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6-05-11
人大多名校友发公开信 质疑昌平警方执法程序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5月7日晚,昌平居民雷洋离家后离奇死亡,警方称其涉嫖娼被抓后,带回审查途中突发心脏病送医不治,引发舆论及家属质疑。
事发4日,事件仍在发酵。雷洋系中国人民大学2005级本科生、2009级硕士研究生。今天(5月11日)上午,一封落款为“中国人民大学1988级部分校友”的公开信在网络流传,信中对雷洋之死表示“震惊、悲痛和愤怒”,并要求“彻底整顿约束公安纪律”。
这封题为《中国人民大学88级部分校友就雷洋同学意外身亡的声明》的公开信在网络流传,信中称,“惊悉人大05级同学雷洋5月7日晚的突然死亡,我们无比震惊、悲痛和愤怒”,信中对昌平警方的执法程序提出了质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封公开信呼吁相关部门对雷洋之死展开独立、公正的调查。
今天下午,新京报记者确证,公开信确系出自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之手。公开信作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1988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校友告诉新京报记者,自雷洋事件发生起,身边的同学便对其遭遇非常关注,不少校友通过社交媒体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至少有上百位校友参与了讨论,有同学针对这一事件列出了成文的提纲。”
这名作者向新京报记者透露,88级部分校友在综合了其他校友意见后,形成了这样一篇完整的文章,并决定以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在网络上。”集体创作,内容也是大家讨论确定的。”
这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作者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开信发出后,校友内部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有部分校友认为,这封信的措辞过于激烈,情绪性也过于鲜明。“但是,大家的诉求,都是着眼于还原事实真相。”他说,事件发生后,不少校友都积极介入,为雷洋的家属提供了帮助。
[新京报网]
专家建议“雷洋事件”应由检方调查案件并公布结果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5月11日凌晨,北京昌平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对“雷洋事件”再发情况通报,披露了更多的案情细节。
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作为案件的当事方,已不宜继续进行解释澄清并且继续披露案情,应该将此事的调查工作交给作为第三方的检察机关进行,由检察机关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警方继续披露案件细节,已经失当,理由有两点:
第一,目前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雷洋已经去世,警方的说法都可以被看成是“一面之词”,事件本身的发展决定了警方此刻的表态难以客观和中立。
第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于调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案情细节不宜过多对外披露,对一个尚未定论的案件,将嫌疑人的名字和细节公开,可能会造成侵犯隐私权。按照规定,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只能通报办案进展以及采取的一些措施。目前,昌平警方已经两次对外披露案件细节,公布的内容有可能已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
洪道德教授认为,检方已经作为第三方介入此事进行调查,对尸检结果、现场的监控探头内容、执法记录仪的毁损情况,以及现场人员的证词等,都应由检方来进行证据收集并进行调查,然后得出结论,以确定雷洋的死因是否与公安的执法有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检方介入此次事件,是行使其反渎职侵权检察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业内人士分析称,检方介入主要是看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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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夜访事发地遇报警者:雷洋以为查处者不是警察曾呼救
5月11日凌晨1点44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了“雷洋事件”的情况续报。
▲5月11日凌晨,警方对雷洋死亡一事发布最新通报。 微博截图
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离家后身亡。5月9日晚间,昌平警方通报称,警方在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因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
5月10日白天至晚间,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数度回访事发现场,力求找到更多的目击者,让他们来告诉大家,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平安北京凌晨通报“雷洋事件”
@平安北京“关于一名涉嫌嫖娼男子在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的情况续报”,发布于5月11日凌晨1时44分。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迅速归纳了这份情况续报的几个要点:
