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5-26
广东惠州1名死刑犯临刑前喊冤 现执法“猫腻” 处决被暂停
南都讯 昨日(5月23日),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随即,法官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又被押回看守所,从而得以暂时保命。
该死刑犯刘文彪,是惠东平山人,今年40岁,有三个孩子。他被指控领导一个制毒团伙。该团伙共16人被判刑。刘文彪被认为是主犯、制毒的出资者、指挥者,与另一人判处死刑。
法院判决显示,刘文彪从2010年开始参与制毒,共计4次,涉及制造毒品102公斤。刘文彪被认为是该制毒团伙主犯。一审被惠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2012年,刘文彪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经报最高法院审查核准死刑。
昨日,惠州中级法院对刘文彪进行死刑执行宣判。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出资、指挥制毒,并称有举报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
这样,情况出现转变。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刘文彪,被法官叫停执行,原因是“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事情)需要核查”。
面对家属的哭喊声,法警进行制止,并称“不是押往刑场,是押回赴看守所。”
宣判结束后,刘某的家人情绪激动,刘某的父母、弟弟及其妻子、三个孩子哭成一团,当场向法院工作人员下跪,呼喊“冤枉”,称刘文彪是“替死鬼”。法官、法警连忙进行劝解。
刘文彪的弟弟、妻子说,所称的李某,很有钱,也是平山人,刘文彪与李某是小学、初中同学。因该制毒案件,李某也被抓,但李某仅被以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罪判个一年多,“现在已经出来了!”
刘文彪的妻子说,2011年2月,李某向其借其果场用于制毒,因为家里穷,李某让其丈夫跟着一块赚钱,她丈夫才被一步一步拉下水,帮李某做事。
延伸阅读:
死刑的执行,一直是鲜为人知的司法程序。
广州中院法警支队的众多资深法警告诉记者,近五年来,他们明显感觉到了与以往的不同。
“随着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不断深入贯彻,这些年来,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大为减少。而且执行的方式也在变化,从最初的枪决,变成或枪决或注射,再到现在统一为注射死刑。”中院法警支队的一位资深警官这样介绍。
“在刑场上,多数犯人都会被吓瘫。能保持平静的不多。”法警向记者介绍,不管是穷凶极恶的灭门案凶犯,还是心性狡诈、杀人于无声的报复杀人者。他们在人生的最后关头,大都悔不当初,充满了对生的渴望。
[网易网-金羊网]
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 专家:三种情况"枪下留人"
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 李婧)“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今天,记者采访专家获悉,法律对“临刑喊冤”有明确的规定,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律师:80年代就曾发生
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法官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法官随即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又被押回看守所,从而得以暂时保命。
据介绍,23日,惠州中级法院对刘文彪进行死刑执行宣判。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受雇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其是出资者和指挥者,并称有举报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
刘文彪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被法官叫停执行程序,原因是“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事情)需要核查”。面对法庭上家属一片哭喊声,法警进行制止,并称“不是押往刑场,是押回看守所。”
曾经做过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张燕生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情在80年代就曾经发生过。“我1980年开始在北京市一法院工作。80年代,就发生过因罪犯喊冤,法院‘枪下留人’的案件,在电话不普及的年代,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是发电报给最高法请示案情的。”
张律师介绍,“枪下留人”不意味着不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只是暂停,未来有可能还会执行。“是否执行要看案件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张燕生律师认为,“在案件审查过程也应该重视,不应敷衍了事。应让当事人服气,让大众了解事实真相。”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2002年,陕西发生的一起“枪下留人”案曾经轰动一时。罪犯董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枪决前4分钟,最高法下令暂缓。之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最后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裁定,董伟被枪决。此案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许多法学专家对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专家:法律规定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枪下留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洪道德分析,刘文彪属于第二种情况,“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下一步最高法应对此案做出裁定。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