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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22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昨日(22日)上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柳斌杰在作立法说明时介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立法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二是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健康是权利 医保是义务
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草案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同时,“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健康权益”。
草案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柳斌杰说,根据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草案第十七条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第二款还提出“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
草案对公民的健康教育权、疫苗接种权利、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以及相应履行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在第三章中提出了促进健康的系列制度设计和规定。柳斌杰说,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构建健康支持性环境中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也强化个人的健康意识和责任。
据悉,草案中涉及的健康促进制度包括,健康绩效评估制度,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爱国卫生运动等。
同时草案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规定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安全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健康行为形成率和主动防病意识,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品质,减少中小学生近视眼、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的发生,幼儿园应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
政府禁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草案对中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作出系列规定,明确构建覆盖城乡、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草案强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的非营利性机构;提出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
草案规定,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草案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家庭医生分级诊疗等写入法律
对于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草案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医改的一些重要措施于法有据”。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上,草案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对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草案第51条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并原则规定了签约服务的形式和内容。
这部法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确立了健康中国实施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也为制定与修订卫生与健康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提供基本遵循。——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主任丁巍
草案从更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充分体现大卫生、大健康,以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反映出对我国卫生与健康相关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业内人士
新京报记者 沙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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