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院开通气会通报案情
昨日,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刘志军案庭审情况。
据二中院研究室主任郭鹏介绍,开庭前,二中院召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对是否申请回避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公开审理 近50人旁听
昨日8时30分,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志军案。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检方指控称,1986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6460余万元。
此外,刘志军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通气会介绍,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还就上述证据质证。
对部分涉案金额提质疑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对涉案金额中的4900万提出质疑,认为不属于受贿。
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娄秋琴透露,刘的认罪态度非常好,悔罪欲望强烈,庭审最后还声泪俱下地感谢办案机关的教育。检方当庭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
昨日中午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辩护人娄秋琴介绍,昨日刘志军的妻子并未到庭旁听。临被带出法庭时,刘志军强调,“相信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不会上诉”。
■ 焦点
1 刘志军会不会被判死刑?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援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援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青松认为,按照刘志军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因为经济困难、聋哑疾病、未成年人的情形,那么就意味着本案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此外,由于实践中大多数贪官对于自己的案情、下场都心知肚明,常会自己放弃辩护。刘志军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最后只能指定律师。
昨日,二中院召开通报会,证实刘志军确曾表示不愿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在征得其同意后,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律师。
此外,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娄秋琴介绍,在昨日庭审现场,检方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但提请法庭注意一个细节,刘志军在被纪委调查后一直能够如实交代,还交代了当时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节,应该构成坦白。此外,大部分受贿款已经退回,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大部分挽回,因此建议法庭能从轻处罚。
据娄秋琴介绍,辩方认可检方的量刑建议,未再提交新证据或发表其他量刑意见,只提出“大部分现在的高铁都是他任期内建成的”,他自己在供述中也提到即使是安排企业承揽项目,“有些企业必须要找好的资质的企业”,因此他的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酌予考虑。此外,赃款之所以超过90%以上都能追回,是因为其家属积极退赔了一部分,同时也有一部分钱款本身就趴在账上,立案后相关账户及股权被及时冻结,其他财产也基本被扣押。
辩护人透露,刘志军没有检举揭发他人,以谋求立功为自己谋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2 4900万元是否算受贿?
据指控,2007年12月,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被调查,刘志军担心何交代出向其行贿的问题,便指使丁羽心出资找关系。丁羽心为此出资4400万元找人帮助运作(实际被骗)。2008年,刘志军为得到提拔重用,指使丁羽心出资找关系,丁羽心为此出资500万元找人帮助运作(实际被骗)。刘志军对以上出资情况知情。
昨日的庭审共持续了不到4个小时。
庭审如此之快,据辩护人介绍,主要是因为此前,法院已经组织控辩审三方在秦城看守所召开了庭前会议,对全部证据进行了开示。控辩双方归纳出了主要庭审焦点,昨日开庭时对于不持有异议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简单出示,只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详细的法庭调查。
其中,起诉书第一项关于受贿4900万的指控是刘志军及辩护人唯一提出异议的。
昨日在庭审中,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提出,“4900万肯定不对,无论是捞人还是提拔干部,对这个事实我们没有异议,但他是让人去办事捞人花钱,他事先也不知道要花多少钱、之后被骗了还没办成”,“他跟丁羽心之间肯定是一种回报,但人情上的回报,是不是构成行受贿的犯罪”,由于法无明文规定,那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至少在当前法制框架下,他认为不构成受贿罪。
因此,钱列阳认为,在此项事实上更倾向于认定为刘志军与丁羽心共同行贿未遂。
对此,检方反驳称,在整个出资的过程中,丁羽心都是得到了刘志军授意的,丁羽心所出的钱是在帮刘志军办事,也是为了给刘志军好处,以回报他涉嫌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在高铁项目中非法获利30亿余元。
■ 解读
贪贿案为何常指定名律师?
在4月10日刘志军被依法提起公诉后,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证实,其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刘志军做辩护。
钱列阳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等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而此前,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涉嫌职务犯罪案,也都是指定辩护人,指定的均为北京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
为何贪官常被指定知名律师做辩护?
