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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殇 别有凄惶 沈丘县一年两千例癌症死亡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6-28

 

淮河水殇 沈丘县一年癌症死亡两千人


6月3日,沙颍河上的渡船。本版摄影 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6月3日,颍上县沙颍河,漂在水面上的死鱼。


6月4日,安徽颍上县新集镇下湾村。刘永凯站在妻子坟前。


6月3日,安徽颍上县新集镇,67岁的李良如。他2011年查出食道癌。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摄

  沿河区域多癌症村,个别区域癌死亡率高于离河较远区四五倍;研究首次证实癌症高发与水污染直接关系

  6月25日,《淮河流域水环境与消化道肿瘤死亡图集》数字版出版,这是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团队长期研究的成果,首次证实了癌症高发与水污染的直接关系。

  过去十多年中,淮河流域内的河南、江苏、安徽等地多发“癌症村”。更早之前,在粗放追求GDP的年代,淮河及其支流被大小工厂污染。村民们的水井越打越深。不过死亡还在增加。

  污染和癌症高发引起国家重视,沿淮河流域沿河工厂被治理,目前水质已得到改善。专家介绍,尽管如此,癌症发病率的正常回归,起码还需10年。专家亦指出,对水环境的治理应更加强化,以降低污染带给人体健康的风险。

  从西而来的沙颍河,在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北部绕了个弯儿,形成一片肥沃的小沙洲。

  沙洲南岸的下湾村,距河百米远。

  2013年6月4日,中午,麦收时节。几台小麦收割机在麦田里来回穿梭后,大大小小的土包蓦然浮现,瘤一样穿插在平整的土地上。

  走近一看,全是坟。

  烈日下,下湾村东队队长刘永凯站在麦地里,“这个是张元春,肝癌,那个是王超祥,食道癌……”他抬手指着这个那个的土包。

  刘永凯今年69岁,当过40多年的农村赤脚医生,下湾村每有癌症病人去世,都会请他来敛尸。“癌症病人走的时候很痛苦,比较难看,家属们自己不忍看,就叫我敛尸。”

  刘永凯说,村民平时很少去医院体检,一旦身体有了毛病,到医院一查,基本都是癌症晚期,“活不过三个月。”每年,他起码要去火葬场七八趟。

  十余年来,这个不足1000人的村落,近200名村民被检查出胃癌、肝癌、食道癌、肺癌、乳腺癌等各种癌症,陆续去世。目前三分之一的村民患有肝炎。

  坟群越来越大,越来越长,像新筑的一道堤坝,把下湾村围挡在沙颍河边。

  历时近8年的研究后,对于淮河支流沿岸地区的肿瘤高发,国家疾控中心研究团队得出结论,“初步确定该地区恶性肿瘤高发与水环境污染有一定的关系。”

  变质的河流

  近20年间,清澈的沙颍河变成了黑臭的水。小镇居民打河水饮用的日子远去

  沙颍河南岸的河堤上,一排排高大的杨树耸立。

  6月4日中午,在马路上晒了一上午麦子的刘永凯和村民苑洪亮走向河堤,坐在盛小麦的布袋上,休息纳凉。

  河堤下,静静的沙颍河几乎看不出在流淌。苑洪亮注视着墨绿色的河水,一艘运沙的拖船发出呜呜的声响,从他眼前驶过。

  今年76岁的苑洪亮,曾是沙颍河上的一名老纤夫,以河维生了一辈子。

  上世纪50年代,沙颍河上商船往复,上游的粮食运往蚌埠、南京等地,日用品从下游运到上游。

  彼时,商船是帆船,船主会雇佣一名或几名纤夫拉船。家贫,苑洪亮从15岁开始就当了纤夫。

  商船经常在新集附近停歇,周边村民摆摊卖茶食,久之形成新集镇。沙颍河渐渐成为新集镇人赖以维生的“口粮田”。

  整个小镇的饮用水,也完全取自沙颍河河道。

  苑洪亮还记得,上世纪80年代以前,人们用木桶从河里打水饮用。有钱的富户人家,会划着小船,到河心取水……

  苑洪亮沉浸在回忆里,风吹过河堤,夹带着腥臭的味道。

  “昨天上游来了坏水,味今天还没散。”苑洪亮说。

  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地方政府重视经济效益,各种制革厂、造纸厂、玻璃厂、化肥厂纷纷出现在沙颍河两岸。大量的污水直排入河。

