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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梁秋坪)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根据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一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但如何开展监督、何时开展监督,宪法、监察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更名组建后,始终按照“审慎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2019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为做好调研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制定了工作方案,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先期调研,力争把重点问题找得更准。
去年4月至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带队,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调研组,赴湖北、辽宁等12个省(区、市)实地调研,同时委托天津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并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各分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总报告。这个报告已于去年8月印发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述负责人说。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对报告内容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及时反馈,从制度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加以解决和完善。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检出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介入案件的类型、介入时间、程序等内容。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可以说,专题调研工作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等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起到了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
这位负责人透露,今年,根据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一次听取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这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监察法的要求,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工作作出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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