据许兰亭介绍,按照过去的刑诉法,一般到了法院阶段才出现指定辩护,但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指定辩护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程。在这个过程中,选择哪个律师往往都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具体业务部门决定,而其选择的依据就是律师的专业资历、政治素质、沉稳成熟等综合表现。加之贪官的案件往往影响比较大,因此分到的常常是知名律师。
■ 追访
律师:刘未提“保其不死”
据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娄秋琴介绍,刘志军一直被关押在秦城看守所。其间,律师共会见了他六七次。会见场所都是在秦城看守所的一个小房间,约10平米,每次持续一两个小时,双方就案情、卷宗的一些细节问题展开讨论,刘志军每次都提出他因为多年工作落下的毛病不能坐着,因此总是站着与律师交流。他习惯自己被律师称呼为“老刘”,有时候站累了就围着房间走一小圈。
娄秋琴表示,秦城看守所与其他看守所并无实质差别,会见室内只有一张桌子,上面是用于隔离的栅栏,会见期间房间内只有刘志军和律师,没有看守人员。
娄秋琴说,虽然刘志军曾官至部长,但其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在多次会见期间,律师渐渐向其普及了庭审需要注意的细节,尤其是整个庭审程序分做几个环节、各个环节被告人都需要做些什么。
在这几个月间,钱列阳及娄秋琴两位辩护人均感觉刘志军情绪稳定,对自己的案情及可能的结果有清楚认识,从未向律师提出希望“保其不死”。
在6月8日下午,辩护人娄秋琴又单独会见了刘志军一次,再次向其明确庭审程序,之后刘志军自己准备了一张发言稿,庭审时也随身携带过去。
为刘志军送财物的10官员
何洪达(副部级)
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因受贿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苏顺虎(正局级)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2011年6月被中纪委双规
罗金宝(正局级)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2010年10月被免职,2012年12月24日,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开庭
邵力平(正局级)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2011年6月被双规
马俊飞(副局级)
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2011年6月被中纪委调查
张曙光(正局级)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2011年2月被停职接受调查
林奋强(正局级)
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2011年被免职、被中纪委调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被免
闻清良(正局级)
昆明铁路局原局长,2011年8月被免职接受调查,涉嫌在任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存在违纪行为
郭文强(副局级)
原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刘西林(副局级)
广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丁羽心与“下线”获利过程
●2007年底,刘志军与丁羽心商定,由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铁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帮丁羽心指定的国有企业中标,丁羽心从中收“好处费”。至2010年底,刘志军安排铁道部人士非法干预53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使丁羽心指定的23家国有企业中标,涉及工程标的额共1749亿元,丁及其“下线”胡斌(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等民营企业主从中获取“好处费”31.85亿元。其中,丁羽心按照工程标的额1.5%至3.8%的比例收取24.16亿元。刘志军对丁羽心获取“好处费”的比例和大概数额知情。
4月17日,胡斌、丁羽心女儿侯军霞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二中院受审。
●帮助丁羽心运作高铁轮对项目,丁羽心从中找国有企业合作开发高铁轮对项目获利。
丁羽心遂通过有关人员介绍,与山西某国有企业达成合作投资高铁轮对项目协议,并成立一个合作公司,约定由丁羽心帮助获取铁道部相关批文,丁羽心不出资但要控股。后经刘志军安排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等人签发了相关批文,丁羽心收受该国有企业所送合作公司60%的股份,价值0.9亿元。刘志军对丁羽心收受股份情况知情。
[新京报]
刘志军案涉374套房产及8亿人民币被追缴
昨天(6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共477卷,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其中4900万是否应属受贿款,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
追缴查扣赃款和损失共计数亿元
案发后,刘志军受贿的赃款及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被司法机关全部追缴,这其中仅房产就有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
检方起诉书中的扣押内容显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检方
控辩双方
主动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据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讲,从代理案件之初到开庭,他会见刘志军的次数已超过10次,而刘志军本人的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系完全认罪,对于两项罪名,均要求律师为他做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是检方。据律师讲,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检察机关表示,刘志军受贿事实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动坦白的,当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这些事实。
此外,检方还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犯罪,无论是损失还是其涉及的赃款都已经追回了,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律师
刘对社会贡献“有目共睹”
对于公诉人的“可以从轻”的观点,钱列阳律师在表示认同的同时,补充发表了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一个理由。