  “当时全国以经济发展为重点,政府对环保还没有足够重视。”颍上县环保局纪检组长江明(化名)说。1982年,国务院新成立的环境保护局,仍只是建设部的下属机构,而在地方区县,甚至没有专门的环保部门。

  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的近20年间,清澈的沙颍河变成黑臭水。新集镇的各家各户,开始在自家院子里打七八米深的压水井。

  源于河南伏牛山区、流经豫皖两地的沙颍河,只是淮河流域最大的一条支流。淮河受污染的支流,远不止沙颍河,奎濉河、涡河等其他区域,同样被污水侵蚀。

  90年代,沙颍河的上游,河南沈丘县石槽乡孙营村的李志军看到,散发恶臭的黑水甚至熏死了两岸的草木。而不出半个月,这些劣五类黑臭水就会流到下游刘永凯所在的下湾村。

  迟到的治污

  下游居民饮用经处理的淮河水后,恶心、腹泻,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54天,导致百万民众饮水告急

  1990年,刘永凯50岁的二弟被诊断出肝癌,没过多久便死去。癌症对于村民是个新事物,村民碰到刘永凯的家人,远远地躲着走,认为癌症会传染。

  此后,越来越多的村民发病死亡,下湾村开始恐慌,也逐渐怀疑与饮用沙颍河水有关。

  刘永凯从压水井里取的水,呈现五颜六色,一开始是蓝色,澄清一个小时,变成黄色。

  而在安徽宿州埇桥区的杨庄乡伊桥村,源于江苏徐州的奎河流经这里,村民郭良心取井水洗土豆和藕,水很快会变成蓝色。

  但对于村民来说,“不吃这样的水,哪有水吃呢?”

  作为生产队长,刘永凯号召村民,试图改善饮水。

  下湾村民多次找颍上县反映问题,未果。刘永凯从沙颍河里灌了两瓶水,带到阜阳市卫生局求检测,卫生局不给检。村民凑了1000多元,让刘永凯疏通关系,他最终从卫生局拿到一份检测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沙颍河水质污染很严重”。

  拿到报告后,刘永凯回到颍上,给县里施压,“市里都出报告了,县里能不重视?”不过,还是不了了之。

  1994年7月,淮河发生了重大水污染事件。

  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开闸泄洪,积蓄的2亿立方水被放掉。但这些积蓄水的水质低劣,所经之处,河面上泡沫密布,鱼虾死亡殆尽。

  下游居民饮用了经自来水厂处理过的淮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54天,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

  这一事件引起中央高层重视。1996年,国务院发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确保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的目标。”

  正是这一时期,各地区县的环保办公室从隶属的城建局脱离,组成环保局。颍上县环保局纪检组长江明说,1997年颍上县环保局成立时,只有五个人,“一件像样的检测设备都没有,COD(水质的化学需氧量)都测不了。”

  集中暴发

  “癌症村”频现。2005年,中国疾控中心开始对淮河流域污染严重的县区进行研究

  2001年,刘永凯50岁的妻子也查出肝癌。

  晚期肝腹水严重,妻子肚子肿胀如钟,刘永凯用吊瓶注射器做了个“排水器”,每周,他都将针头插破妻子的肚皮,腹水随着导管排出体外。

  不到半年,妻子离世。

  回忆这样的情形,刘永凯面色有些凄然。

  这个时期,政府正在大幅关闭沿河污染企业。

  在河南沈丘,一些企业被贴封条后,晚上仍偷偷开工生产,“断水断电都不好使,企业主都有本事自己供水发电。”沈丘环保监测站站长曹劲松说,为了能够彻底关闭污染企业,并宣誓决心,“县武装部给我们配备了工兵,直接用炸药炸厂。”

  作为奎河发源地,屡受下游宿州指责的徐州,那个时期要关闭沿河分布的120余家污染企业。

  “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徐州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黄利民说,当年的整个行动是摧枯拉朽式的,对于不达标的工厂立即封厂捣毁,手续齐备的企业实施搬迁。