1、雷某试图逃跑,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将民警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2、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
3、将雷某带回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4、雷某在足疗店嫖娼,支付200元嫖资。
通报显示,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
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
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逃脱,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34分带上车。
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劫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此外,民警于当晚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事发当晚雷洋活动路径。
家属称正在准备申请尸检
5月10日上午,雷洋妻子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专访时称,5月7日事发当日,雷洋白天一直在家中,晚上才出门前往机场接亲戚,此后失联。这名亲戚在23时30分左右于首都机场落地,发现无法与雷洋取得联系。雷洋妻子说:“雷洋出门的时间大概在晚上8点半到9点之间。”
“我们没有报警,但是一直都在打他电话。”雷洋妻子称,他们不断拨打其手机,直到8日凌晨1时左右,东小口派出所一工作人员才接听电话,并告知家属,要求前往派出所。此后,家属在派出所获知雷洋身亡,“警察开车送我们回来路上,才说是执法时遭遇雷洋反抗。”
她说,警方称是接到举报后,有便衣前往涉事足浴店蹲点发现雷洋走出,“抓他的时候他情绪激动,”此后被带走途中,雷洋还突然跳车,“警方说雷洋本人承认嫖娼。”
她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二人系高中同学,相识十余年,结婚三年,出事当夜是他们的结婚纪念日,突然遭遇此事让她感到“无力”。目前,警方一直未就家属方面提出的多项质疑做出回应,现他们已经聘请律师,并准备申请尸检认定具体死因。
▲雷洋。
10日晚间回访5月11日晚9点15分左右,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从雷洋所居住天鑫家园小区出发,步行约20分钟后抵达位于龙锦苑东五区底商的涉事足疗店。涉事足疗店门此前拉起的警戒线已解除,卷帘门并未拉下,玻璃门从外侧用铁锁锁住。
长时间敲门后,店内一男子回应,他于5月9日晚被叫到这里看店,对之前发生的事及店老板的去处等情况均不知道。
▲5月10日晚,"雷洋事件"涉事足疗店大门紧锁。 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目击者称男子全身瘫软被架上车
家住龙锦苑东五区、自称在媒体工作的邵先生说,5月7日晚他正好从外面回来,目睹了整个过程。
“他除了喊救命,还一直喊他们不是真警察”,邵先生说,他大约在晚9点35分进入小区,发现一名男子俯卧在地上,被三名便衣人员控制,因男子反抗强烈,双手还被用手铐铐住。
邵先生回忆,当时现场已聚集了多名围观群众,为了确认便衣人员身份,包括他在内很多人都拨打了110报警。
“拨通报警电话后,有便衣人员掏出警官证,将我的电话拿过去直接跟110沟通确认身份”,邵先生回忆,2、3分钟后,霍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与便衣民警一同将该男子控制。邵先生看到,男子全身已瘫软,无法登车,后被带上一辆金杯车离开,离开时间大概9点50分左右。
小区附近一烧烤摊老板也看到,一个男青年被着便装的人按在地上,嘴上有血,口中喊着“赶紧打110,他不是警察,快救我一命”,因反抗强烈还被铐上了手铐。该男子先是被便衣人员押入一辆黑色轿车,之后又被架到一辆白色金杯车内,离开现场。
上述目击者均表示,并未见到男子遭到殴打。
▲5月10日晚,"雷洋事件"目击者邵先生介绍当时的情况。 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足疗店长期藏匿小区
龙锦苑东五区一女住户称,涉事的无牌足疗店在此租赁房屋经营了3年左右,期间警方查处的次数并不少,但周边的一些足疗店都采取“打游击”的战术,遇到警察抓嫖就偃旗息鼓,风头过后再重新开张经营。
该住户称,涉事足疗店的老板还曾在她家楼上租了一间房子,从事嫖娼活动。为此女住户曾对房东表示不满,足疗店老板也在该住户找上门后,登门送礼请求和解。
多名同小区业主也证实此说法,称平时在小区里常能见到穿着暴露的女子,足疗店后门也隐藏在小区内。
▲5月10日晚,"雷洋事件"目击者介绍当时的情况。 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10日午间探访5月10日中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发现涉事足疗店已经停业,多位目击者向探员讲述事发当夜一名男青年从足疗店跑入附近小区被便衣警察控制的经过。还有警察在位于昌平区龙锦三街靠东路北的涉事足疗店内取证。
附近居民目击便衣警察控制一名男青年
5月10日上午,多位目击者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确认,5月7日21时许,龙锦三街路靠东路北一足疗店被警车和警察包围,“动静挺大的,来了十来个警察,两辆警车,看到好像有人被带走了。”
探员在涉事足疗店看到,该店店门外部未悬挂任何牌照,玻璃门上印有“保健、养生”的红色字样。
从玻璃门外往里看,可以看到墙上一红色广告牌上印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中有“精油开背”“肾部保健”字样。屋内一片混乱,依稀可见沙发和桌子上堆满了杂物,通过室内一条走廊还能抵达内部的小屋子。