钱列阳律师称,他在法庭辩论最后一轮谈的是刘志军功绩,并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对刘志军量刑上进行考虑。“今天多少人是都觉得高铁比飞机更准时、舒服、快捷、方便”,他表示,在刘志军任期内,我国的铁路每年运力增加1亿人次、货运增加2亿吨,他对国民经济对整个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刘志军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不容否认的,“刘志军的功绩是一方面,是否构成犯罪是另一方面,不是说一定要抵消,不是说有功绩就能无罪,但是希望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虑这个问题”。
唯一争议
4900万是否定性为受贿款
此外,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两笔共4900万是否是受贿款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检方认为,刘志军指使丁书苗捞何洪达,丁书苗支付4400万找人帮忙,该款性质为刘志军的受贿款,而钱列阳律师认为刘志军在此上是无罪的。
钱列阳律师称,刘志军让丁书苗办事,丁书苗心甘情愿花钱,钱的所有权没有转到刘志军的手里,还是丁书苗的钱,所以刘志军不构成犯罪,无论钱的数额大小。“如果丁书苗找官员办事,可以说两人共同行贿,但丁书苗找的是社会无业人员,且钱被骗走,不应算刘志军个人所得”,钱列阳律师表示,而另外500万,是刘志军为了帮助部下升迁,丁将钱给了他人,但事情没办成,也是同样道理。
钱列阳律师表示,这两笔钱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之前,不应扩大地认定为有罪。
钱列阳表示,昨天的法庭辩论,达到了法律、法学的层面,这种有益的控辩对话,可能会推动、催生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的完善,对法制建设有积极作用。
[京华时报]
湖南麻阳官员贪腐被捕 单位公函求情称其素质高
调查动机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湖南省麻阳县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居然向法院出公函求情。涉案单位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这种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法制日报》记者在麻阳县进行了实地调查。
特别调查
当单位发生官员贪污案件后,涉案单位不去深刻反思案件根源,而是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替涉案官员求情,之后,还以单位名义给办案法院发去公函,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湖南省麻阳县。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发公函替贪腐官员求情的举动,不仅反映出相关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一种对司法审判的“另类干涉”。
文化局两官员贪污公款被判刑
近日,麻阳县人民法院对县文化局原纪检组长莫某和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原大队长石某贪污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莫某与石某在分别担任麻阳县文化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和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管理麻阳网络文化市场的职务之便,将网吧缴纳给单位的8.8万元人民币费用不开票入账而私分。鉴于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石某于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本案全部贪污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加之两人在本案宣判前已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原副局长刘昌春向记者透露,他当时发现当地网吧管理中存在问题后,曾向麻阳县委书记、县纪委书记实名举报,后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才发现了这起文化系统内部的贪腐案件。
今年4月,刘昌春被免除了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麻阳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刘昌春的免职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与其举报文化局官员腐败无关。
公函称涉贪官员素质高求轻判
就在此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所属单位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发公函为贪腐下属求情的消息,开始在网上流传。
《法制日报》记者在麻阳采访了解到,此次被判刑的莫某和石某原都属于麻阳县文化局干部。2013年3月,当地机构改革后,两人分别进入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工作。贪污案件发生后,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分别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替两人说情的事情。
麻阳县文广新局局长藤建学今天向记者承认,局里面确实开会说过此事。
“当时是被抓干部的家属找到单位,请求单位出面说情,所以才出了这个函,这并不是对司法的干扰。”藤建学说。
麻阳县文广新局副局长冯湘伟也向记者证实,当时开会时单位5个班子成员都参加了,最后一致同意为莫某向法院出公函求情。
由于藤建学目前还兼任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长职务,之后,为了替另外一名涉案干部石某求情,藤建学又在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替石某求情一事。
“我当时在会上作了首个发言,表示同意单位出证明,请求司法机关对石某从轻处理。”刘昌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之所以第一个发言,是因为会前有领导和他打过招呼。
今天下午,记者在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胡晓办公室看到了这份求情公函的底稿。
该公函称:“石某多次被评为省市县先进个人,由于该同志认为工作这么久,还一身清贫,遂产生了拜金主义。该同志素质高、又才40岁,正值为党和人民作贡献的有为之年,其业务素质也较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请求人民法院对石某从轻判决。”公函出具日期为:2013年1月7日。
胡晓向记者透露,这份公函打印好盖章后,便送给了麻阳县法院,麻阳县法院收下了这份公函。
“单位出具这份公函当时主要是从情谊上考虑,确实没有考虑到此公函是否会干扰司法。”胡晓对记者说,如果这种做法有干扰司法之嫌,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明确一下,以后禁止单位出具类似公函。
“另类干扰”屡见不鲜曝权力滥用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麻阳县并不是第一例。
2008年,湖南省湘阴县商业总公司原班子成员,集体造假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以“福利分钱”的形式贪为己有。案发后,涉案单位——湘阴县商业总公司以公函的形式向湘阴县有关部门公开“求情”,公函认为,涉案人员“劳苦功高”应该补偿,并请求有关部门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
