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6-19
高考“枪手”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当众多学生正在高考的独木桥上奋力过招时,一些人却可以花钱请人替考,“考上二本2万,一本3万,重点一本5万,若考上全国名校,酬劳再商量。”
近日,央视曝光了河南杞县的高考替考事件。组织替考者自称,他们花钱可使监考各个环节获得通融。一名组织替考者还自称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教师。
而与此同时,根据各地报道披露的情况看,金属探测仪、360度视频监控、无线电监测车、全考场信息屏蔽等高科技防作弊技术纷纷登场,2014年高考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美誉。
充满讽刺的是,央视披露的暗访视频中,监考老师发现破绽竟也没有阻拦,“枪手”比对指纹错误,监考员仍让其通过,“枪手”们顺利完成了替考。
河南高考替考地下利益链经媒体曝光,引发强烈反响。有网友戏谑道,“这么严都能作弊,国家应该重点培养做情报工作者呀!”
事后河南省招办回应称,2014年该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舞弊频发,谁该负责?
针对河南高考舞弊案,舆论的谴责声一片。
@新华视点连发三条评论声讨舞弊者:有买才有卖,需求是替考现象产生的原动力。要彻底打掉组织分工严密跨省高考替考大网,严查替考“枪手”买家才是釜底抽薪之策。正是他们用特权和金钱践踏了社会公平,滋生了黑色交易。要像打击贩毒一样打击替考,买家卖家,一个不能少。
《长江日报》的评论把矛头指向了考试的管理者:在舞弊手段和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替考无疑是非常原始落后的舞弊方式,然而替考仍然屡试不爽,这再次证明,高考作弊主要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如何防止考试管理者和监考人员腐败,远远要比防止高科技作弊更加重要。
《新京报》的社论也指出了舞弊案幕后操作的“内部人”:从此前被查出的高考替考案件中可以看出,“内部人”涉案已非常普遍,例如2012年天水替考案案发后,50多名公安、教育等系统人员被查。那么河南替考案中,背后恐怕也少不了“内部人”在操纵。
集团作案,利益共同
而更让人咋舌的是,河南高考舞弊事件中的“集团作案”。
《检察日报》刊发评论列举了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高考舞弊案,同时指出那些个案虽震惊全国,但毕竟属于“局外人”的作奸犯科,制度还没有溃坏、监管还没有碎裂——但河南高考舞弊悬疑中的“能量”之所以令人瞠目,在于组织替考者竟然号称“各个环节获得通融”。
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也表达了对这种“一条龙”利益链条的愤怒:相比单打独斗的个体作弊,这种链式的集体作弊,性质更恶劣。本该最忠贞的看门人,监考也失守;本该最有敬畏意识的大学老师,居然沦为组织者。科场舞弊,历来于法不容,参与者尽被科以重刑。近年来,高考作弊事件频现,不依法处理,何以告慰那些苦读的孩子?
斩断“里应外合”
高考舞弊,为何总是防不胜防?
《人民日报》刊发来论指出:在谴责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同时,更要警惕的是,高考号称“无缝监管”,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裂缝?监考者沦为舞弊帮凶,说明再先进的科技手段,也难挡金钱诱惑的“内部塌陷”。作为替考“枪手”的组织者,如何能够买通考场的监考老师,顺当通融各个环节?
《新京报》的评论也直指要害:替考事件曝光,固然需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给民众一个真相,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同时,更要看到,改进高考监管,杜绝“内部人”干预的空间,才是遏制替考蔓延的根本之策。
在教育学者熊丙奇看来,针对替考作弊等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问责。作弊之所以高发,关键原因在于作弊的收益巨大,已经形成作弊利益链条,如果查实监考被收买、通融,教育行政部门至少要负领导责任。
《检察日报》抛出的三重追问无可回避也更值得深思:考前刚刚发生过未遂的弊案,紧接着又让作奸犯科者故伎重演,高考组织者究竟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今日的高考监考,号称无缝监管,那么,替考轻易得逞,究竟哪些链条出现了“故障”?河南屡屡“中枪”,违法者究竟是“看地下菜碟”还是小概率的误打误撞——问得更直白一点:这事儿,仅此一桩?
