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6-08-09
中新社重庆8月8日电?题:中国司法改革“最后一公里”破冰:先动自己的“奶酪”
中新社记者 刘相琳
从检33年的“老检察”乔跃华放弃了员额制检察官选任,他的身份由此从检察官变成司法行政人员。“全院原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91名,而现在员额制检察官只有39名。”乔跃华说,改革势必会触及到一些人的利益。
2014年,中共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下,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成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乔跃华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资深检察官,司法改革让他告别公诉人的身份。他说,入额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担当,只有不计较个人得失,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作为中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重庆于2015年9月正式拉开司法改革序幕。同年11月,历经“考试+考核+面试”,并经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业审查,重庆市首批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宣誓就职。乔跃华的同事陈一就在宣誓人之列。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司法官的独立办案,谁办案谁负责,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对于这点,陈一有切身体会。
此前不久,陈一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侦查机关以受贿罪将嫌疑人黄某移送审查起诉。陈一围绕黄某是否有受贿犯意,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陈一提出,认定黄某共同受贿的证据不充分,应对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就变更罪名起诉一事,提请刑事检察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研究过程中,只有少数检察官同意陈一的观点。虽然意见分歧大,但陈一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黄某提起公诉。
陈一告诉中新社记者,以前他在办案时觉得,只要把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清楚就可以,案件定性和嫌疑人是否逮捕由领导决定,办案时有依赖心理;现在自己承担案件终局处理责任,必须对承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责任意识明显增加。
33岁的李舰洲是新入额的检察官,谈到身份变化后的感受,李舰洲感叹:“权利意味着责任,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遍地过案子,不敢有一丝懈怠。”身为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李舰洲拥有司法改革前所不拥有的多项职权,每年百余名嫌疑人因为他的决定,或走上法庭,接受法院裁决,或离开监所,开始新的生活。
按照司法改革相关要求,领导干部入额后须在一线亲自办案,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层级审批体制逐步弱化。检察长在负责宏观性、指导性的组织领导、指挥办案工作的同时,还需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直接参与到办案一线。
2016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钟晓云办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从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拟定补充侦查提纲、撰写法律文书,到最后出庭支持公诉,钟晓云亲力亲为。他表示,这与司法改革前的行政审批有很大不同,大幅减少了行政研究决策案件的弊端,真正体现了司法工作的规律,让检察官回归司法工作。
司法改革之前独立办案,之后却成为检察官助理的陈聃说,司法改革是一个优中选优的过程,虽然没有入额,但他并不沮丧。“以后的机会还很多,我会比以前更努力,为下次选任做好思想准备、能力准备和行动准备。”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7月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表示,中国前两批改革试点省市都已完成员额内检察官、法官遴选,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试点正有序推进。(完)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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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问责不包括移送司法是突出党规特色
人民网北京8月8日电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留言板提出相应的问题咨询。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登留言回复,回应网友提出的相关问题。
一、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具体有哪些措施?
网友“船长”:《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
中央纪委研究室: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
根据《条例》规定,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二、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网友“蝴蝶非”:《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使体现纪法分开,如涉嫌违法,如何体现纪法衔接?
中央纪委研究室:《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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