  当年,徐州环保局成了最热闹的地方,企业老板经常带着工人冲击环保局长办公室,“最凶的几个月,局长办公室门口配备了荷枪实弹的武警。”黄利民说。

  与此同时,淮河流域,癌症也集中暴发。

  2004年,关于淮河流域“癌症村”的报道屡见报端,引起中央领导关注。国务院和卫生部指示,“对淮河流域肿瘤高发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

  同一年10月,国务院召开治淮现场会,认为淮河流域环境问题仍十分突出,沿淮四省立下军令状,2010年前完成治理目标。

  那个时期,还缺乏系统科学的数据分析,媒体报道只能是暗指“癌症村”与水污染有潜在关系。地方政府则否认环境污染导致癌症。

  即便如今,颍上县卫生局副局长白祥成仍然认为,癌症高发是否与水质污染有直接关系,目前尚无定论,“就好比吃辣椒炒肉,你吃没事,我吃了可能就得病,说不清楚。”

  2005年起,中国疾控中心调研团队开始对淮河流域污染与肿瘤的关系进行研究。通过使用污染水的地区,与距离河流较远的地区对照,试图探明水污染与癌症高发的关系。至今已经建立了14个县区的监测地区。

  当国家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抵达宿州埇桥区杨庄乡程庄村时,淮河流域的村民们看到了希望。“起码国家重视,能喝上干净的水了。”程庄村的村支书席玉柱说。

  颍上县未列入14个被研究的区县之列。下湾村的村民,仍在苦寻净水。

  “还需十年”

  地表水质已有所改善,不过,中国疾控中心原副主任杨功焕说,癌症发病率的正常回归,起码还需10年

  2005年9月,颍上县县长到沙颍河视察。车队经过下湾村时,刘永凯突然跪在车队前。县长问,“同志,你有什么想法?”

  刘永凯说,“我们村死人死得太多,我太伤心了,求你想想办法,给我们打口深井吧。”县长说,争取让村民吃上干净水。

  当下湾村民满怀期盼之际,这名县长被调走了。

  这一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着手解决农村人口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病区、微生物超标等水质不达标的问题。

  2008年前后,在距离下湾村两公里远的地方,一口深200米的机井终于打成。

  下湾村民以为盼来了活路。不过癌症还在继续。

  2008和2012年,刘永凯的儿媳与母亲分别患乳腺癌去世。

  厄运也降临到苑洪亮头上,2013年初,他被检出患有食道癌。

  国家疾控中心对沈丘研究区的5万人跟踪3年调查发现,2005年与1973年对比,排除人口老化因素后,男性和女性肺癌死亡率分别上升了14倍和20倍,肝癌死亡率上升了5.23倍和4.80倍。在其他地区胃癌和食道癌死亡率普遍下降的背景下,沈丘的这两类肿瘤的上升却非常突出。

  “这是首次证实了癌症高发与水污染的直接关系。”6月15日,国家疾控中心原副主任杨功焕介绍,企业排放的污水进入河道,污水中的汞、铅、镉等各种化学元素长期渗入地下,“尽管这些年淮河流域的地表水质有所改善,但癌症发病率的正常回归,起码还需10年。”

  “200米的井打好了,水也喝上了。可还是死人,我们怎么办呢?”下湾村的村民曾以为深井水是洁净的,但村子里40岁以上的人,普遍出现血稠症状。

  治水与生活

  尽管众多排污企业已关闭,水质有所改善,但当年粗放发展的遗祸仍在

  今年6月7日,安徽宿州埇桥区杨庄乡程庄村,谈到癌症,村支书席玉柱显得失望。他说,现在水是比十年前好多了,但癌症还在蔓延。

  杨庄乡紧邻奎河,是宿州远近闻名的“癌症乡”。当地传闻,多年前,杨庄乡产的水稻,无人敢买。

  2010年,国家疾控中心编著的《淮河流域重点地区死因监测分析结果汇编》显示,这一年,宿州埇桥区恶性肿瘤死亡人数2150人,沈丘死亡1724人。“比全国恶性肿瘤平均死亡率高1倍,与同区域的对照区相比,甚至高达四五倍。”杨功焕说。

  为了维持淮河流域水质,对于未来,相关各省均制定了严苛的“治水”计划。

  徐州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黄利民说,按照规划,奎河地表水在“十二五”期间COD含量必须达到小于等于40(毫克/升),奎河要承受徐州城区25万吨的生活污水,这些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被排放,但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生活污水一级排放标准COD小于等于50即可,“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