2012年,湖南省株洲市房管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和副处长刘鸿刚因受贿被抓后,株洲市房产局也曾出公函为两人求情。
该局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既然是公文,其权力源自老百姓的赋予,为贪官发函求情意味着权力的滥用。
“单位出具公函替涉案官员求情,虽然大部分法院不会采纳,但已经构成了对司法审判的干扰。”这位法律界人士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公函替贪官求情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模范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网易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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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与反腐败
有人在社会上、在互联网上散布一种观点:“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共产党一党执政”,“只有实行多党制才可能达到廉洁”。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通过认真研究认为,不管是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与腐败的发生率及治理效果的关联度不能妄下结论。断定某种政党制度必然导致腐败高发,与断定某种政党制度一定带来廉洁政治一样,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缺乏理论支持。
首先,政党制度本身不具备反腐败的因子,其产生和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力分配问题。政党制度是现代政治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是不同社会集团利益的集中代表。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产生于西方,英国是最早出现政党的国家。英国两党制度是激烈复杂的政治与宗教斗争长期博弈的产物。17世纪中,英国议会里的两大传统的政治集团——宫廷党和乡村党最终演变成了主张维护君主制度的托利党和主张维护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政党政治从此逐步进入国家政权制度,传统政治团体实现了向近代政党的转变,开启了政党执政的时代。100多年后,基于不同利益而产生的权力分配的现实需要,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产生了,并通过竞选轮流执政。随后,一大批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基于争夺政治权力的需要,纷纷加入了多党制的行列。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实践表明,政党制度的设计本身并不是为了解决腐败问题,而是为了执掌政权。不管是一党、两党还是多党,政党的主要功能都是不同政治集团所代表的利益的聚合、表达与实现,这种利益在近代以来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就是赢得政权、获得公职、推行政策。
第二,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很多时候还导致了腐败泛滥。西方多党(含两党)制建立后,腐败现象一直如影随形,并没有因为政党政治这一“重要的政治发明”和“现代政治制度的杰作”而销声匿迹,政党腐败丑闻在各个多党制国家一直是此起彼伏,甚至有过臭不可闻的时期。18世纪的英国,各级议会议席甚至标价竞卖,候选人贿买选民、操纵选举比比皆是。而此时,正是辉格党和托利党在政坛上异常活跃时期。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格兰特任总统时,任人唯亲、反贪不力,使得本应当成为联邦政府道德楷模和典范的总统内阁贪污腐败成风,连副总统都被爆出受贿丑闻,制造了美国历史上声名狼藉的“腐败内阁”。可别忘了,这个时期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陷在这个腐败泥潭里不能自拔,真是“乌鸦别说猪黑”。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在制度、道德等层面建立约束政党特别是执政党运用公权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但仍然没有解决多党制条件下的腐败问题,腐败这一顽症至今仍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存在。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间,数十个发展中国家主动或被动地实行了多党制后,腐败现象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有些国家甚至较之前更加严重。“透明国际”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年世界上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与地区中,9个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这更以事实击穿了关于实行多党制能够解决腐败问题的臆断。
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照样腐败,一党长期执政也可达到清廉,腐败与否并不取决于政党的多少。不管是多党还是一党,对腐败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一些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党之间对立严重,政党轮流上台、轮流腐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只要措施得力,照样能保持清廉。众所周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在新加坡执掌政权,始终保持活力和廉洁,在领导新加坡实现经济腾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同时,成功地治理了被称为“东南亚之癌”的贪污腐败,在廉洁程度方面被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权威调研机构连年评为亚洲第一、世界前茅。显而易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政党数量的多寡,而在于治理腐败的决心和举措。现在,一些国家的腐败程度之所以比较轻,究其原因,并不是靠多党制,而主要是靠政治制度中遏制腐败的机制,即通过行政体制中对权力的分解、制约与监督,或者说通过政权与行政体系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而逐步控制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知道,他们搞了两、三个世纪才取得这样的成绩单。把政党数量与清廉度简单画等号的看法,主要是混同了民主制度与政党制度,或者说把政党与廉政的关系混同于民主与廉政的关系。如果政党沦为自身利益集团的政治代言,即使再多的政党也于事无补,政党轮替也不会带来真正的廉洁政治。现在许多实行多党制的发展中国家政局混乱、深陷腐败,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
