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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题:永葆政治本色,勇立时代潮头——全国政协委员热议全面从严治党
新华社记者姜潇、李亚红、吴雨、熊争艳
全面从严治党,事关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对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提出要求,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连日来,政协委员们就此话题展开讨论,积极建言,认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永葆政治本色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勇立时代潮头。
标本兼治,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一组数据,简单而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0多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超过100万人;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万多起,处理20多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万多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主席黄燕明说,“从严治党,民心所向。当前,制度反腐的框架已经搭建,反腐正从治标向治本迈进。”
“从整治‘舌尖上的浪费’‘会所歪风’,到清理超标办公用房、‘小金库’‘吃空饷’……一系列举措,带来的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持续好转。”全国政协委员方来英深有感触。
下重拳治标,更要下决心治本。
去年10月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一系列新要求新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行动指南。
“反腐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全国政协委员杨崇汇说,把纪律挺在前面,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当前,不敢腐阶段已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并着力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抓住“关键少数”,聚焦“重点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钟瑛坦言:“在实际工作中,少数要害部门、要害岗位的领导干部最容易受到‘围猎’。抓住‘关键少数’,点中了作风建设要害,也警示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应心存敬畏、如履薄冰。”
今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多位政协委员表示,身处这个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节点,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松懈,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聚焦重点领域,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以创新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等,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全国政协委员、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说,强化从严治党进一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标,在行动上紧跟,在执行上坚决,在落实上较真,坚定不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指出,约束越来越严格,还要消除官员在严格治理下消极不作为的问题。当前,有些干部产生了“宁可不干事儿,也不要犯错”的思想,必须针对这种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为官不为、不敢为、不会为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委员们在讨论中认为,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是党中央颁发的首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为新形势下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党委、政府要有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民主意识和政治风范。”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主席王富玉建议,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委的执纪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人民政协要促进政商关系“亲”上加“清”。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建议,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带头‘清’,明明白白与企业打交道,守住底线、把握分寸;另一方面,企业家要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谋发展。政府与企业间加强联系沟通,共同构建和谐、健康、双赢的政企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海军航空兵部原副政治委员马国超在11日的大会发言说:“实现从严治党,需要全党的力量。作为一名老党员,可以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但是党员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退。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反腐败还在路上,从严治党,民心所向。”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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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不作为是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腐败的本质是滥用了权力。即在干事过程中,滥用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并以权力来换取个人利益或好处。问题还是出在干事的人自己身上。如果干事之人不滥用权力,干再多的事也不会腐败,反之,干事之人如果滥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干再少的事也会腐败。
