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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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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1〕78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12个部门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赴相关地区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重大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抓好工作落实;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张 工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副召集人:熊茂平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胡祖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 炤 司法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李 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汪 洋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刘桂平 人民银行副行长
王道树 税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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