第四,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最有利于解决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民主政治制度,既不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也不是简单的一党制。在这个制度下,我们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全新的现代化之路,实现了经济社会的迅速腾飞。实践证明,这个政治制度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且是高效的。在反腐败方面,它同样展现了强大的政治优势。比如,我们能够形成统一而坚定的反腐败政治意志,可以制订长远的反腐败国家战略(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等),一直保持反腐败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的政党更替的影响。又比如,我们能够高效动员和协调包括相关国家反腐败机构、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在内的各种力量,对腐败进行强力打击和遏制。而低效率恰恰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个通病。有资料显示,在印度、在巴西,有些腐败案件的查处旷日持久,个别案件甚至超过10年,有的不了了之,简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同时,中国的政治制度还能够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的政治责任,避免多党制条件下在朝党与在野党之间推诿扯皮,把反贪不力的责任归于对方。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尽管由于各种因素尤其是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制约,现在还未达到实现廉洁政治的水准,群众对消极腐败现象也有很多不满,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备,以及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事业的不断进步,中国共产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解决好当前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逐步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
由于各国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条件的千差万别,解决腐败问题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多党制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有效防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多党制本身并没有、也难以解决腐败问题。只有执政党下定决心,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手段相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稳定、健康发展,才可能逐步解决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正在这样做,并且有充分的信心做好。文/戴立言
[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
官员何以在举报声中“边腐边升”
杨涛(检察官)
6月4日,监察部官网发布消息: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倪发科在落马前一直遭到六安市退休官员的举报。(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4版)
官员“边腐边升”并不是稀罕之事,近10年来落马的72名省部级官员中,近八成腐败期间职务得到了晋升。
“边腐边升”让人气愤,不仅在于贪官边腐败边升官,越腐败越升官;更在于,他们是在民众举报声中升官,越举报越升官。例如,原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总经理王贤泸,在其任职14年时间中,多次遭到举报,不仅未被查处,还步步高升。
贪官“边腐边升”绝非因为他们善于伪装,而是借助了两张巨大的网。贪官编织的两张巨网能保障他们升迁,而且是在举报声中“边腐边升”。
第一张巨网是官场关系网。各种关系、利益输送,形成一条条食物链。官小的依附于官大的,官大的依附于官更大的,形成“一荣俱荣”的局面。大家互相认人、站队,只要是自己圈子内的人,哪怕再腐败,也照样提拔不误。
第二张巨网是官场保护网。各种关系、利益输送,也形成了一条条保护链。官大的保护官小的。只要是网中之人,即便有人举报,官大的仍然可以保护官小的,让贪官迎着民众举报声前进。甚至,哪怕被司法机关查处,他们仍可以东山再起。
“边腐边升”贪官被揭露了,很可能是两张网出现了问题,平衡不了;要么是贪官太猖狂,关系网、保护网也保护不住。我们往往看到的是,“边腐边升”贪官被查处后,幕后的网依然顽固存在。网中的其他贪官仍然存在,继续祸害民众。而且,其他贪官也认为,网中贪官“不幸落马”是小概率事件,妨碍不了其继续网中钻营。
因此,查处“边腐边升”贪官,就要戳破其幕后巨网。如何戳破?一要改革人事选拔制度。通过透明、公开、民主的方式,选拔真正优秀人才到领导岗位。杜绝暗箱操作,打破任人唯亲、任人唯钱,防范结党营私。二要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边腐边升”贪官之后,要进行责任倒查,看他在腐败的上升通道中,是哪些人提拔了他,又是哪些人保护了他?
[大河网-河南商报]
杜绝“临时工”执法更像冷笑话
王捷(公务员)
“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今后有望在广东杜绝。《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6月5日《人民日报》)
“有望”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杜绝“临时工”执法是一种努力的方向而已。这件看起来并不十分靠谱的事为何成了热门话题呢?因为当下“临时工”成了万能的挡箭牌。这不,猛跺人头的延安城管就是“临时工”嘛。
其实,“临时工”执法本来就是一个笑话。所谓“临时工”执法,严重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行政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才可以行使具体执法权。也就是说,一切“临时工”都没有执法权。因此,“临时工”执法原本就是违法行为,依法应对相关负责人问责。
而且,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上述事实一清二楚。说白了,当下林林总总的“临时工”执法,是推卸责任,是打马虎眼,是一种赤裸裸的忽悠。这种忽悠何以能大行其道?因为,它得到了个别人的默许和纵容。
事实上,真要杜绝“临时工”执法,只要对每一起“临时工”执法——不论真假,监察部门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到位,“临时工”执法现象自然消失,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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