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7-01-05
天津市原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被“双开”
黄兴国 资料图。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黄兴国身为中央委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其违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天津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兴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 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2016年9月1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中新网]
四川攀枝花市发生一起枪击案件 市委书记及市长受伤
新华社成都1月4日电(记者胡旭)记者从攀枝花市政府新闻办获悉,4日10时50分许,攀枝花市会展中心发生一起枪击案件。当时,持枪人闯进会场,对正在开会的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连续射击后逃窜。市委书记张剡、市长李建勤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检查后无生命危险。
经查,犯罪嫌疑人系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忠恕,被发现时,已在会展中心负二楼自杀身亡。
[中新网]
相关报道
抓人后收钱放人 北京两民警受贿被判刑
伙同9人作案10起;获取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涉案金额140万余元
新京报讯 (记者卢通)新京报记者昨日从房山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吴某、薛某,因受贿罪于近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吴某、薛某利用人民警察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伙同另外9人,在抓获相关涉案人员后索要钱财,待取得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先后作案10起,涉案金额达140万余元。
索钱放人 最高一次收40万
判决书显示,吴某案发前系大兴公安分局黄村镇派出所民警,薛某为该派出所警长,两人负责治安打击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3日,吴某利用人民警察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薛某、张某、解某某等10名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抓获相关涉案人员。抓获涉案人后,被告人吴某等人向涉案人员索要钱款,待取得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
在判决书提及的10起案件中,每起案件索要的钱财在数万至数十万不等,其中最高的一起高达40万。被索要钱款的涉案人员涉及持有假发票、吸食毒品、组织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以上这些案件中,吴某和同伙分工协作,有人提供线索,有人负责抓人,有人则专门负责谈价格,其敲诈的涉案人违法行为集中于贩卖假发票、贩卖假印章、组织卖淫嫖娼、吸毒等。
层层加码 给钱不够不放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索要钱财的过程中,相关被告人还存在层层加码的状况,在发现涉案人出现新的违法行为后,价格随之加码,钱不够数不放人。
据证人李某描述,2014年8月21日下午五六点钟,他接到被告人梁某的电话,称其一亲属因涉嫌不法行为被派出所带走。随后,梁某又给李某打来电话,称另两名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跟派出所谈好价钱:30万元放人。
李某于是四处管朋友借钱,当晚10时许,梁某打来电话称,派出所查出其亲属吸毒,要求再加10万才能放人,而且晚12点前必须凑齐40万元,不然就把人送看守所。
随后,李某凑了37万,在与梁某、王某某、梁某某碰面后,王某某又要求李某再取3万,凑齐40万才可以放人。当晚,证人李某又到银行取钱,凑够40万带往派出所,其亲戚被释放。
被告人派出所原民警吴某供述称,王某某称家属凑了30万,钱送来后,吴某拿到其中12万,分给张某1.5万元,解某某2000元,自己收了10.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参与受贿1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41.3万元;薛某参与受贿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万元。其余9名被告受贿金额在14.5万至98万不等。
■ 判决
11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受贿罪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和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张某、解某某、杨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王某、刘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9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据了解,目前此案的在案资金为33000元,司法机关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