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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习近平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习近平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习近平强调,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习近平指出,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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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人民要论: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杜飞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同属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先后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因而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理解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和实现方式的一把钥匙。
概括地说,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一是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正是我们党从革命党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过程。二是从逻辑关系来看,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三是从发展归宿来看,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高度一致,它们共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共同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向。二者的历史同程性、辩证统一性、目标一致性,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上的理论认识境界和现实驾驭能力。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历史同程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这两大方略的相继提出,不是时间上的简单耦合,而是缘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协同推进。
中国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迈入现代社会之后,传统伦理生活和法律文化中重公权轻私权、重人治轻法治、重伦理轻法理的问题逐渐暴露;而在国家治理中,德治与法治互补、“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特点日益彰显。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面对的历史境遇,是其他文明所没有的独特背景,也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未曾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
因此,党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体现了中国现代化的独特路径,体现了中国道路应然性和必然性的内在统一。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逐渐向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迈进;在加深法治认识、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党历练和提升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彰显了“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为人民根本利益而奋斗”的根本性质,完成了由领导革命、夺取政权的党向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现代转型。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提出和推进,是这一进程结出的最新硕果。它实现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和“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辩证统一;促进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了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有机格局。这一动态历史进程及其结果表明,经过新中国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们党已经能够以中国历史现实为依据、以党的领导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为目标,在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上走出一条统筹协调、富于特色的中国道路。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辩证统一性
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一论断,言简意赅地道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重点是“治吏”,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的统筹兼顾,是对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就“全面”而言,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容全覆盖,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党的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二是主体全覆盖,明确管党治党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关键是加强党建考核,把党的建设实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一要从严落实治党责任。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二要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四要严明党的纪律。只有严明纪律,才能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我们党发挥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而要充分发挥我们党这个领导核心的统筹协调作用,就必须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严格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基础。
其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保障和抓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及社会各方面活动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践证明,法治是反腐败和扼制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党要厉行文明执政、廉洁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实行法治,依靠法治反腐,通过法治根治腐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又从监督权力运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再次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三次中央全会的成果,形成了我们党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新认识,深化了对“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形成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双管齐下、相互保障的基本格局,申明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重大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理念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
观察近两年的社会现实会发现,一方面,“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双管齐下、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剪除,破除了长久以来社会上存在的“权”与“法”关系的困扰,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瓶颈;另一方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将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要求归位,一扫从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吊诡现象。这些人们普遍感受到的深刻变化,都是我们党科学把握“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现实反映。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目标一致性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专门就管党治党重大问题作出制度安排,这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七次六中全会都聚焦意识形态和党建主题的惯例延续,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客观需要。
首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依规治党最终是为了使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反映人民根本意志;依法治国是为了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二者从根本目的上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其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所系。治国必先治党,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法令行则国治”,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遵循。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共同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向。
依循这个方向,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问题,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准则,标志着我们党在正确认识与把握党与法、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开辟了新的境界。
(作者为光明日报社总编辑)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03日 07 版)
[人民网]
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黄中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阐明“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了总遵循、总依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其中之一。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各自的独特地位和功能,而且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更好地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一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实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所谓法治,指的是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突出法的地位、强化法的作用,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和人们行为的准绳。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事,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法治是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普遍施行的一种社会状态,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引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新形势下,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其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是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可以说,当今时代就是法治时代。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改革和发展能不能健康有序、行稳致远,越来越取决于法治体系是否健全,取决于厉行法治是否有力。要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和发展中的风险。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各项工作公正性、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更好地调整重大社会关系,调整公民个人行为,把公民的个人行为纳入法律秩序范围。要善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只有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在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赢得新胜利,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人们的社会实践又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发挥思想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用思想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德治。德治作为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我们党提出的以德治国,既是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也是对我们党执政以来宝贵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我国素有德治传统,对凝聚中华民族起过重要作用。古人提出的“为政以德”“政者正也”和“修身为本”等主张,对我国历史产生了深刻影响。但应看到,中国古代德治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往往都滑向“人治”。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基本内容的,是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因此,我们的以德治国不是封建时代“德治”的复归,而是对传统德治思想中合理因素的革命改造,是在批判继承中的一个新发展,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在治国中的体现和升华,使全社会在思想道德建设上更加自觉自信。
在新时期坚持以德治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最重要的是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就存在,但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阐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三个倡导”,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反映了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从上述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练表达,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志,而且更加强化了实践导向,每个层面都对人们有更具体的价值导向,是实实在在的要求,规范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便于遵循和践行。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我们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把法治与德治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是密切联系、内在统一的。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不同治国方式,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德治又需要法治作保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首先,它们在内容上互相渗透,互相补充。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一些道德规范可以凝结为法律约束,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提出了“五爱”的社会公德规范。其次,它们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他律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更好地起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践又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使道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更好地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要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而且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不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让法治的阳光普照,让道德的清风吹拂,更好地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局面,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者为《求是》杂志社副总编辑)
[人民网-天津日报]
人民时评:守好法治的前哨
就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前夕,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较仅有52条的现行警察法,草案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制定于1995年的警察法,在2012年已经修订过一次。时隔4年又提出大修,足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在制度建设上步入快车道。
执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警察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治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今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说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肃穆的法庭上以冷静和理性寻求公平正义,那么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则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相对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感受更深,因为“街头巷尾”才是他们最常与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从未进过法院,但或多或少都与警察打过交道。所以,警察执法所体现出的“街头法治”形象,实际上更容易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知。
正因为警察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此次的警察法草案稿更加强调规范和监督警察的行为,用了1/4篇幅规定了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的规范。需要看到,近年来,在“警察踩头发事件”等案例中,少数警察因执法不规范引发公众质疑,乃至引发舆论漩涡,给法治形象造成了伤害。草案稿将规范和监督警察职责作为立法宗旨,可以说切中肯綮。执法规范化就是执法的自我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执法力量,相反,就像只有最自律的军队才具有最强的战斗力一样,只有执法最规范、最自律的执法队伍,才能提升权威和公信力。具有权威和公信的执法力量,执法时往往事半功倍。
警察自律解决的不止是“乱作为”、滥用权力的问题,也包括如何防止警察不作为的问题。执法自律不是“畏缩执法”,冷静执法更不是“冷眼旁观”,警察“不作为”,和“乱作为”一样会损害自身公信力。因此,草案稿将现行法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的“职权”“义务和纪律”合并为一章,统一规定为“职责与权力”。这种调整体现了警察权力和职责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对于警察来说,权力与职责是一体的。积极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警察的内在职责。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专断权力,则可能导致任意执法;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义务负担,则可能懈怠执法。权力与职责相统一的警察执法形象,应该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积极规范地处置每一起案件。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发展经验揭示,规范警察权力,树立“街头法治”形象,是构建法治大厦关键而艰难的一步。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我们既要重视一部部里程碑式的立法、一件件突破性的司法案件,借此搭建起中国法治大厦的框架,同时也不可忽视“街头巷尾”的法治“踏脚石”。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是通往法治中国的“关键一公里”。
(作者叶竹盛
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05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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