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5-13
央行研究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提5大要求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13日讯
央行[微博]网站消息,2014年5月12日,人民银行[微博]刘士余副行长主持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研究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改进住房金融服务有关工作。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15家商业银行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近年来商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对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
二是科学合理定价,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风险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水平。
三是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住房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
五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回应。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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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央行力挺住房信贷有助于经济平稳增长?
12日,央行主持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要求商业银行保证正常房地产融资需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在接受人民金融记者采访时回应称,个人住房贷款有经济增长的稳定功能,央行此时关注住房信贷问题可缓解我国经济下滑趋势,有助于经济平稳增长。
郭田勇认为,目前我们经济运行减速,房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回调,这有利于房地产挤出一些泡沫,对我国经济调整,经济健康发展有好处。但他同时表示,如果未来房地产调整过深,会让我们经济下滑过大,对经济发展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个人住房贷款是房地产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郭田勇表示,因个人住房贷款存在收益率低和额度小的两个特征,“除了中国邮储和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因有普惠金融战略的布局,还在积极推进个人住房贷款外,一般银行都对个人住房贷款积极性都不高。”
郭田勇认为,住宅有消费与投资的双重属性,容易形成“买涨不买跌”、“墙倒众人推”的局面,信贷政策收紧,会影响房价和房地产的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回暖冲击很大。“这种行为一定是‘弊大于利’”,郭田勇说。
人民金融从几大国有行北京网点获悉,春节前后银行悉数上调首套房贷款利率,以工农中建为首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上调首套房贷款利率至基准利率,春节前的8.5折贷款优惠基本绝迹。而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5%。其中,交通银行还需购买至少5万元的理财产品。
郭田勇认为,从监管层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可以对房价的下降有一定的容忍度,对各项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但同时也要防止房价过度下跌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住房信贷有经济增长的稳定功能,关系着民生,需要加强和改善。“央行需要做一些动作和预案,让银行支持购房需求,特别是对首套、自住型购房给予支持。”
谈到住房信贷的风险防控,郭田勇认为,个人房贷在银行资产中比例很低,首套房30%和二套房70%的首付款可以有效地防止“弃房”现象带来的违约情况。(李海霞)
[中新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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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女老板集资诈骗17亿案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常熟市“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顾春芳的上诉,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至此,该案刑事部分基本告一段落。
苏州中院一审查明,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约17.7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顾春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骗取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向常熟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贷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00万元不能归还。
2008年9月,顾春芳借款200万元,以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2009年2月,顾春芳以本人为股东及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增资验资结束后,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为躲避债务,2012年3月,顾春芳潜逃离开常熟,不久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约17.7亿元,至案发尚有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顾春芳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还构成抽逃出资罪。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春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顾春芳认为,自己的大部分借款行为是针对熟人进行,没有对社会公开宣传;很多出借人所持借条包含利息,缺少银行交易凭证部分不能认定,其与华联公司在2006年至2008年间的多次借款,共支付利息1500-20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不当;认定其集资诈骗数额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出庭检察官对此不予认可,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顾春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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