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6-17
苏州中院向合而不议等积弊开刀 法官一槌定案结果终身负责
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部分内容:
合议庭经评议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根据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作出裁判;
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实体处理终身负责;
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外,由合议庭审判长签发。
“一审法院违约金起始时间计算错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杨恩乾在一份改判判决书签发栏里签上自己的名字时,感觉手中的笔沉甸甸的。“以前,改判的案件都由副庭长或庭长把关签发,改革后由审判长签发;权力大了,责任也重了。”他感叹道。
杨恩乾口中的改革,是苏州中院从今年4月初启动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
据苏州中院院长叶兆伟介绍,苏州中院《关于推进合议庭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放权合议庭,解决合而不议等问题,通过确立合议庭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地位,努力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
放权合议庭确保不受干扰
谁签发裁判文书往往意味着谁就拥有定案权。目前,不少法院的定案权并不在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手上,而是沿用层报审批的传统做法,掌握在院庭长手中。
从4月1日起,苏州法院改革明确:合议庭经评议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根据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作出裁判;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外,由合议庭审判长签发。
“如履薄冰”,这是新任审判长不到一年的杨恩乾的感受。签发前,他总是一遍遍地核对当事人信息、案号、日期,审核证据分析、法律用语、裁判说理,生怕有疏漏和不规范的地方。
仔细、慎重是必然的,因为合议庭改革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实体处理终身负责。如果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并经案件质量评定委员会评定为质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将被视情扣分。
“为了保证合议庭裁判不受干预,我们要求,院庭长介入具体案件,只能通过书面督办、列席合议庭评议或提请讨论三种方式,而且必须签署书面意见,确保‘全程留痕’。”苏州中院纪检组长钟鸣苏说。
改革后审判长的权力、职责和压力更重了,对审判长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为此,苏州中院打破审判长终身制惯例,根据个人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可上可下的调整,并将这一任免权全权托付给庭长。
书面评议避免合议走过场
“我认为本案一审事实和证据认定没有问题,但法律适用上有些问题。”近日合议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时,合议庭成员、苏州中院民二庭审判长俞水娟在阅卷、开庭等流程后,经过慎重思考,向合议庭提交整整两页的书面评议意见。
合而不议、合议走过场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问题。
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陈晓君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以往,个别合议庭名为合议制实为独任制,开庭中,承办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入戏不深”,有的甚至翻阅自己的案卷干“私活”;合议时,承办人的意见主导合议庭意见,其他人只是简单附和。
“由于案件几乎在承办人手中封闭运行,‘阴阳汇报’误导其他合议庭成员成为可能。”陈晓君说,合议时只说想说的回避不想说的,“编写”合议笔录时再把关键事实或认定“塞”进去,将可能面临的个人责任追究稀释到整个合议庭。
改革后,苏州法院规定,一审案件,拟改判、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等6类重点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针对案件的证据判断、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等,提交明确具体的书面评议意见。
“因为要提交书面评议,合议庭成员就不得不细致地阅卷并全身心投入庭审过程,如此才能对案情进行整体性研判,独立发表意见。”俞水娟说,这是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内外参助合议庭爬坡过坎
近日,苏州中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席上,合议庭法官达5人。原来,考虑到该案涉及当事人多、争议大、当事人情绪激动等原因,原本组成的3人合议庭被申请转换为“1+3+X”大合议庭,民二庭庭长及一名资深法官加入合议庭。
“1+3+X”大合议庭是苏州中院针对放权后合议庭压力骤然上升,为协助合议庭爬坡过坎、良性运转而设置的。“1”为分管院长、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3”为原合议庭成员,“X”为该领域资深法官,从而提高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苏州中院建立了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业务庭内设法律咨询机构,当合议庭遇到重大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拟发回重审案件等,可以提请法官会议讨论,但仅作为咨询意见,不作为决定意见。
该院还建立审判咨询专家辅助制度,针对涉及专业领域的一审案件,合议庭可申请专家陪审员参与合议,亦可在庭审前申请专家旁听庭审,便于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在案件数量上升、审理难度和责任加大等层层压力之下,合议庭会不会选择将大量案件推给法官会议或者审委会,以此来推卸或者分散自己的责任?”
面对记者的提问,叶兆伟表示,合议庭改革规定明确了审判团队、合议庭的绩效考核以及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合议庭提交法官会议、审委会的案件越多,意味着合议庭“直接定案比”越低,反映该合议庭司法能力和水平相对较弱,将在考核中相应扣减合议庭积分。
实际上,改革两个多月来,苏州中院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相比以往并无明显增加。(记者 周斌 文/图)
[新华网-法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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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合议规则
法律设置合议制的初衷在于通过群体决策这一形式集思广益、形成监督,保证案件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全面启动的新形势下,如何健全合议庭运行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成为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完善或构建相应的运行规则,必须以心理学领域的群体决策机制作为基本遵循,而科学理性的群体决策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要遵循依多数意见决策规则。将众多不同的个体意见汇集成一个群体意见,依靠的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二要保证个体有效获取决策信息。事实信息的获取是判断与决定的基础。如果决策者的信息不对称,即使表面上共同参与,但实际上也难以做到共同决策。三要帮助个体克服从众心理。从众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固执己见和盲目自信,但也很大程度上压抑了个性,束缚了思维,扼杀了创造力,在理性的群体决策机制中应当注意尊重和培养主体的自主性。四要防止被少数人控制而多数人服从。五要明确各个成员的具体责任。有关研究证明,群体合作有内耗现象,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出现集体工作时的“责任分散”现象。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评议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合议庭评议表决对象,即哪些问题需要评议表决,不够清晰;二是合议庭表决规则模糊,即表决方式、具体规程等不明确。根据上述心理学原理,构建科学理性的合议庭评议表决规则应当作为合议制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条:
第一,确立提炼归纳规则。为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审判长应当对合议庭评议和表决对象先行提炼,或后作归纳,然后集中表决或逐条表决。实践证明,按案件事实时空顺序或罪名等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分段合议、分节合议、逐条合议等做法均成效明显。
第二,确立充分讨论规则。除了通过合议庭成员共同交叉阅卷、认真参审听审等途径保障其充分获取案件信息外,合议的时间、讨论的深入程度也要有制度保障。合议应当持续、集中进行,注重营造有利于群体决策的氛围,提倡相互提问、相互启发,让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要鼓励合议庭成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第三,确立禁止弃权规则。对实践中通行的庭室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和请示汇报制进行改革、规范,合议庭能够作出决议的,应当由合议庭依法及时作出裁决。法官在合议发表意见过程中应当表明观点并阐明理由,禁止结论性的简单表态。
第四,确立发言顺序规则。群体决策的目的在于发挥集体的智慧,能够使每一个成员的意愿得以真实的表达,因此规定发言顺序可以使得职位较低的也能表达自己的意见,是解决“一言堂”的基础。建议审判长或资深法官后发言,资历较浅的法官或陪审员先发言。
第五,确立重大事项投票规则。实践证明,多人参与并不能保证平等决策。对于重大事项如定罪量刑等采取投票的形式,确保合议庭成员同时亮出观点,有利于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不当影响。
第六,确立禁止复议规则。为了保证决策的权威性,没有法定的理由禁止复议,更改合议庭已经形成的决议。(陈增宝 林张萌)
[新华网-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