  徐州市修了人工渠,将黄河古道的水引入奎河,“必要时候冲刷一下,水质就达标了。”

  这种矛盾同样出现在河南沈丘段的沙颍河。

  沈丘环保监测站站长曹劲松说,由于周围没有适合的水质引入沙颍河,“我们只能祈求多下雨。”

  与20年前相比,尽管众多排污企业已关闭,淮河流域地表水质从劣五类改善为五类、四类水,但当年粗放经济发展模式遗祸仍在。

  6月3日,颍上县新集镇,65岁的李良波撩起上衣,一排排肋骨凸显,腹部的疤痕很是显眼,“食道切了一部分,我还能多活几年。”

  他2011年查出食道癌,他手术完的第二天,67岁的哥哥李良如,因食道癌被推进手术室。

  李良波劝苑洪亮赶紧做食道切除手术。思前想后,2013年初,苑洪亮上了手术台,突然又告诉医生不做了。“做了也是死,还花那么多钱。”

  “幸亏没做手术,有的做了接着就死,你还能多活几年。”刘永凯安慰苑洪亮。

  十年间,刘永凯送走的乡亲,不止100人,如今他也患上了严重的胃病,“送的死人多了,心也硬了,自己得啥算啥吧。”

  沙颍河上游,距离下湾村不足200公里的河南沈丘石槽乡孙营村,48岁的李志军年初查出肝癌。

  6月10日中午,吃药的时间,李志军用胳膊肘撑住床板,试图坐起来。试了几次,都失败了。肝腹水让他的肚子肿胀如鼓。

  门外晒麦子的妻子马桂梅跑进来,把他扶起。

  桌子上,一瓶消炎药,还有瓶护肝片,12元买的。

  一个多月前,李家的自来水管坏了。水杯里,仍是吃了一辈子的沙颍河水。

  □新京报记者 王瑞锋 安徽、江苏、河南报道

  (新京报记者魏铭言对本文亦有贡献)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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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须由环保联合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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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跨行政区域统一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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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目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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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监测数据将被撤职

  草案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焦点解读

  公益诉讼 环保联合会决定是否诉讼

  【草案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视为草案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环保法修改,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明确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个人获取环境污染线索,需要提交环保联合会,由其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据统计,我国现在登记的环保组织有六七千家。相关部门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诉讼资格如放得过宽,担心出现滥诉,目前诉讼主体设为环保联合会或地方环保联合会比较稳妥。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违法处罚 违法排污可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现在尚未全面推行排污费和环境税,企业排污成本低;二是企业如对百姓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影响,就需进行赔偿,但目前法律落实并不好;三是企业在污染环境后,行政处罚过低。“按日计罚”可以提高企业的处罚力度。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王毅表示,目前草案只是作为综合法作出了“按日计罚”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污染事件上,单项法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定,细化才能真正落实。

  环保地位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首次入法

  【草案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次被写入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解读】 我国197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环境形势严峻且压力继续加大:1/4的国土遭遇雾霾笼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林强委员说,二三十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草案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应当减少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环保化作一种实践行动。”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从世界范围经验看,环境保护的地位都是优先的。

  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信息公开 未进行环评不得开工建设

  【草案规定】 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解读】 张鸣起介绍,修正案草案一审后,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此次二审稿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专章规定。

  二审稿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审稿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因为建设项目影响周边环境造成民众反对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二审稿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综合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金煜 新华社 报道

    [新京报]

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不搭理”?

  新《民诉法》使该诉讼有法可依;中华环保联合会给三家地方法院递交诉状,至今未获书面答复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因和违法成本过低有关。通常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过几十万。通过公益诉讼,由环保组织追究责任方高额的经济补偿,能强化环境保护效果。

  今年1月1日起,新《民诉法》生效。该法首次加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条款。这意味着,不光此前专业的环保法庭,各地普通法庭也可进行相关案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有法可依”。

  据此,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于上半年在三个省市先后递交诉状,但至今未得到任何书面回复。有人认为,法院连影响巨大的中华环保联合会都“置之不理”,其他组织要想进行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目前,最高法正在进行新《民诉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相对于立法的进步,目前,地方司法实践似乎尚处于观望状态。

  5月29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为了让法院接收一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马勇已游说了好几个小时。他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诉讼部部长。

  过去半年,联合会已向三省市地方法院提交了环境公益诉状。一个重要背景是,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开始生效,首次纳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三起案子,截至目前均未被受理。

  在新《民诉法》生效之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无法可依”,只有贵州、江苏、云南等省份在过去6年中陆续成立环保法庭,通过地方文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很遗憾,即使现在有法可依,也没有被受理,裁定书都没有。”马勇说。

  没司法解释不受理?