其一,干好事与干坏事。反腐败并不是反干事本身,而是反干事中滥用权力。换言之,反腐败是反干坏事,不是反干事,更不是反干好事。那种认为不干事最保险的说法,其根本还是干事就免不了干坏事的逻辑。目前,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局面,极大地压缩了干坏事的空间,营造出的恰好是干好事的政治生态环境。应该说,在这种环境中干事更规范,更简便,也更好干事和干成事。例如,一个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如果是权钱交易,揽工程的做不了工程,做工程的揽不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最终实施工程的为了赚取利润差价,免不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豆腐渣”工程就这样形成了。相反,如果没有了权钱交易,发包工程的机关、干部可以堂堂正正立规矩,坦坦荡荡监督工程进展,做工程的无后顾之忧。明里来,直里去,干事不是曲折隐晦,而是更简单明了和阳光透明。其实,那种认为反腐败让领导干部官难当,事难干的想法,只是反映出部分人仍然留恋干事就应当有利可图,无利可图就不干事的“潜规则”,还没有适应无利可图的干净干事环境。从公权力属性和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宗旨讲,公权力本身就是拿来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自己谋利益的。不要把变态当常态,更不要把丑恶当习惯,回归公权力本来面目正是我们的目的。
其二,强化失职问责。在其位谋其政,敢作为,有担当,这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毋庸讳言,不作为也即失职现象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的反腐败不仅反干事作为中的腐败,也应该反失职不作为,大力强化失职问责,督促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履行职责。一般来说,失职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失察。所谓失察,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不了解、不知道。监管者依法依规应当了解、知道。如果这种不知,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是因为不负责,当然是失职了。对于失职者就应当追究其责任。二是失为。所谓失为,是指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没有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表现为未作为即什么都不干、慢作为等。其实,监管者的职责之一,是对违法行为采取及时监管措施,以纠正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却不采取监管措施,就是失职中的失为,应当追究责任。三是失力。所谓失力,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管软弱无力,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监管者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监管措施无力,不足以消除违法,从而导致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四是失真。所谓失真,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发现并采取了监管措施,但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形同虚设,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作用,监管者因为其流于形式的监管措施而失职。换言之,监管者虽然有作为的行为,但其实质是假作为、伪监管,欺上瞒下。实践中,诸如给违法单位发出几十份整改意见书的做法,对涉嫌违法的产品不采取强制措施而由违法者自行“查封”的做法等,都是失真的失职表现,应当严肃责任追究。五是失审。所谓失审,是指对违法违规的审批事项把关不严,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仍审批通过的失职行为。很多监管者都有行政审批权,审批者在审批中负有材料审查、合法性审查甚至是真实性审查的职责。如果不坚持材料、合法、真实三项规定职责,就是放纵违法违规者“过关”,对因此而引发的事故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六是失控。所谓失控,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管失职现象不闻不问,领导不力,疏于管控,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失职行为。一般来说,更高职务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负有领导全局和把控全局之责,如果一个部门失职,或许可以说是该部门领导失职所致。但如果一个又一个部门都失职,那反映的就是管控全局方面的失职了,也即总管控的失职。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正是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而党政同责的指向之一,就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之责。抓好各项工作,部门领导是关键,但部门之上的领导更为关键。一个地方、几个部门的总管控之责如果失控、不力,也同样应当严肃责任追究。
其三,干事激励机制。自古以来,干事中都有趋利避害规律。责任追究解决的是避害问题,激励机制解决的则是趋利问题,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问责,缺乏激励,其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只不过,我们共产党人的“利”有其特定内涵。“利”之一是理想信念。在革命战争年代,投身革命是冒杀头风险的。说实话,什么样的利都比不过生命的利大。但仍然有无数革命先烈前赴后继干革命之事。根本原因,就是这些人有远大而坚定的理想信念支撑。有灵魂的人,最大的利就是理想信念。“利”之二是前途。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重用提拔。一个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引导人们敢干事,愿干事,干好事。而一个不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则相反,其结果就是干事的不被重用,不干事的则被重用。所以,如何用好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是关键所在。考察一个干部,不仅要看他有多少缺点失误不足即所谓问题考察,更应该看他干了多少事,干成了多少事,干好了多少事,即所谓成绩考察。如果我们把眼光只是盯住问题而不盯住成绩,不盯住事业,那干事人的前途就更为渺茫。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把那些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用起来,激励干部勇挑重担。“利”之三是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合规合法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就是荣誉,是表扬,是得到认可和普遍承认等。有担当敢作为之人之事,就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评价,大张旗鼓地给予荣誉。此外,物质奖励也是必须的。只要物质奖励合法合规,就应当提倡。
其四,区分干坏事与干错事。既要干事,就可能干错事。一个领导干部在一生的工作中,不犯错或干错事的情形在所难免。俗话说,只有神仙才不会犯错。我们共产党人不是神仙,在工作事业中,因认识、条件、环境、经验等主观和客观等原因与条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与违纪和腐败有着本质的区别。认识不到位,经验不足,方法简单,尤其是探索性工作等,都或多或少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误差。这些干错事的失误,与违规违纪甚至是腐败有本质不同。所以应当有容错纠错机制。所谓容错机制,就是给先行者、探索者、敢闯者预留可失误的容忍空间,不能一旦出现失误就“一棍子把人打死”,而是要允许出错,容忍失误。当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容错层面,还应当增加纠错机制。使失误得以改正,得以纠偏,总结经验教训,不至于再犯同样的失误和犯更大的失误。
(作者 杨小军 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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