附近一商铺工作人员称,涉事的足浴店事发当夜被警方包围,“当时听到声音很大,开始是室内的声音,后来发现龙锦苑小区里出现了喊叫声。”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实地探访发现,龙锦三街东侧路北的商铺均有两道门,一扇面向马路,一扇通往龙锦苑东五区小区内,目击者指认,事发时有一男青年曾在小区内与便衣警察发生争执。
“那个小青年身高1米7左右,一直在喊救命,三个便衣把他反手扣在地下,脸好像都破了。”家住龙锦苑东五区一老太太回忆,事发时间大约在21时20分,一青年人在小区南门西侧一垃圾桶附近被三名未身穿制服的男子控制,后者试图把他押上一辆黑色车辆,“他一直在喊救命,对居民喊这几个男人不是警察,‘你们要保住我,快拽住我脚,别让他们把我装上车’。”
老太太回忆,现场另有目击者称该青年人从小区外闯入小区被3名便衣警察控制,当时现场有不少人围观,小区居民都觉得情况不对,拦住了几名男子,“他们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来抓人的。”
她说,此时有人打110报了警,附近派出所有警察抵达现场,检查三名男子的证件后,放行了一行3人。
附近汽修店工作人员和龙锦苑东五区保安称,事后还有警车进入小区,并且在现场逗留至8日凌晨1时左右才离开。
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张主任今日接受央视采访时称,5月7日22时09分,雷某被送到医院急救,当时已瞳孔放大,无生命体征,经过心肺复苏等常规抢救45分钟,生命体征未恢复。22时55分,心电图仍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他说,抢救过程中,发现其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医生无法判断伤情是如何造成。
探员注意到,10日13时左右,有大量身穿制服的警察再次进入涉事足疗店,并携有相机工具。
而雷洋所住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小区内监控摄像头已经损坏多时,无法调取事发当日监控录像。
▲"雷洋事件"疑似涉事无牌足疗店。 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摄
事发地附近是“足疗保健一条街”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10日凌晨3时走访涉事街道发现,龙锦三街附近,路南路北两条街道开有十余家“足疗保健店”,部分店面灯火未熄,还能看到里面透出的红光。
附近龙锦苑东五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两年前他来到这一小区,附近就有大量足疗店,经常营业至深夜,但这部分足疗店系商铺所有人对外出租,不属于物业的管理范畴。
10日凌晨,探员还在龙锦三街涉事足疗店附近发现多家“床上用品”店,以及24小时“床上用品”售货机,出售多款避孕道具和床上情趣用品。
▲涉事街道附近的24小时成人用品售货机。 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摄
10日上午,探员探访龙锦三街多家“足疗店”,发现仍有店铺正在正常营业,并提供技师按摩服务。
在龙锦三街另一家足疗店内探员看到,店内价目表上明码标价列有缅式按摩、泰式按摩、港式按摩、日式粉摩和强肾理疗等服务,价位从50元35分钟到200元90分钟不等。
一身着清凉的技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他们系正规足疗店,一般从中午开到凌晨1时,只经营按摩服务,“绝对正规。”
她称,附近“可能有不太正规的足疗店”,但这两天有警察上门通知称,时下是“扫黄打黑期间”,前几天路北的一家足疗店“出了点事”,门口警车停靠了好几天,直到昨天下午才开走,目前附近“不太正规的足疗店”有可能不敢正常营业。
探员追访对嫖娼嫌疑人的执法依据是什么,如何对他们进行控制、审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介绍,嫖娼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可以对嫖娼行为进行查处,做出处罚。
“雷洋事件”应属警方接到举报执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实际的查处过程中,“抓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线索,经过长期摸排之后,再将涉嫌卖淫嫖娼的窝点查获,此种情况一般要先经过长期的便衣调查,找好时机进行查处,这种查处行动一般情况下由市局治安总队来完成;另一种是辖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然后将线索流转给治安支队,由治安支队派该辖区警力前往对被举报场所进行盘查,从目前本案的情况分析,可能属于警方接到举报后的执法行动。
如遇拒捕警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于强制传唤的措施,治安处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公安机关应有现场执法录像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目前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一般会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作为执法证据。
嫖娼者除处罚还会面临被收容
一旦被证实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北京,如果是情节轻微的嫖娼行为,一旦被认定,会被处以五日左右的行政拘留,但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多次嫖娼,将被处以十五日行政处罚。此外,嫖娼者还会在处罚结束后被收容半年左右。演员黄海波嫖娼事件便是比较典型的一例。
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李禹潼 王巍 实习生 朱卓琳 编辑 张太凌 林野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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