  今年3月,马勇所在的联合会,将诉状递交到山西忻州市中院。忻州下辖的原平,“当地住建局修路,污水管道修了一半,导致大量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出来”。

  如今,山西方面已寄回了诉讼材料。联合会转述,他们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因没有司法解释,未说明原告应具备的资格。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曾提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还没明确,比如,“法律规定的机关”指谁,“有关社会组织”有哪些限制条件。

  马勇判断,地方法院可能在等待条款细化,“现在处于一个空白期,他们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但他们都选择不受理。”

  马勇认为,深层原因可能与地方法院普通法庭不愿意打公益诉讼头炮,牵扯利益复杂有关。

  听闻联合会的遭遇,中国政大环境资源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用力拍了下桌子。他说,“没司法解释不受理没道理。好多法律都没司法解释,都不审?”

  王灿发正在参与《民诉法》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工作。他说,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法院事实上拥有更大裁量权,可决定谁有起诉资格,怎样的案件可受理。

  不发裁定书属渎职?

  3月,联合会还曾向山东潍坊市中院提交诉状,当地一家养猪场,将未处理的大量养殖和肉类加工废水,直接排放进地下水,令周围鱼塘和饮用水井全部报废,甚至流入下游饮用水源。

  联合会取样发现,潍坊被污染地下水中,粪大肠杆菌超国家标准50多倍,浊度超国家标准20多倍,氨氮超国家标准15倍。

  5月29日,联合会又将重庆市一家污染了乌江的化工企业告上法庭。

  这两件案子,法院均未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全程参与了新《民诉法》修改工作的人大教授肖建国表示,他最不可接受的,是包括前述忻州中院在内的三家地方法院始终未能出具正式的裁定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诉状7日内要给出书面的裁定书,明确受理还是不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有权提出上诉。

  肖建国说,如果法院消极处理,仅口头回复,或者拖着不发裁定书可判断为渎职失职,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对此,昨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承办人回应,的确是有法律规定,但在经讨论之前,还无法给予这个问题的答复。

  潍坊中院相关承办人则表示,有重大影响、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可以不遵循七日内回复的规定。

  该承办人还称,案件并非未被受理,而是已上报省高院,等待批复。该案件在全国都具有指导性意义,法院系统相对比较谨慎,要依据法律规定,考虑社会效果、影响、当事人的请求,并做全面审查,还需和人大协调。“这案子影响比较大,需要时间来调研”。

  对于未给联合会回复的原因,重庆方面则解释,“原告资格问题,我们觉得比较尴尬”,民诉法没有对谁可以作为原告做详细的司法解释。

  王灿发判断,一些地方法院“不愿意捅马蜂窝”。污染重的地方,法院则可能担心案件此后会应接不暇。

  草根组织诉讼将被拒?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已形成《民诉法》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的初稿。

  去年年底,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法署名为“高民智”的文章,对包括公益诉讼条款在内的民诉法新增条款进行解释。文章称,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组织”须满足具有10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等四个条件。

  “这不是好苗头,甚至是倒退。”环保律师夏军说。他从2011年开始参与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自然之友将涉事企业告上当地环保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

  去年,云南曲靖中院对铬渣公益诉讼案立案,这被视为中国首起成功立案的、民间草根环保提起的公益诉讼。

  历经一年多磨难,原告和被告好不容易接近达成调解,却在今年年初突遭被告拒绝,调解失败,只能重走诉讼路,自然之友目前面临着污染损害鉴定方面的困难。

  有人判断,这样由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今后会成为“绝笔”。

  夏军说,目前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都不具备“高民智”所说的条件。如果“高民智”的文章与正式司法解释思路一致,草根组织将被拒于环境公益诉讼之外。

