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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严重违法责任人员将被行拘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 梁晓辉)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中,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疫苗管理法(草案)》(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上述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有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中新网]
疫苗犯罪拟明确从重追究刑责
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记者杨维汉、屈婷)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