新京报新媒体编辑 张笑尘
[新京报]
河南替考考点校长:“能替考的不是一般人”
查出7名疑似被替考生,正在进行查实认证;武汉警方称替考组织人员或冒充高校教师
综合新华社电 记者从河南杞县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媒体曝光河南替考事件后,涉及的杞县迅速采取行动,目前两名被替考学生的家长、涉事监考老师及主考等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接受调查。当地已排查出疑似被替考生7人。
昨日,媒体曝光了一起跨越湖北和河南两省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教育部已派工作组赶赴河南、湖北指导督办调查,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河南目前查实替考127人。
河南
“能替考的不是一般人”
河南杞县二高是被央视曝光的存在替考的考点之一,该校校长白世平是一个有着31年教龄的“老教育”,他当时担任该考点的6个副主考之一。他说,每个监考老师只有在开考半小时前去领试卷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监考哪个考场,而安排监考顺序是由市招办负责的,这么短的时间内怎么做工作?但如果是事先安排好的,谁能做到这一点?肯定不是一般人,防替考或作弊,关键还是管好人,替考利益链背后就是一条腐败链。
杞县县委宣传部新闻科长臧振峰说,17日下午媒体播出相关报道后,杞县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公安局、纪委监察局、教体局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处理小组。并根据报道视频,排查出被替考考生及监考老师。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涉事车牌号,已经查出考生家长,目前这些人员均在接受调查。
昨日晚间记者从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获悉,截止到昨日上午,河南通许、杞县已经排查出疑似被替考生7人,其中通许县4人,杞县3人,正在进行查实认证。对于两县的全部监考人员也正在进行排查。公安部门已对有关人员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时派出警力抓捕参与该案的违法犯罪分子。
臧科长表示,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等正式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湖北
或与河南联手彻查替考团伙
近日有媒体披露武汉在校大学生赴河南“替考”一事,湖北省教育厅表示,督促有关高校认真调查核实,一旦发现在校学生或教师参与高考代考,由相关高校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高度重视,正在进行排查,并全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若查实有人员参与其中,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这种违法违纪行为。
武汉警方18日表示,已就此事展开调查。视案情进展,或将与河南警方联手,彻查这个“替考”团伙。警方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以及高校反馈看,不排除社会人员冒充高校教师招募大学生“替考”的可能。
[新京报]
河南省教育厅:高考替考事件已控制23人 9人承认涉案
新华网郑州6月19日电(记者李亚楠、刘金辉)记者从河南教育厅获悉,截至18日晚,经过公安机关积极侦查,河南省高考替考事件已调查控制了23人,其中5名学生家长,1名媒体报道中出现的豫BQW车主兼司机,1名主考、12名监考和4名起中介作用的教师共17名教师。目前23人中已有9人供述承认涉案。
河南省教育厅通报称,已核实通许县、杞县疑似被替考生4人,其中,通许县1人,杞县3人。对两县全部监考人员也在继续排查。公安部门已对有关人员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时派出警力抓捕其他参与该案的违法犯罪分子。
据记者了解,当前普通高考评卷工作正常进行,今年河南省高考录取分数线及高考成绩公布时间不会变动。
河南省教育厅还称,在今年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将加大复审力度,通过多种途径,确保不让一个替考考生蒙混过关。
[新华网]
相关报道
“高考替考案”相关人员该当何罪
6月17日,央视曝光有人组织外地大学生到河南开封参加高考替考。记者从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获悉,截止到6月18日上午,河南通许、杞县已经排查出疑似被替考生7人,其中通许县4人,杞县3人,正在进行查实认证。对于两县的全部监考人员也正在进行排查。公安部门已对有关人员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时派出警力抓捕参与该案的违法犯罪分子。(相关报道见A24版)
教育部新闻办微博发布消息表示,教育部已派工作组赶赴河南、湖北指导督办调查,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确,如此骇人听闻的高考舞弊案,对于其中的涉案者,肯定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分甚至是治安处罚能过关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但是,他们该当何罪呢?
首先是有关监考人员的责任。如果像新闻报道中称,监考人员与外面的人员里通外应,为“枪手”提供便利,甚至是收受金钱,那么,相关监考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即作为教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监督高考,行使着国家公权力,他们却滥用权力,任由“枪手”替考,造成恶劣影响;另一个则是受贿罪,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就是组织替考人的责任。如果组织替考人帮助“枪手”伪造或者变造他人身份证,以达到替考的目的,同时,利用通过收买监考员的方式,让监考员为替考提供方便,那么,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另一个是行贿罪。但是,对于组织替考这种行为本身能否定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检察机关对组织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5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的“河南开封替考案”,公安机关对组织中介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现行刑法无法定罪处罚,而认为无罪。
从现行刑法来看,河南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徇私舞弊罪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而组织者往往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并且,目前司法解释也取消了单纯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一个情节。因此,要打击这种非法组织考试的行为,还应当完善刑法,单纯增设相应的罪名。譬如有检察官提出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即在国家级考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考试中,组织他人替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再次,在替考案中,往往伴有国家工作人员为替考人员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等行为。譬如在“甘肃天水替考案”中,就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收受他人贿赂,违法为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那么,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须数罪并罚。
最后,则是那些要求他人替考的考生及其家长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才能替考,仍然要求组织替考者伪造、变造身份证并提供费用,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如果他们明知组织替考者收买监考人员,仍然积极提供金钱,让组织者行贿监考人员,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行贿罪。如果没有上述这两种行为,则可能要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江西检察官 杨涛)
[新华网-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