  最高法官员:地方法院可受理

  在王灿发的愿景中,不光是环保组织放开,个人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别涛也认为,不应对环保组织限制太死:官方组织不可能包办一切。地方上有大量的环境问题,真正做事的组织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肖建国参与《民诉法》修改则始终坚持应该限制环保组织,他提及正在打铬渣案的自然之友:“这个环保组织是不错的,但环保组织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资金,搜集证据的能力,公益诉讼是很难进行下去的。”

  昨日在两高新闻发布会后,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地方法院是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

  目前,《环保法》修订进入尾声。公益诉讼条款将首次列入其中,将对谁可以成为原告,哪些属于公益诉讼范畴等内容做出规定。甚至还可能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大,除“污染环境”行为之外,将“破坏环境”的行为也纳入其中。

  新京报记者 金煜

    [新京报]

环保公益诉讼 草案条款被指倒退

  草根环保组织将被拒之门外;自然之友发公开信,呼吁委员慎重考虑《环保法》草案相关条款

  新京报讯 (记者金煜)日前,正在讨论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二审稿规定,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对此,正参与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紧急发出公开信,认为该条款有“倒退”之嫌,呼吁委员慎重考虑《环保法》草案相关条款。

  自然之友表示,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现在拟限制原告主体,排除民间环保组织,将更不利于民众监督企业污染现象,不利于环境保护。

  律师刘湘说,自然之友就云南曲靖铬渣案,提起的公益诉讼已经历时两年。期间不断地和企业接触,让企业积极地参与治理,公益诉讼案件本身就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如果草案最终确定下来,自然之友就将失去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连原来的作用都不能发挥了。”

  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公开信已经发往全国人大的公开邮箱。

  ■ 追问

  1 多少家组织将能进行公益诉讼?

  根据草案,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上的联合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目前全国地方上有几十家叫“联合会”的官办环保机构。

  我国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官办社团组织才能使用“联合会”字样的名字,而官办机构如地方环保局只能在当地注册一家官办社团组织,也可以选用其他名字。但据熟悉公益诉讼的环保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地方上的“联合会”曾经做过公益诉讼。

  2 诉讼主体拟限联合会合适否?

  自然之友的公开信称,草案二审稿单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了立法抽象、立法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法律原则。该条款还与已经加入公益诉讼条款的民诉法形成冲突(民诉法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昨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单独授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确实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仅联合会可诉会有权力寻租?

  昨日,徐昕提出,条款一旦成真的话,联合会或被大量质疑。他看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公益诉讼所做的努力,但担心其以后会产生权力寻租。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认为,立法给予联合会垄断地位,相当于这个组织具有了公权,但如果没有监督的话,可能会导致权力腐败。

  不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诉讼有风险,“不是用人家捐赠的钱来做工作。公益诉讼是自己掏钱做诉讼,最后胜诉了一分钱不分给联合会,还得承担败诉的风险。”

  4 如果条款实施会有哪些影响?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今后的公益诉讼势必只能解决很少很少的环境问题。……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这么重,分布这么广,环保联合会难以承担此重任。”

  自然之友方面认为,如果成为正式条款的话,目前正在地方上做的铬渣案公益诉讼将成为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绝笔”。

  ■ 对话

  “唯一合法”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我们没有做幕后工作

  因成为草案提到的合法诉讼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卷入舆论漩涡。昨日,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相关条款让他们倍感压力。

  新京报:你们现在什么感受?

  相关负责人:有激烈观点认为我们在幕后做了工作争夺权力,这是不对的。公益诉讼绝对不是什么权力,是一份责任和义务。要拿出一大笔开支,做调查、诉讼,还要冒人身风险。

  新京报:如果真的只有联合会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的话,是否对你们有好处?

  相关负责人:我觉得我们和其他环保组织都是一个战壕里的。

  因为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了,难度太大了,又特别耗时。我们一个潍坊的案子准备工作就做了半年,起诉后立案又一段时间,之后是举证、交换证据、再审理,加上一审、二审,哗哗一年两年就过去了。你同时做50个诉讼试试?哪怕就同时做5个诉讼,你试试?

  其实现在最关键的是私益诉讼,法律环境早就成熟了。但真正在因环境权益被侵犯、成功获赔的有多少?我们法律援助的一个案子打了20年,当事人从40岁打到60岁还没打完。

  新京报:怎么看现在民间对该条款的反对声?

