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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科涉严重违纪接受审查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李文科简历
李文科,男,汉族,1956年7月出生,辽宁绥中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部栽培与耕作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
1974.08——1978.03辽宁省绥中县王宝乡知青。
1978.03——1982.01沈阳农学院(1985.10更名为沈阳农业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5.07辽宁省农业厅粮油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1985.07——1987.03辽宁省新民县农业局副局长。
1987.03——1989.05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副站长。
1989.05——1991.08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站长。
1991.08——1992.05辽宁省农牧业厅粮油处处长。
1992.05——1994.10辽宁省铁岭县政府副县长兼中共铁岭新台子开发区党委书记。
1994.10——1998.04辽宁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党组书记。
1998.04——2000.11辽宁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0.11——2001.01中共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2000.03—2001.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01——2004.03中共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2003.04—2004.03挂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任副主任)。
2004.03—— 任中共辽宁省铁岭市委书记。
2012.01——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简历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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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二审宣判赵黎平案
新华社太原2月28日电 2017年2月28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一审宣判,对赵黎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宣判后,赵黎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二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部分新证据予以确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黎平持枪杀死被害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非法持有枪支2支、子弹49发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非法存放雷管91枚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赵黎平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赵黎平犯有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上诉人赵黎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