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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整合城乡基本医保制度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人民网北京1月1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意见》提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意见》要求,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同时,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人民网】
人社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 鼓励省级统筹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昨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在目前已经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省份,一般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政策进行统一。“整合后要使制度更加公平、保障待遇更加均衡、服务更加规范。”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时,要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
两项医保制度统一后,管理体制也需要理顺。但统一后的医保,其行政管理部门究竟是人社部门还是卫计部门?《意见》并未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从地方试点情况看,至今为止,在省级层面做出统一安排的山东、重庆等省份都是要求人社部门来管理,市级统筹的地方也大多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
有专家表示,卫生部门既管医疗机构,又管医保基金支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但也有观点认为,卫计委具有监管医疗服务专业上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医保筹资方和服务方的合作。
统一后的医保基金将提高统筹层次,该负责人表示,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创新经办管理”,该负责人表示,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 落地
北京正在研究制定医保整合方案
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涉及10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做好制度整合工作组织实施,确保平稳顺利推进。
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
据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尚未进行整合。
“我们及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部署,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该负责人说。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