  相关负责人:我个人一直认为公益诉讼主体应该越多越好,越开放越好,事实上联合会的宗旨就是“联合”。我们做公益诉讼的时候,和地方环保组织合作很多。如果参与诉讼的机构少了,我们压力也会增加,如果有问题没去做,就会受到指责。

  新京报:新《民诉法》生效后你们提交的三起案子都还没被受理。环保法修改后会好点吗?

  相关负责人:此前包括我们,经常连诉讼门槛都进不去,更别提之后的举证、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等于说连发现问题的机会都没有。

  如果《环保法》确立了主体资格的话,法院起码不受理我们的案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法院申述。

  “被拒门外”的自然之友:条款对我们是情感伤害

  草案目前的规定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环保公益诉讼之外。昨日,该组织副总干事常成说,这对他们是情感伤害。

  新京报:你们做公益诉讼,面临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常成:首先是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不完善。原告资格的规定一直模糊不清,这让我们始终名不正言不顺的。另外在举证、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也没有细则规定。

  新京报:面对这些困难,你们还对公益诉讼有很大的积极性吗?

  常成:是的。公益诉讼意义在于,能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彻查到底,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而且可以提高公民个人的环境意识的觉醒。

  新京报:对于现在的草案,你们还有积极性吗?

  常成:它打击了我们的积极性,这对于很多推动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来说,是一个情感伤害。大家十分失望,希望相关委员能反对这个条款的通过,进一步完善。

  新京报:有人认为出于对“滥诉”的担忧,才对其他组织做出了限制。

  常成:我觉得资格和能力是两回事。资格是身份,是第一层法律问题。

  能力是另外一个问题,我想,大部分组织,是不可能不判断自己的生死存亡,把整个机构的使命都压在公益诉讼这个风险很大的事情上的。其次,这方面能力现在不强,不代表永远不强。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入更多利益相关方来解决环境问题,正是应该给予大家诉讼的机会,才会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在各方帮助下慢慢强大。现在是本末倒置,揪着一个细枝末节的东西,忽视了公益诉讼最核心的作用。

  新京报:你怎么看中华环保联合会?

  常成:看法总体是正面的,他们是中国第一个积极尝试突破公益诉讼的组织,他们积极地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新京报]

 

 

相关评论

放开公益诉讼才符合“环保国策入法”

  据新华社报道,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规定多项制度。草案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现在环保国策正式入法固然必要,但更应看到,国策的贯彻施行还得落实在具体制度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设限,势必阻挡公众在遭受环境侵权之后寻求司法救济的热情和信心。

  依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曾被普遍认为将开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纪元。但司法实践却令当初的“乐观派”不尽尴尬。我们仍在面对这样的窘境:一面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一面又是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

  窘境的根源指向立法的模糊。所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究竟指哪些“机关”、哪些“组织”?“法律规定的”仅是“机关”的界定语,还是也界定了“组织”?按照一些民诉法学家的学理解释,立法原意至少应包括“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有关组织”。但从各地法院不约而同对环境公益诉讼说“不”来看,法官们更倾向于将此解释为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回头来看这一规定,更像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当初修法时各方争议不下,激进者要求将公益诉讼的主体开放给所有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而保守者的诉求恨不能取消这一制度,或至少将其主体资格限定为政府机关及其管辖之下的、以“社会组织”面目出现的半官方机构。现在“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透露出的消息,显示在这场仍在延续的立法博弈中,保守派已经占了上风。

  但社会之于行政体系,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平等。法律应为所有合法的社会组织提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发展平台,让他们在平等竞争中优胜劣汰。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却选择将公益诉讼提起权交给某个组织来垄断,说是“严重倒退”实非夸张。在中国,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均是需依法注册才能从事相关活动,在已经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完全应将公益诉讼提起权放宽至合法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

  期待立法机关对民间的这些呼吁能够给以正视及尊重。“环保国策入法”的重要意义,必须要通过给社会更多法律赋权来实现。除环保联合会外,中国这些年已产生了大量合法的环保NGO组织,为推动环保做了大量工作,公益诉讼不应把他们全都排除在外。

  □王琳(学者)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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